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組性能試驗


火電機組啟動驗收性能試驗導則
一九九八年三月
中國電力 編寫說明
為貫徹落實《火力發電廠基本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1996年版)》(以
下簡稱《新啟規》)關於機組性能試驗的有關要求,規範火電機組在試生產期間的性
能試驗工作,提高機組性能試驗的水平,保證機組安全、穩定、經濟運行、在試生
產期結束時按《火電機組移交生產達標考核評定辦法(1998 年版)》考核實現達標
投產,根據國家標準和有關行業標準制定本導則。
本導則編審部門:電力工業部工程建設協調司
主 審:梁兵段喜民
本導則主編部門:華北電力科學研究院
執 筆:梁燕鈞
編寫 人:黃安平余元 張清峰
游永坤李學堯黃乃民
孫麗燕嚴冬華
中國電力
目 錄
1總則
2試驗目的
3試驗項目及要求
4試驗準備
5性能試驗內容及要求
5.1鍋爐熱效率試驗
5.2鍋爐最大出力試驗
5.3鍋爐額定出力試驗
5.4鍋爐斷油(氣)最低出力試驗
5.5制粉系統出力試驗
5.6磨煤單耗試驗
5.7機組熱耗試驗
5.8機組軸系振動試驗
5.9汽機最大出力試驗(VWO工況)
5.10汽機額定出力試驗
5.11機組 RB 功能試驗
5.12機組供電煤耗測試
5.13污染物排放測試
5.14機組噪音(聲)測試
5.15機組散熱測試
5.16機組粉塵測試
5.17除塵器效率試驗
6試驗技術報告
7參考標準
8附錄(略)
中國電力
1.總則
1.0.1 本導則適用於按《新啟規》的有關要求完成機組滿負荷試運行並移交試
生產的國產200MW 及以上容量的火力發電機組。200MW 以下火力發電機組若
安排試生產期可參照執行。凡契約規定的機組性能考核試驗項目,按契約的規定
進行試驗,其結果視同本導則規定的相應性能試驗項目的結果;契約未規定的項
目,可執行本導則的有關條款。
1.0.2 火電機組的性能試驗應由建設單位(即項目法人,下同)組織,具體的
試驗工作由有關單位協商確定的試驗單位負責,設備製造廠、電廠、設計、安裝
等單位配合。全部性能試驗工作應在試生產期結束前完成,有些項目可在機組整
套啟動試運期間進行。
1.0.3 機組的性能試驗是考驗機組各主、輔機及系統是否達到設計性能的主要
依據。
1.0.4 機組的性能試驗應執行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有關行業標準,暫無國際
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項目執行本導則。
1.0.5 在機組初步設計階段就應確定性能試驗的負責單位,試驗單位應確定試
驗負責人。在設計聯絡會上由試驗負責人負責,會同建設、設計、製造等單位確
定試驗採用的標準、試驗測點位置、測點型式、規格尺寸,並確定測點製造、安
裝單位。
1.0.6 設備供貨契約確定的機組性能等與性能試驗有關的技術資料,在設備訂
貨契約正式簽定後由建設單位提供給試驗負責單位。
1.0.7 本導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在國家電力公司。
2.試驗目的
2.0.1 檢驗與考核機組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是否達到契約、設計和有關規定的
要求。
2.0.2 在機組的輔機以不同方式編組情況下,試驗確定機組的最大負荷和最低
不投助燃燃料穩燃負荷。
2.0.3 考驗機組自動裝置的性能,在發生 RB 工況(指有此功能的機組)時維
持機組安全穩定運行的能力。
2.0.4 考驗機組環保設施的使用效果,測試環保設備及設施的性能是否達到合
同(或設計)要求,測定機組運行中污染物的排放。
2.0.5 測試機組各工作場所勞動保護條件是否達到要求。
3.試驗項目及要求
3.0.1 機組性能試驗一般在機組完成 168h(或 72+24h)滿負荷試運移交試生
