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此後在總督轄市、都督轄市等殖民地中心城市先後建立。16世紀中葉共設檢審庭9個,至18世紀末增至14個。墨西哥、新加利西亞、利馬、瓜地馬拉、波哥大、基多、加拉加斯、庫斯科、聖地亞哥、布宜諾斯艾利斯等地的檢審庭在殖民統治方面起過重要作用。檢審庭審理對官吏的控告和民事刑事案件,檢查下級司法機關的工作;徵收什一稅;對總督和都督的工作提出建議;在總督不能視事時,主持本地區行政工作。
檢審庭法官一般為3~5人,有的多達10人。總督、都督為當地檢審庭的當然主席,但他們如果無律師頭銜,在司法方面則無發言權。西屬美洲殖民地的檢審庭權力很大,是僅次於總督府的重要殖民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