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能力範圍表述說明

本文規定了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能力範圍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專業領域能力範圍表述應參照通用要求並按照該領域特定要求執行。

表述說明

目的和範圍

1.1 本文旨在規範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能力範圍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學、準確,同時也有助於提高實驗室和評審組對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引用檔案

ILAC G18 Guidelin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Scopes of Accreditation for Laboratories
CNAS-R01《認可標識和認可狀態聲明管理規則》

檢測實驗室能力範圍表述要求

3.1 檢測對象
3.1.1 檢測對象是檢測活動所針對的對象、產品或產品類別,如空氣和廢氣、生活飲用水、食品等。一般情況下,檢測對象不應超出檢測標準規定的適用範圍,也不應超出實驗室實際開展的檢測活動的範圍,不應填寫為檢測參數。如檢測對象不應填寫為電磁兼容”、“環境試驗”等。 當依據標準為針對某一產品的標準時,檢測對象應填寫產品名稱;當依據的標準為某一類產品的檢測方法標準時,檢測對象可填寫產品名稱或產品類別名稱。 註:實驗室應根據檢測基質和檢測方法準確界定檢測對象。如實驗室只具備檢測水產品能力,即使依據GB5009、GB4789 系列標準進行檢測,檢測對象的填寫也不應擴大為“食品”。
3.1.2 適用時,可將檢測對象分類後再具體表述。如建工領域可分為水泥及膠凝材料、鋼材、外加劑、牆體材料、飾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築塗料、室內環境及材料有害物質、建築門窗、塑膠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溫材料、結構工程、地基基礎及土工等。
3.2 檢測項目/參數
3.2.1 “檢測項目”指檢測活動所針對的產品屬性,可包含若干參數。該欄目不應填寫為檢測對象。
3.2.2 通常情況下,方法標準應明確表述涉及的檢測項目/參數,不應籠統的表述為“全部/部分項目/參數”。 3.2.3 成系列產品標準的通用要求含檢測方法時,通用要求也應表述在能力範圍中。如果系列產品標準的通用要求中規定的檢測項目/參數能夠代表系列產品的檢測內容,原則上應將通用標準的檢測項目/參數展開表述,檢測項目/參數展開到標準的第一層即可,對於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應在限制範圍中說明。系列中具體產品標準對應的“項目/參數”欄內可填寫“全部項目/參數”或“部分項目/參數”;當表述為“部分參數/項目”時,“限制範圍”應明確“只測”或“不測”的內容。

3.2.4 當產品標準中引用的方法標準均已單獨申請認可,實驗室能夠按照具體產品標準的全部要求進行全項檢測時,“項目/參數”欄內可填寫“全部項目”或“全部參數”;否則,應在“項目/參數”欄填寫“部分項目”或“部分參數”,並在“限制範圍”中明確“只測”或“不測”的內容。

3.2.5 實驗室制定的方法、非標準方法、能源之星項目的檢測標準以及含檢測方法的認證標準對應的項目/參數應明確表述,不應僅填寫“全部/部分項目/參數”。
3.2.6 不具備能力的項目/參數不應申請認可,如不具備能力分包的項目/參數不應填寫在能力範圍中。
3.3 檢測標準
3.3.1 檢測標準應按國內標準、國際標準和國外標準、非標準方法和實驗室法順序填寫。原則上,中文和英文的能力範圍應分別採用中文和英文填寫,其他語種的標準均應翻譯成中文和英文後填寫。
3.3.2 檢測依據應按標準/方法名稱、標準/方法編號及年代號的順序填寫。
3.3.3 每項檢測項目/參數依據的標準/方法中均應包含對應的檢測方法標準,判定標準不應單獨申請認可。 3.3.4 如產品標準中僅規定限值要求及檢測引用的方法標準,實驗室申請認可該產品標準時,應將引用的方法標準同時申報。能力範圍中應先列方法標準,再列產品標準。見 3.2.4 中示例。
3.3.5 如實驗室申請檢測的參數,樣品前處理引用了專門的樣品處理標準,則該標準應與方法標準同時申請認可。
3.3.6 對於超出預定範圍使用的標準方法,實驗室應在方法確認後申請認可。需要時,實驗室應將其轉化為自編方法(標準作業程式(SOP))申請認可。
3.3.7 申請認可書籍、期刊中的方法時,實驗室應對引用的方法進行方法確認,並準確填寫刊物及方法的名稱、註明方法所在的具體版本和章節/條款號,同時應明確填寫檢測項目/參數。

3.3.8 當國家標準等同或修改採用國際標準時,如實驗室需依據國際標準開展檢測並出具帶認可標識的報告/證書,則相應的國際標準應同時申請認可並明確表述在認可的能力範圍中(不應以括弧、“/”或文字“等同採用”形式表示)。

3.3.9 名詞定義、質量規範、計算、查表等非檢測方法標準不應申請認可,如《食品用香料分類與編碼》GB/T 14156-2009、《精油 命名原則》GB/T 14455.1-2008、《法庭科學 DNA 實驗室規範》GA/T 382-2002、《法庭科學人類螢光標記STR 複合擴增檢測試劑質量基本要求》GA/T 815-2009、《石油計量表》GB/T 1885-1998 等。
3.3.10 認證類標準不應申請認可,除非其中包含具體的檢測方法。含檢測方法的認證類標準申請認可時,“項目/參數”欄應填寫具體的檢測項目/參數,不應填寫“全部/部分項目/參數”

3.3.11 計量技術規範(JJF)中的校準規範和檢定規程(JJG)不應作為檢測方法申請認可;計量技術規範(JJF)中的檢驗規則等非校準方法,如《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計量檢驗規則》JJF 1070-2005、《食品和化妝品包裝計量檢驗規則》JJF 1244-2010 等可作為檢測方法申請認可。
3.3.12 包含對設備的要求但無具體檢測方法的標準不應作為設備的檢測依據申請認可。
3.3.13 報審稿等未正式批准的標準不應以標準形式申請認可,但可以“實驗室制訂的方法”形式申請認可。
3.3.14 認可活動依據的標準不應申請認可。
3.3.15 如實驗室僅從事抽樣活動,不從事相關的檢測活動,不應以抽樣、取樣、採樣等標準或方法申請認可。
3.3.16 行政檔案、部門規章、法律法規等檔案原則上不應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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