產後進行;條件具備時,部分項目可在機組整套試運期間進行;所有試驗應於試
生產期結束前完成。
3.0.2 機組進行性能試驗之前,應對機組和各輔機進行相應的調整試驗,使設
備及系統的性能基本達到設計要求。
3.0.3 按《新啟規》的要求,性能試驗項目如下:
3.0.3.1 鍋爐熱效率試驗; 中國電力
3.0.3.2 鍋爐最大出力試驗;
3.0.3.3 鍋爐額定出力試驗;
3.0.3.4 鍋爐斷油最低出力試驗;
3.0.3.5 制粉系統出力試驗;
3.0.3.6 磨煤單耗試驗;
3.0.3.7 機組熱耗試驗;
3.0.3.8 機組軸系振動試驗;
3.0.3.9 汽機最大出力試驗;
3.0.3.10 汽機額定出力試驗;
3.0.3.11 機組RB 試驗(指有此功能的機組);
3.0.3.12 機組供電煤耗測試;
3.0.3.13 污染排放謝監測試驗;
3.0.3.14 噪音(聲)測試;
3.0.3.15 散熱測試;
3.0.3.16 粉塵測試;
3.0.3.17 除塵器效率試驗。
4.試驗準備
4.0.1 性能試驗採用的標準及試驗方案,應在機組設計安裝階段由建設、試驗、
製造、設計、運行等單位商定,包括試驗採用的標準、試驗應具備的條件、試驗
持續時間、試驗允許誤差、試驗結果有效性判據、偏離設計條件時試驗數據的修
正方法等。
4.0.2 進行機組性能試驗前,由試驗負責單位按項目分別編制機組性能試驗大
綱,其內容應包括:試驗目的、試驗應具備的條件及要求、試驗標準、試驗測點
試驗儀器,試驗方法試驗各單位責任及分工,試驗組織等內容。試驗大綱由建設
單位組織,試驗負責單位、設備製造廠、設計單位、電廠等有關單位審查後報機
組試運總指揮批准。試驗大綱應報電網調度部門備案。
4.0.3 性能試驗所需的全部測點應在設計階段由建設單位組織,試驗負責單位
提出方案,設計、製造、安裝等單位參加,研究確定測點位置、測點形式、製作
加工單位及費用等,並在設備安裝階段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安裝完畢。
4.0.4 性能試驗使用的儀器應在設計、安裝階段由建設、試驗、設計、製造等
單位研究確定,試驗測量儀器的型號、量程、測量精度、儀器的檢定校驗單位,
原則上試驗使用的孔板、噴嘴、熱電偶(電阻)套管、PT、CP 等一次元件由建
設單位組織設計、製造、施工單位在機組設備安裝階段進行校驗和裝設,運行表
計由施工單位在安裝前校驗。試驗儀器(含變送器、熱偶等)由試驗單位準備並
送計量校驗單位校驗,在檢定有效期內使用。
4.0.5 參加試驗的人員應由建設單位、試驗負責單位、設備製造廠、設計單位、
發電廠等有關專業人員組成。參加試驗人員應了解發電廠生產過程,符合《電業
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要求,試驗操作、記錄人員應熟悉試驗儀器的使用,正式
試驗前經過培訓。
4.0.6 試驗前由建設單位組織對各試驗測點處的平台、步道進行檢查,特別對
臨時搭建的試驗平台進行檢查。要求樓梯、平台、步道堅固、無障礙、無孔洞。
試驗臨時電源電壓合格、絕緣良好。 中國電力
4.0.7 試驗時電廠運行人員負責調整機組達到並保持試驗需要的運行狀態。
5.性能試驗內容及要求
5.1 鍋爐熱效率試驗
5.1.1 鍋爐熱效率試驗應按契約規定的標準進行,契約未規定時按 GB
10184-88《電站鍋爐性能試驗規程》進行。
5.1.2 鍋爐熱效率試驗前應進行燃燒調整試驗,以便確定最佳的煤粉細度,一、
二次風配比,爐膛出口空氣過剩係數。
5.1.3 試驗時鍋爐燃用設計煤種或商定的試驗煤種,鍋爐帶額定電負荷(ECR)
或事先商定的試驗負荷運行。
5.1.4 試驗時鍋爐參數穩定範圍;
鍋爐負荷:額定蒸汽流量±3%;
主汽壓力:額定蒸汽壓力±2%;
主汽溫度:510?? 額定蒸汽溫度℃;
再熱汽溫:510? 額定蒸汽溫度℃。
5.1.5 試驗前鍋爐運行持續時間應大於 72h,正式試驗前的 12h 中,前 9h 鍋爐
負荷不低於試驗負荷的 75%,後3h 鍋爐應維持預定的試驗負荷,每種工況試驗
