歐盟商標

歐盟商標是指根據CTMR(歐共體商標條例)規定的條件獲得OHIM(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註冊的,在歐盟範圍內有效的,用來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成員國

現今階段,歐共體成員國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捷克斯洛伐克,愛沙尼亞,賽普勒斯,拉托維亞,立陶宛,匈牙利,馬爾他,波蘭,斯洛維尼亞,斯洛伐克,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2007年新加入)。

所以一旦註冊了歐共體商標,就會獲得以上27個國家的保護,這樣就省去了繁雜的在每一個國家的註冊手續。

商標特點

優點

申請人通過提交一份申請即可在歐盟 27 個成員國內得到對該商標的保護,無需再分別指定所希望得到保護的國家;

一件商標申請一個或者多個分類的商品或服務,每增加一類費用增加少量費用。

共同體商標在任一成員國的使用將被視為在所有成員國的使用,即使商標只在加盟國中的一個國家使用,也不會因為沒有在其它國家使用使該商標而遇到被撤銷的危險;

共同體商標的轉讓、變更或續展將在全部成員國範圍內發生效力。

註冊費用較低 ,共同體商標申請註冊所需費用比逐一國家的相關費用便宜很多,續展費用也較低。

享有巴黎公約優先權。同一商標用於一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後6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先權。

缺點

共同體商標註冊對商標的顯著性要求很高。 27個成員國中只要有一個成員國中有人提出異議,且異議成立,將導致該註冊被駁回。儘管該駁回商標可以轉換為國家申請,且保留原申請日,但申請人須支付向每個 國家的轉換費用。如果商標的顯著性不是很強,則不適合申請歐盟商標註冊。

在內部市場協調局申請的時間較難確定。如果一切順利,可能在一年內獲得註冊。但是,只要有異議,該商標就不能及時得到註冊。解決異議需花費很長時間,通常是 2 年左右。

商標註冊

申請條件

無基礎註冊要求。國內任何希望在歐盟得到商標保護的自然人或法人。

準備資料

1. 委託書: 由本司提供,申請人簽名蓋章;

2.申請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1 份;

3.申請人名義和地址中英文;

4.需要保護的類別和商品 / 服務名稱;

5.商標圖樣。

註冊程式

1.向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遞交申請書,當局對認為符合條件的商標申請即予以受理,給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2.受理後,當局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同時將申請書遞交各成員國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各成員國在 3 個月內將檢索報告送交內部市場協調局;

3.當局收到各成員國檢索報告後連同本局的檢索報告提供給申請人參考;

4.當局對申請的商標不進行實質審查,如果申請被初步接受註冊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個月為異議期,25成員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權對該商標提出異議,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商標予以註冊;

5.如果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被駁回(包括因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而導致共同體商標申請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將歐盟商標轉換為在一個或幾個國家單獨的商標申請,其原申請日及優先日同樣享受。

6.如果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被駁回,申請人不服,可以向歐盟商標複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在有理由認為歐盟商標複審委員會的複審裁定違反羅馬條約或共同體商標條例的情況下,還可以向位於盧森堡的歐洲法庭抗訴。

辦理時間

1.商標檢索:需2-3天時間

2.商標受理:約15個工作日左右收到歐盟受理回執

3.註冊時間:順利的情況下7-12個月左右商標申請成功

4.有效期:一經註冊的商標有效期為10年,10年期滿時可續展

侵權法規

1、在任一歐盟國使用與他人在歐共體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並使用在類似商品/服務上。

在非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他人已取得很高信譽的歐共體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每一個歐盟國家都必須指定特別法院受理歐共體註冊商標侵權訴訟,以及附帶撤銷歐共體註冊商標或宣告其無效的訴訟。法院在審查上述案件時,純歐共體商標爭議案適用歐共體商標法,而涉及損害賠償問題,則使用所在國法律。

3、 在雙方達成特別協定下,侵權訴訟可以在被告依據地或主要營業場所所在國提起;否則應該在原告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地所在國提起侵權訴訟。雙方在歐盟各國都沒有住所或營業場所的,侵權訴訟應在西班牙提起。歐盟各國制定的受理歐共體商標侵權訴訟的法院對發生在歐盟範圍內的所有侵權行為都具有管轄權。

4、侵權訴訟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地所在國提起,但該國法院的管轄權將限於在該國發生侵權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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