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陷害行為

欺詐陷害行為
簡稱“詐害行為”。行為人故意採用欺詐手段使相對人產生財產或人身權益上的損害。與一般欺詐行為不同,詐害行為著重指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民事行為。各國民法均規定詐害行為為無效或可撤銷行為,行為人應負賠償相對人的財產損失的責任。中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61條規定,詐害行為按無效民事行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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