持續時間應大於4h。
5.1.6 試驗時需記錄的數據見附表 1(略) 。參數記錄間隔:運行參數 15min;
煙氣成份分析15min;飛灰、灰渣、原煤取樣每 30min 一次。空預器進/出口煙
氣成份分析及溫度測量應採用等截面格線法,煙氣成份分析應使用奧氏儀或電磁
式氧量計(也可按初設階段達成的協定採用電化學感測器,但電化學感測器的測
量精度、上下限應與奧氏儀相當且應經過校驗),溫度測量可使用 K 型、E 型熱
電偶。
5.1.7 試驗期間不排污、不吹灰,汽包鍋爐試驗前後汽包水位應相同。
5.1.8 正式試驗之前應做預備性試驗,以檢驗試驗測點、測量儀器及系統的準
確性,鍋爐熱效率試驗應進行兩次,以檢驗試驗結果的一致性,當兩次效率試驗
值偏差不大於1 個百分點時,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最終試驗結果,否則應進行第
三次試驗。
5.1.9 空氣預熱器的漏風試驗在機組帶額定負荷時進行,也可結合鍋爐熱效率
試驗時進行,漏風指標可用漏風係數表示,也可用漏風率表示[詳見GB10184-88
《電站鍋爐性能試驗規程》(附錄 K)]。
5.2 鍋爐最大出力試驗
5.2.1 鍋爐最大連續出力(BMCR)試驗應按契約規定的標準進行,契約未規
定時按GB10184-88《電站鍋爐性能試驗規程》進行。
5.2.2 鍋爐燃用設計煤種或商定的試驗煤種,帶額定負荷(ECR)運行,主、
輔機運行正常並有調節裕度,汽機、發動機運行穩定時,方可進行鍋爐最大連續
出力試驗。本試驗宜與汽輪機 VWO試驗同時進行。
5.2.3 逐漸增加燃煤量提高鍋爐機組的出力,調整並保持主汽溫度、再熱汽溫中國電力
度達到額定值。鍋爐達到設計最大連續出力後(以經給水校正後的主蒸汽流量為
準),保持連續穩定運行 2h 以上,按附表2(略)記錄試驗數據。
5.2.4 鍋爐進行最大連續出力試驗時,應同時進行給水、爐水、蒸汽品質的分
析,並記錄各化驗值。
5.2.5 當汽輪機所有調節閥已全開,汽機達到最大進汽量(VWO工況),鍋爐仍
未達到最大連續出力且汽機不具備超壓運行能力的機組,以汽機最大進汽量為試
驗工況。
5.3鍋爐額定出力試驗
5.3.1 機組達到額定電負荷後,保持試驗負荷不變,按附表 3(略)全面記錄鍋
爐參數和各輔機運行數據。
5.3.2 在機組自動控制系統投入和負荷不變的情況下,改變燃燒器及磨煤機的
不同編組投入方式1~2 次(如以下排燃燒器為主或以上排燃燒器為主的投入方
式),保持鍋爐出口蒸汽壓力和溫度的額定值,按附表 3(略)記錄鍋爐參數和
各輔機運行數據,檢驗鍋爐機組的運行適應能力。
5.3.3 在機組自動控制系統投入的情況下,根據高加不同投運方式改變鍋爐給
水溫度,保持機組負荷為設計工況,維持鍋爐出口蒸汽壓力和溫度在額定值,按
附表3(略)記錄鍋爐參數和各輔機運行數據,檢驗鍋爐機組的運行適應能力。
5.4 鍋爐斷油(氣)最低出力試驗
5.4.1 鍋爐斷油(氣)最低出力試驗[不投油(氣)最低穩燃負荷試驗]應按契約
規定的標準運行,契約未規定時按 GB10184-88 《電站鍋爐性能試驗規程》進行。
5.4.2 鍋爐斷油(汽)最低出力試驗前鍋爐應進行燃燒調整和制粉系統調整試
驗,以便確定最佳的煤粉細度,一、二次風配比,爐膛出口空氣過剩係數。
5.4.3 進行鍋爐斷油(氣)最低出力試驗時,應燃用設計煤種或事先商定的試
驗煤種。
5.4.4 鍋爐斷油(氣)最低出力試驗應按燃燒器的不同編組投入方式分別進行,
每種燃燒器組合方式下的穩燃試驗持續時間應大於 2h。
5.4.5 試驗時燃燒器至少應保持相鄰兩層投入運行,鍋爐負荷降低至接近製造
廠設計的不投油(氣)最低出力時,每降低 3%的負荷,觀察 10-20min,直至
設計值。
5.4.6 鍋爐降至試驗負荷後,連續運行時間應大於 2h,按附表 4(略)記錄試
驗數據。
5.4.7 試驗中應維持鍋爐爐膛壓力波動不大;燃燒穩定、不打閃;火焰檢測正
常。
5.5 制粉系統出力試驗
5.5.1制粉系統出力試驗應按契約規定的標準進行,契約未規定時按 DL467-92
《磨煤機試驗規程》進行。
