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服

檢察官服

檢察制服是檢察人員依法履行法律職務時統一穿著的制式服裝。人民檢察院實行統一著裝,是維護國家法治尊嚴,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需要。檢徽則是證明檢察人員身份的專用標識。

歷史沿革

中國檢察官經歷了從無到有,從有著濃厚“軍服”色彩的豆綠色檢察制服到新式西裝制服的變遷過程,不僅折射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司法制度的發展和執法理念的變化,也從一個特殊的角度記錄了中國法治建設進程。

無統一制服時期

84式檢察制服 84式檢察制服

1984年5月1日前,全國各級檢察機關都沒有配備統一的檢察制服,國家檢察人員當時出庭、辦案都只能身著便裝。

軍隊式制服

1984年5月1日起,全國檢察機關第一次實現了統一著裝。這套制服的最大特點是“軍隊式制服”。雖然中間經歷了1988年和1991年小的修改,但是始終保持著“軍隊式制服”的特點。截止2000年,中國法官和檢察官戴了17年的“大蓋帽”,身著了17年的“軍裝”。199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做好1991年檢察服裝換裝工作的通知》。這次換髮的各季檢察服在式樣、顏色不變,原佩戴的標誌不變的情況下,另增加檢察領花,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全體檢察人員從1991年7月1日起佩戴。

西裝式制服

2000年10月1日,首都3500餘名檢察官摘下大蓋帽和肩章,脫掉類似軍裝的豆綠色制服,開始統一試著2000式檢察制服。新式檢察官服為胸前佩戴紅色國徽的藏藍色西裝式制服,女檢察官還佩有裙服。至此,檢察官在著裝上實現了“武官”向“文職官員”角色的轉變。

2009年,檢察官服在“2000式”制服製作的基礎上稍做改動,將檢察徽標由過去的胸徽和領徽兩種改為一種,規格尺寸統一確定為30毫米。

重要意義

2000式檢察制服 2000式檢察制服

新檢察制服突出觀賞性,講究瘦身貼身,精細剪裁。新檢察制服的衣扣、皮帶扣上都有銀色的浮雕圖徽,領帶是細膩的方形網狀交織紋樣,黑色皮鞋上嵌有精緻的飾物。

曾參加新式檢察服設計的著名服裝設計師吳海燕認為,新式檢察服表現了檢察官職業的威嚴和嚴謹,襯托出一種凝重氛圍,在凝重中體現公正。

“檢察制服最重要的功能就是體現公正。”吳海燕回憶說,“我們選用了可以較好地表現檢察官職業威嚴和嚴謹的藍色系列和灰色系列。因為這兩個顏色可以搭配出一種凝重氛圍,在凝重中體現公正。”

2000年新式檢察服啟用後,社會各界尤其是法學界對此給予了積極評價。

改革開放30年,檢察官制服經歷了三次重大的演變,透過檢察官制服的變化,我們能看到法治進程和進步。新式西裝制服體現了控、辯雙方在訴訟中的平等地位,體現了現代法治社會的訴訟規律。此外,著裝是一種符號,它對檢察官職業自律觀念和依法辦案思維習慣的形成有著潛移默化的影響,使檢察官切實體會到自己肩負保障國家法律統一實施的神聖使命。

穿著規定

2010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11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人民檢察院檢察制服著裝管理規定》。

第一條

中國檢察官佩戴的檢徽 中國檢察官佩戴的檢徽

為加強檢察機關規範化建設,進一步規範檢察人員的著裝行為,維護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實行統一著裝,是維護國家法治尊嚴,依法行使檢察權的需要。檢察制服是檢察人員依法履行法律職務時統一穿著的制式服裝。檢察徽章是證明檢察人員身份的專用標識。

第三條

檢察人員在下列工作中,應當穿著檢察制服,佩戴檢徽:

(一)出席法庭;

(二)進行刑事案件現場勘查;

(三)到監管場所進行檢察,執行死刑臨場監督;

(四)接待來訪民眾;

(五)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六)其他要求著裝的公務活動。

第四條

檢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著檢察制服,不佩戴檢察徽章:

(一)執行案件偵查任務不宜著裝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檢察人員因違紀違法被停職檢查或因涉嫌犯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五條

檢察制服應當按照規範配套穿著,檢察制服不得與非檢察服裝混穿。

(一)夏服

著夏服時,淺藍色短(長)袖襯衣配夏褲(裙),扎系檢察專用制式藍色領帶,夏服襯衣下擺扎繫於褲(裙)腰內,不得露在外邊敞穿。

(二)春秋服、冬服

著春秋服、冬服時,上身內穿白色長袖襯衣,扎系檢察專用制式紅色領帶,襯衣下擺扎繫於褲(裙)腰內。

(三)防寒大衣

著檢察防寒大衣時,內穿檢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內膽時,可作風衣穿著。

(四)穿著檢察制服要著黑色皮鞋。男同志配穿深色襪,

鞋跟一般不高於3厘米;女同志配穿膚色襪,鞋跟一般不高於5厘米。

(五)檢察制服的穿著效果參見《人民檢察院檢察制服著裝規範圖冊》。

第六條

檢察徽章應按下列規定佩戴:

(一)佩戴檢察徽章的檢察制服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二)出席法庭必須佩戴檢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也應佩戴檢察徽章;

(三)檢察徽章佩戴的位置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1厘米徽章佩戴標記處;春秋服或冬服應佩戴在左駁頭裝飾扣眼處;檢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線跡中間位置;

(四)檢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裝上佩戴,穿著檢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檢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第七條

穿著檢察制服,應當做到服裝整齊潔淨,儀表端莊得體,注重禮儀規範,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敞懷、披衣、挽袖子、卷褲腿;

(二)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彩發。男同志不得留長髮(髮長側面不過耳,後面不過衣領)、剃光頭、蓄鬍須。女同志不得披散長發、染指甲、化濃妝,不得佩戴耳環、項鍊等首飾;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飾物;

(四)不得在公共場所吸菸、飲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八條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著裝要求,應參照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執行。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部門負責對檢察人員的著裝行為進行督察。對違反本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檢察人員,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檢察院服裝管理規定(試行)》(高檢發裝字(2003]5號)中有關著裝規範條款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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