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集合法

權益集合法是控股公司用自己的股份交換取得附屬公司的全部或90%以上股份的權益聯合方法。企業合併時控股公司的一種會計處理方法。採用這種方法,附屬公司的股東也成為控股公司的股東。在權益集合法下,控股公司和附屬公司的資產都按帳面價值反映在合併財務報表上,不確認商譽,並由於將來時期不攤銷商譽,可導致高於收買法下的收益。此外,在收買法下,附屬公司的當年收益只從合併之日才加到控股公司的收益中,而在權益集合法下,則可將整個年度的收益都加入。由於在權益集合法下,僅僅由於企業合併的原因,就會使反映出來的企業收益立即得到改善,在未來期間也會得到較高的報告收益。因此,在60年代得到廣泛運用。但在1970年,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 (APB) 發布的第16號意見書,規定必須滿足一定標準才能運用權益集合法。

將企業合併視為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企業,通過股票的交換,使股權融為一體,實現雙方股份集中的企業合併會計核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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