5.5.2 進行制粉系統出力試驗時,鍋爐燃用設計煤種或商定的試驗煤種,鍋爐
帶額定電負荷(ECR)或事先商定的試驗負荷運行。
5.5.3 在制粉系統出力試驗前應進行制粉系統調整試驗,根據試驗結果確定最中國電力
佳制粉系統控制數據。
5.5.4 試驗應具備的條件:
鍋爐燃用設計煤種或事先商定的試驗煤種;
鍋爐運行持續時間大於 36h;
磨煤機運行持續時間大於 6h。
5.5.5 試驗以制粉系統帶額定出力和最大出力兩種工況進行,試驗時應記錄的
數據詳見表5(略) 。
5.5.6 磨煤機在額定出力穩定運行 1-2h,煤粉細度應達到鍋爐設計要求,碾磨
出力滿足鍋爐運行需要。然後進行磨煤機額定出力的測試試驗,測試試驗持續
2h。
5.5.7 磨煤機在額定出力穩定運行 1-2 h,在保持機組負荷穩定的情況下,逐漸
增加試驗磨煤機的負荷至設計最大出力,煤粉細度應達到鍋爐設計要求。在增大
出力的過程中觀察磨煤機通風量以及中速磨石子煤排量;若發現磨煤機有堵煤傾
向或中速磨石子煤排量大於磨煤機額定出力的 5‰已屬非正常工況,磨煤機出力
不能再增加。以磨煤機不堵煤或中速磨石子煤排放正常時磨煤機達到的最大出力
進行測試試驗。測試試驗前磨煤機應在所能達到的最大出力工況穩定運行 1h,
測試試驗持續2h。
5.5.8 制粉時數據記錄間隔: 每個工況記錄 2h,取用部分連續記錄時間至少
1.5h。
5.5.9 試驗時數據記錄間隔:各測點的溫度、風壓、風量、擋板開度、電流、
電功率等 10min 記錄一次;原煤、煤粉的取樣 30min 一次,對直吹式系統在輸
粉管道取煤粉樣時應採用等速取樣,取樣間隔可適當延長;中速磨煤機的石子煤
箱在試驗前清空,每個試驗工況取樣一次,稱重並測量石子煤的發熱量。
5.6 磨煤單耗試驗
5.6.1 磨煤單耗試驗應按契約規定的標準進行,契約未規定時按 DL467-92《磨
煤機試驗規程》進行。
5.6.2 磨煤單耗試驗時鍋爐燃用設計煤種或商定的試驗煤種,鍋爐帶額定電負
荷(ECR)或事先商定的試驗負荷運行。
5.6.3 在磨煤單耗試驗前應進行制粉系統調整試驗,根據試驗結果確定最佳制
粉系統控制參數,確定最佳煤粉細度。
5.6.4 試驗以制粉系統帶額定出力和制粉系統最大出力兩個工況進行,試驗時
應記錄的數據詳見表 5(略) 。
5.6.5 試驗應具備的條件:
鍋爐運行持續時間大於 36h;
磨煤機運行持續時間大於 6h;
鍋爐保持負荷穩定時間大於 3 h;
磨煤機保持試驗負荷穩定時間大於 2 h。
5.6.6 制粉系統試驗持續時間:每個工況記錄 2h,取用部分連續記錄時間至少
1.5h。
5.6.7 試驗時數據記錄間隔:各測點的溫度、風壓、風量、擋板開度、電流、
電功率等 10min 記錄一次;原煤、煤粉的取樣 30min 一次,直吹式系統在輸粉
管道取煤粉樣時應採用等速取樣,取樣間隔可適當延長;中速磨煤機的石子煤箱中國電力
在試驗前清空,每個試驗工況取樣一次,稱重並測量石子煤的發熱量。
5.6.8制粉系統單耗試驗前應對給煤機進行標定,帶電子皮帶秤的給煤機稱重
精度應達到 0.5%,其他給煤機按容重法校驗。磨煤機功率應使用精度為 0.2%
的功率表或0.5%的電度表及秒表計量。
5.7 機組熱耗試驗
5.7.1 汽輪發電機組的熱耗試驗應按契約規定的標準進行,契約未規定時按
GB8117-87《電站汽輪機熱力性能驗收試驗規程》進行。
5.7.2 機組熱耗試驗前應完成下列試驗:真空嚴密性試驗、汽水量平衡試驗、
系統不明泄漏量檢查試驗。正式試驗應採用設計的機組回熱系統,各輔機經調整
達到試驗要求,主機工作正常。
5.7.3 機組熱耗試驗可與鍋爐效率試驗同時進行,機組不明泄漏量不得大於
0.3%-0.5%。試驗持續時間不小於 1h;試驗前負荷穩定時間不小於 1h;試驗數
據採用數據採集系統記錄,記錄間隔為 1min,需記錄的參數見附表 6(略) 。試
驗中參數穩定範圍:
機組負荷:額定電負荷 ±5%;
主汽壓力:額定蒸汽壓力±3%;
主汽溫度:額定蒸汽溫度±8℃;
再熱汽溫:額定蒸汽溫度±8℃;
給水溫度:額定給水溫度±8℃;
排汽壓力:
258
?
