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向公平原則
實踐中常常採用支付能力原則來衡量所得稅制是否公平。具體來說,支付能力原則包含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方面的含義。橫向公平指的是對於同等的人給予同等徵稅待遇;而縱向公平指的是對於不同等的人給予不同等徵稅待遇。縱向公平會涉及累進稅率表如何設計等複雜問題,本文重點討論橫向公平。
徵收所得稅都能夠把我們的稅前收入改變成某種不同的稅後收入。人們普遍認為,橫向公平是保證稅收公正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在這一原則下,如果我們的情形一樣,我們繳納一樣的稅收。如果稅前我們的情形相同,但是徵稅讓我們變得不一樣了,那我們會認為稅制不公平。
一旦賦予橫向公平操作性的內容,常常引起爭議。實現橫向公平的困難既涉及“同等的人”的定義,也涉及“同等徵稅待遇”的具體內容。
什麼叫“同等的人”?是收入還是福利的同等?一些單位可能貨幣形式的報酬多些,而另一些單位可能實物福利好一點。“同等”,不能僅僅看他們稅前的貨幣收入,還應該考慮福利的因素。
是某個納稅年度還是整個生命周期的同等?人們的消費模式不同,一些人偏好年輕時多消費,而另一些人喜歡老了再消費。比如說現在很多的年輕人都會接受按揭買房子,買汽車,買很多我們想要買的東西。與這種年輕的時候超前消費不同的是,等我們攢夠了錢再買房子,買汽車,買我們想要買的東西。因此,公平有年度公平和終身公平的差異,“同等”還涉及對時期的定義。
而“同等的徵稅待遇”的內容又是什麼呢?是一樣的納稅數額還是相同的納稅數額與應稅收入的比率?是相同的絕對數?還是一個相同的納稅與個人收入的一個比例呢?這些問題都不容易回答。要實現橫向公平,就需要準確地定義所得,才能對“同等的人”給予“同等的徵稅待遇”。
學術上,所得被定義為消費潛力增長的一切財源。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將所得定義為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個人以不同的方式獲得所得:任職和受僱,我們得到工資和薪金,提供勞務得到勞務所得,如果寫書,我們得到稿費。如果出讓一項專利,我們可能會獲得特許權使用費,而當我們購買彩票中了500萬,這500萬被稱為偶然所得。不同的所得都會被認定為個人所得稅法下的11項所得下的某一個項目。表1反映了2007年中國個人所得稅的構成,比如在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中,工資薪金占到收入總額55%的水平。
使用橫向公平原則評價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我們會發現違背橫向公平原則的問題。表2列舉的數據可以說明“所得相同,稅負不等”。如果說你獲得工資薪金1000元,免徵所得稅,2000元仍然是免稅的,但是如果說收入達到了112000元,則稅收負擔率則高達30.4%。而如果說你獲得的所得是勞務報酬,假設同樣得到112000元的報酬,則稅負為25.75%。如果說你得到的是股息和紅利,則稅負為20%,等等。
即使在綜合稅制下,橫向公平的問題仍然面臨挑戰。比如,要不要堅持以家庭為單位納稅?之所以考慮家庭而不是個人,是因為收入和支出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夫妻倆人都工作,跟夫妻雙方只有一方工作納稅能力不同;要照顧老人和孩子的家庭跟不需要照顧老人或孩子的家庭納稅能力也不一樣。如果考慮這樣一些個性化的特徵,堅持橫向公平原則就必須以家庭為納稅單位。
個人所得稅制必須堅持橫向公平原則。如果僅僅是為了獲得收入,我們甚至可以放棄個人所得稅,因為完全可以選擇通過對個人的支出征收貨物和勞務稅。以個人所得為徵稅基礎,就應該倡導橫向公平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的個性化寬免和扣除就應該納入稅制考慮的內容。只有個性化的考慮,才能讓我們的制度符合橫向公平的原則,即“同等的人”享受“同等的徵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