? 額定排汽壓力

(循環水溫度)±5℃;
功率因數:0.85~1.0。
5.7.4 機組熱耗試驗的工況一般以汽輪機進汽閥閥點為基準,按試驗結果整理
出額定電負荷下的熱耗率。當另有協定時也可以發電機負荷為基準。對它勵的機
組,勵磁機所消耗的功率應給予考慮。
5.7.5 試驗儀器的精度應達到:
凝結水流量:高精度喉部取壓長頸噴嘴或高精度標準孔板(當以給水流量做
為基本測量項目時,給水測量應使用高精度標準噴嘴測量);
其它流量:標準孔板或標準噴嘴;
試驗用互感器:0.2 級;
電功率:0.1~0.2 級功率表;
差壓變送器:0.25 級;
壓力變送器:0.25 級;
溫度測量:採用 K 型及E 型精密級熱電偶;
較低溫度測量:採用精密鉑電阻。
5.7.6 影響凝結水測量的輔助性流量(如門桿漏汽等)套用孔板測量,否則可
取設計值。
5.7.7 汽機熱耗試驗前應進行預備性試驗,以檢驗試驗測點、測量儀器及系統
的準確性。汽機熱耗試驗應進行兩次,當兩次試驗值修正到相同的運行條件後其
偏差不大於1%時,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最終試驗結果。否則應進行第三次試驗。
5.7.8 帶汽動給水泵的機組且小機與大機共用凝汽器時,小汽機的進汽量應采中國電力
用流量孔板等進行測量。
5.8機組軸系振動試驗
5.8.1 機組升速過程中,記錄機組軸系振動情況。
5.8.2 機組升速到3000r/min 空轉時。將排汽缸溫度變化 10~20℃(只變化一
次),記錄不同排汽溫度時汽輪機組軸系振動情況,變化前、後每工況記錄 10min。
5.8.3 機組半負荷運行時,將潤滑油溫度變化 10℃(只變化一次),記錄不同潤
滑油溫度時汽輪機組軸系振動情況,變化前、後每工況記錄 10min。
5.8.4 機組滿負荷時,記錄機組軸系振動情況。
5.8.5 觀察機組超速試驗升/降轉速時的振動情況。記錄機組惰走過程中的振動
情況。
5.8.6 機組振動的觀測儀器可使用運行表計,也可採用振動測量分析儀。
5.8.7 機組振動記錄以軸振為主,有條件時可以同時記錄瓦振。
5.9 汽機最大出力試驗(VWO工況)
5.9.1 汽輪發動機組帶額定負荷運行正常,鍋爐、發動機運行穩定,機組各輔
機運行正常並有調節裕度時,可進行汽輪機最大出力試驗。
5.9.2 本試驗可與鍋爐最大連續出力試驗同時進行,汽機所有進汽調節閥保持
全開,實測並記錄凝結水流量(或給水流量),計算出主汽流量應達到汽機最大
通流量(有超壓運行能力的汽機,可按超壓 5%控制)。鍋爐出口蒸汽溫度及壓
力應達到設計值,保持試驗負荷大於 2h。
5.9.3 機組達到最大出力並穩定後,記錄軸承振動、支撐及推力軸承溫度、機
組膨脹及脹差等,並按附表 7(略)記錄試驗數據。
5.10 汽機額定出力試驗
5.10.1 機組出力達到額定電負荷後,保持試驗負荷不變,按附表 7(略)全面
記錄汽機參數和各輔機運行數據。
5.10.2 在機組自動控制系統投入和負荷不變的情況下,改變給水泵的不同編組
方式,保持機組各運行參數在額定值,按附表 6(略)全面記錄汽機參數和各輔
機運行數據,檢驗汽輪發電機組的運行適應能力。
5.10.3 在機組自動控制系統投入的情況下,按設計要求進行高加切除工況試
驗,按附表7 全面記錄汽機參數和各輔機運行數據,檢驗汽輪發電機組的運行適
應能力。
5.10.4 在機組自動控制系統投入的情況下,按設計要求進行汽機高背壓工況試
驗,按附表7 全面記錄汽機參數和各輔機運行數據,檢驗機組運行適應能力。
5.11 機組 RB功能試驗
5.11.1 RB 試驗的目的
RB 試驗的主要目的是檢驗火電機組在輔機發生故障跳閘鍋爐出力低於給定
功率時,自動控制系統將機組負荷快速降低到實際所能達到的相應出力的能力,
是對機組自動控制系統性能和功能的考驗。 中國電力
5.11.2 機組RB 試驗應具備的條件
5.11.2.1 模擬量控制系統,如機組功率控制系統、燃燒控制系統、給 水控制系
統、溫度控制系統和其他輔助控制系統已正常投用,並經過相應的定值擾動和負
荷變動試驗,調節品質達到《驗評標準》的要求。
5.11.2.2 機組功率控制方式應為協調方式,其他幾種運行方式(如機跟隨、爐
跟隨)也已投運過,並已進行過負荷變動試驗。運行方式的切換已經過考驗,能
手動或自動進行無擾切換。採用滑壓運行的機組還需檢查滑壓運行控制功能。
5.11.2.3 鍋爐爐膛安全監控系統(FSSS)已經正式投入運行, RB 信號至 FSSS
的聯繫正常,邏輯關係正確。
5.11.2.4 機組保護系統正常投入。
5.11.3 RB 功能靜態試驗
5.11.3.1 在機組停機的情況下,根據機組設計的功能,依次模擬 RB 產生的條
件,檢查負荷運算迴路、負荷指令速率變化等 RB 功能迴路,並按經驗數據(或
設計)初步設定負荷指令變化速率。
5.11.3.2 檢查 RB 工況發生後,與其他熱控系統如 FSSS 系統的聯繫,確認其
邏輯功能的正確性。
5.11.3.3 檢查熱控系統與汽機電調或同步器的接口匹配情況。在 RB 工況下,
有方式切換的系統應檢查方式切換功能。
5.11.4 RB 功能動態試驗
機組達到額定出力後,按試驗大綱的要求,根據設計的 RB 功能分項進行動
態試驗,記錄各被調量的動態曲線,RB 工況下負荷指令變化率通過試驗進行修
正最後確定。通過試驗最後確定較合適的各輔機故障跳閘時機組負荷指令變化速
率。
5.11.5 RB 試驗時對參數要求
機組RB試驗時,參數波動範圍不危及機組安全和不引起機組保護動作跳閘,
即為合格。
5.12 機組供電煤耗測試
5.12.1 機組供電煤耗的測試應與鍋爐熱效率試驗、汽機性能試驗同步進行,通
過試驗計算機組帶額定負荷(ECR)時的機組廠用電率和供電煤耗,該值是機
組ECR工況下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5.12.2 試驗期間機組的廠用電功率 Nc 可在廠高變的入口,用經過校驗的精度
達到 0.2 級的功率表測量。發電機電功率 Ne用汽機性能試驗功率表測量。試驗
期間機組共用系統的廠用電量 Gg,用啟動變在試驗期間的電量除以該啟動變供
的機組台數計算。用 Nc及 Ne在試驗期間的平均值乘試驗間隔時間 t,計算試驗
期間的廠用電量Gc、發電量 Ge。試驗期間的廠用電率:
廠用電率=(Gc + Gg)/ Ge×100%
5.12.3 以鍋爐熱效率、汽機熱耗(發電機效率、管道效率取設計值)等計算鍋
爐每小時的燃煤量Be。
機組發電煤耗:
bf=Be/Geg/(kW·h)
機組供電煤耗:
bg=Be/(Ge-Gc) g/(kW·h)
中國電力
5.12.4 機組的標準供電煤耗:
b(標)=bg×試驗煤種低位發熱量/29310 g/(kW·h)
5.13 污染物排放測試
5.13.1 試驗項目
機組運行時向環境排放的煙塵、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的廢水應通過試
驗進行檢測,以上各項指標的監測可結合機組的其他性能試驗進行。
5.13.2 試驗標準
機組污染物排放檢測試驗應按契約規定的試驗標準進行,契約未規定時按
GB5468-91《鍋爐煙塵測試方法》及 DL414-91《火電廠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進
行,機組污染物排放應達到 GB13223-1996《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
關要求。
5.13.3 氮氧化物排放測試
5.13.3.1 對新投產的具有低氮氧化物燃燒器的鍋爐,應通過燃燒調整減少氮氧
化物的排放,使之符合 GB13223-1996《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4.4.1 條
的要求,此工作可結合鍋爐燃燒調整試驗同時進行。
5.13.3.2 機組氮氧化物的排放試驗可在鍋爐性能試驗時同時進行。試驗時鍋爐
應燃用設計煤種或事先商定的試驗煤種,機組負荷為額定電負荷,需測量和記錄
的數據見附表8(一) (略) 。
5.13.3.3 測試試驗的測點位置應布置在除塵器的出口煙道,並在煙塵採樣孔的
下游相距0.5m 以上。採樣孔儘可能選在煙道兩側,孔數不小於 4 個。試驗持續
時間為1h,採樣間隔 5min。
5.13.3.4 試驗測量儀器可採用電化學感測器,其測量的精度、準確度、檢出限
應於試驗前進行校驗並在有效期內使用。取樣管應經預熱,連線軟管儘可能短,
以便排除干擾。
5.13.3.5 鍋爐排煙中的 NOx 含量,按 GB13223-1996《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
放標準》換算為標準狀態乾煙氣中過量空氣係數為 1.4 時的質量濃度。
5.13.4 二氧化硫排放測試
5.13.4.1 設計有排煙脫硫裝置的機組,首先應通過脫硫裝置調整試驗,將脫硫
裝置調整到設計能力,然後進行 SO2 二氧化硫排放監測。未設計脫硫裝置的機
組,結合鍋爐性能試驗進行 SO2二氧化硫排放測試。
5.13.4.2 二氧化硫排放測試試驗時鍋爐應燃用設計煤種或事先商定的試驗煤
種,機組負荷大於90%額定電負荷,需測量和記錄的數據見附表 8(一) (略) 。
5.13.4.3 二氧化硫測試試驗的測點位置應布置在除塵器的出口煙道,並在煙塵
採樣孔的下游相距0.5m 以上。採樣孔儘可能選在煙道兩側,孔數不小於 4 個,
試驗持續時間為1h,採樣間隔 5min。
5.13.4.4 試驗測量儀器可採用電化學感測器,其測量的精度、準確度、檢出限
應於試驗前進行校驗並在有效期內使用。取樣管應經預熱,連線軟管儘可能短,
以便排除干擾。
5.13.4.5 鍋爐排煙中的 SO2二氧化硫含量,按 GB13223-1996《火電廠大氣污
染物排放標準》換 算為標準狀態乾煙氣中過量空氣係數為 1.4 時的質量濃度。
5.13.5 機組煙塵排放測試 中國電力
5.13.5.1 機組煙塵排放測試試驗應採用等速取樣法進行,試驗時鍋爐應燃用設
計煤種或事先商定的試驗煤種,機組負荷大於 90%額定電負荷。
5.13.5.2 在鍋爐除塵器後煙道上,按標準採用等截面法設定取樣點,按預測流
速平行採樣法或平衡型等速採樣法並採用相應的儀器採集灰樣。記錄採樣時間,
稱量除塵器後採集的灰樣重量,計算機組在標準狀態下乾煙氣中的煙塵排放量,
需測量和記錄的數據見附表 8(二) (略) 。
5.13.5.3 根據實測煙塵排放濃度,按 GB13223-1996《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
標準》推薦的公式將實測的煙塵排放濃度換算成過量空氣係數為 1.4時的排放濃
度。
5.13.6 廢水排放測試
5.13.6.1 由於發電廠一般設計為全廠有一個或幾個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監測
不宜按單台機組進行監測,應採用在所有排放口檢測機組投產後全廠排放總量是
否超標的方法,在試生產期間進行測試。
5.13.6.2 集中外排的電廠,廢水排放檢測取樣點設在總排口,多路外排的電廠,
取樣點設在各外排口。一般應在管(渠)出口處的水流中部取樣,用於檢測油、
懸浮物的水樣應在不同深度取樣按比例混合後作為一個樣品。
5.13.6.3 取樣的同時應對排水流量進行測量,以便計算外排污染物總量,流量
測量可採用流速計法,在排放管(渠)橫截面較規整的直段上測量流速,按流量
=流速×截面積計算排水量。
5.13.6.4 排放廢水的檢測項目主要有:pH 值、懸浮物、COD、油、氟化物、
砷、硫化物等。各檢測項目的分析方法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
5.14 機組噪音(聲)測試
5.14.1 機組運行時的噪聲測試應使用精密聲級計,頻率計權特性“A”,時間計
權特性“慢”。
5.14.2 機組室外設備的噪聲監測在無雨、無雪、風力小於 4 級的氣象條件下測
量。所有被測設備均應在運行狀態。
5.14.3 聲級計水平放置在三角架上或手持測量,傳聲器距水平支撐面 1.2m,
距被測設備1m。
5.14.4 在機組出力大於 90%額定電負荷時測量:汽機各軸承、發電機、勵磁機、
各給水泵、鍋爐各風機、各磨煤機、燃燒器、輸煤棧橋、碎煤機室、灰漿泵房、
主控室及其他現場值班室和操作間的噪聲強度值,按附表 9(略)進行記錄。
5.14.5 根據測量結果,檢查機組主輔機運行噪聲值是否符合設計或技術規範規
定的指標;同時檢查主要生產場所噪聲水平是否超出勞動防護規範規定的指標。
5.15 機組散熱測試
5.15.1 機組散熱測試應按契約規定的標準進行,契約未規定時按 GB8174-87
《設備及管道保溫效果的測試與評價》進行。
5.15.2 機組散熱測試主要是對保溫結構表面溫度的測量,表面溫度測試可採用
熱電偶法、表面溫度計法、紅外輻射溫度計法、紅外熱象法。
5.15.3 在機組出力大於 90%額定電負荷時,無雨、無雪、風速小於 0.5m/s 的
氣象條件下進行機組散熱的測試(室內測量時對氣象條件不做要求)。
5.15.4 在汽機高、中、低壓缸、主蒸汽管道、再熱蒸汽管道、給水管道、高溫中國電力
抽汽管道、鍋爐爐牆、爐頂部、汽包、燃燒器區域、鍋爐煙風道等處每處至少選
5 點(包括管道彎頭、爐牆拐角等部位)進行保溫結構的表面溫度、環境溫度及
風速的測量。
5.16 機組粉塵測試
5.16.1 機組粉塵測試應採用攜帶型粉塵濃度計。
5.16.2 機組粉塵測試在機組出力大於 90%額定電負荷且被測設備在運行時進
行。主要測量鍋爐爐頂、汽包、爐牆四周、煙風道、燃燒器、空預器、給煤機、
磨煤機、輸煤皮帶間、碎煤機室、除塵器、汽機房 0m、汽機房運轉層、除氧間、
主控室等工作場所空氣中的粉塵含量。
5.16.3 在距設備1m、據水平支承面 1.2m處測量,按附表 10(略)進行記錄。
5.17 除塵器效率試驗
5.17.1 除塵器效率試驗應按契約規定的試驗標準進行,契約未規定時按
GB5468-91《鍋爐煙塵測試方法》進行。
5.17.2 除塵器效率試驗應採用等速取樣法,在除塵器的進出口同時進行。
5.17.3 除塵器效率試驗可在鍋爐性能試驗時同時進行,試驗時鍋爐應燃用設計
煤種或事先商定的試驗煤種,機組負荷為額定電負荷。
5.17.4 在除塵器前、後煙道上,按標準採用等截面法設定取樣點,按預測流速
平行採樣或平衡型等速採樣法並採用相應的儀器採集灰樣,記錄採樣時間,稱量
除塵器前、後採集的灰樣重量,計算除塵器效率。需測量和記錄的數據見附表
11(略) 。
5.17.5 進行除塵器效率試驗的同時,應對除塵器本體阻力、除塵器的漏風同時
進行測量。
6.試驗技術報告
6.0.1 應按試驗項目分別編寫技術報告。
6.0.2 試驗報告的基本內容:試驗目的、試驗所採用的標準、試驗條件及試驗
過程簡況、試驗的結果及評價、試驗使用的儀器及校驗報告、試驗數據表、試驗
測點圖、參加試驗單位及證明試驗有效的簽證等。
6.0.3 試驗報告應由試驗負責單位編寫,徵求各參加試驗單位意見後,由試驗
負責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
6.0.4單項試驗報告應於試驗完成後一個月內提出,全部試驗報告應在試生產
期結束、機組移交生產一個月內編寫完畢正式提交。
7. 參考標準
GB10184-88《電站鍋爐性能試驗規程》
DL467-92《磨煤機試驗規程》
GB8117-87《電站汽輪機熱力性能驗收試驗規程》
GB13223-1996《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中國電力
GB8174-87《設備及管道保溫效果的測試與評價》
GB5468-91《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DL414-91《火電廠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IEC953-1(方法 A)《汽輪機熱力驗收試驗規程》
IEC953-2(方法 B)《汽輪機熱力驗收試驗規程》
ASME PTC6.0《汽輪機熱力驗收試驗規程》
ASME PTC6.1《汽輪機熱力驗收試驗簡化規程》
ASME PTC4.1《蒸汽鍋爐性能試驗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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