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必要性】
實行交強險制度是通過國家法律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提高三責險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
交強險負有更多的社會管理職能.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不僅有利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而且有助於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而商業三責險則屬於商業保險,保險公司經營該險種的目的便是盈利,這與交強險"不盈不虧"的經營理念顯然相去甚遠.
此外,交強險還具有一般責任保險所沒有的強制性.只要是在中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未投保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這種強制性不僅體現在強制投保上,也體現在強制承保上,具有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也不能隨意解除契約.而商業三責險則屬於民事契約,機動車主或者是管理人擁有是否選擇購買的權利,保險公司也享有拒絕承保的權利.
【交強險責任限額】
交強險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在保險期間(通常為1年)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2006版(老版)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即每次保險事故的最高賠償金額),全國統一定為6萬元人民幣.在6萬元總的責任限額下,實行分項限額賠付,具體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此外,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別按照上述限額的20%計算.
2008版(新版)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即每次保險事故的最高賠償金額),全國統一定為12.2萬元人民幣.在12.2萬元總的責任限額下,仍實行分項限額賠付,具體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此外,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確定賠償責任限額主要是基於以下各方面的考慮:一、滿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二、與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者支付能力相適應.三、參照了國內其他行業和一些地區賠償標準的有關規定.
【交強險的基礎費率】
交強險的基礎費率共分42種,家庭自用車、非營業客車、營業客車、非營業貨車、營業貨車、特種車、機車和拖拉機等八大類42小類車型保險費率各不相同.但對同一車型,全國執行統一價格.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2008版) (與2006版對比,後面斜體字的為2006版費率)
車輛大類 序號 車輛明細分類 保費(元) 調整前保費
一、家庭自用車 1 家庭自用汽車6座以下 950 1,050
2 家庭自用汽車6座及以上 1,100 1,100
二、非營業客車 3 企業非營業汽車6座以下 1,000 1,000
4 企業非營業汽車6-10座 1,130 1,190
5 企業非營業汽車10-20座 1,220 1,300
6 企業非營業汽車20座以上 1,270 1,580
7 機關非營業汽車6座以下 950 950
8 機關非營業汽車6-10座 1,070 1,070
9 機關非營業汽車10-20座 1,140 1,140
10 機關非營業汽車20座以上 1,320 1,320
三、營業客車 11 營業出租租賃6座以下 1,800 1,800
12 營業出租租賃6-10座 2,360 2,360
13 營業出租租賃10-20座 2,400 2,580
14 營業出租租賃20-36座 2,560 3,730
15 營業出租租賃36座以上 3,530 3,880
16 營業城市公交6-10座 2,250 2,250
17 營業城市公交10-20座 2,520 2,520
18 營業城市公交20-36座 3,020 3,270
19 營業城市公交36座以上 3,140 4,250
20 營業公路客運6-10座 2,350 2,350
21 營業公路客運10-20座 2,620 2,620
22 營業公路客運20-36座 3,420 3,420
23 營業公路客運36座以上 4,690 4,690
四、非營業貨車 24 非營業貨車2噸以下 1,200 1,200
25 非營業貨車2-5噸 1,470 1,630
26 非營業貨車5-10噸 1,650 1,750
27 非營業貨車10噸以上 2,220 2,220
五、營業貨車 28 營業貨車2噸以下 1,850 1,850
29 營業貨車2-5噸 3,070 3,070
30 營業貨車5-10噸 3,450 3,450
31 營業貨車10噸以上 4,480 4,480
六、特種車 32 特種車一 3,710 6,040
33 特種車二 2,430 2,430
34 特種車三 1,080 1,320
35 特種車四 3,980 5,660
七、機車 36 機車50CC及以下 80 120
37 機車50CC-250CC(含) 120 180
38 機車250CC以上及側三輪 400 400
八、拖拉機 39 拖拉機 按保監產險[2007]53號檔案實行地區差別費率 待定
1、座位和噸位的分類都按照"含起點不含終點"的原則來解釋.
2、特種車一:油罐車、汽罐車、液罐車; 特種車二:專用淨水車、特種車一以外的罐式貨車,及用於清障、清掃、清潔、起重、裝卸、升降、攪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溫等各種專用機動車; 特種車三:裝有固定專用儀器設備從事專業工作的監測、消防、運鈔、醫療、電視轉播等的各種專用機動車; 特種車四:貨櫃拖頭.
3、掛車根據實際的使用性質並按照對應噸位貨車的30%計算.
4、低速載貨汽車參照運輸型拖拉機14.7kw以上的費率執行.
【交強險計算方式】
最終保費=基礎保費×(1+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比率)×(1+與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繫的浮動比率).
如:6座以下的私家車主一年內未發生有責任交通事故,但有過1次酒後駕車,其第二年繳納的保費為:950×(1-10%)×(1+30%)=1228.5元.
【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的區別】
一是賠償原則不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而商業三責險中,保險公司是根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應負的責任來確定賠償責任.
二是保障範圍不同.除了《條例》規定的個別事項外,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責任風險.而商業三責險中,保險公司不同程度地規定有免賠額、免賠率或責任免除事項.
三是具有強制性.根據《條例》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同時,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隨意解除契約.
四是根據《條例》規定,交強險實行全國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費率,保監會按照交強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費率.
五是交強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全文】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誌.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條 中資保險公司(以下稱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未經保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第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保監會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 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保監會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
調整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保監會應當進行聽證.
第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後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九條 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保監會應當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誌.保險單、保險標誌應當註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誌.
保險標誌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誌由保監會監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誌.
第十三條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契約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
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契約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誌,並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第十七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契約承擔保險責任.
契約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契約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餘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並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第二十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一)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
(二)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三)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賠 償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第二十五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試行.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覆,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搶救、治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或者墊付搶救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需要向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核實有關情況的,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未經保監會批准,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未經保監會批准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
(三)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
(四)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契約的;
(五)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的;
(六)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
(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保險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一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標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保險標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並按照契約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三)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徵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徵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方案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方案(以下簡稱費率方案)適用於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本費率方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及說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辦法、保險費的計算辦法和解除保險契約保費計算辦法等4個部分組成.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及說明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詳見附表.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結構、費率水平全國統一(除拖拉機和低速載貨汽車).現將表中需說明事項明確如下:
(一)機動車種類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按機動車種類、使用性質分為家庭自用汽車、非營業客車、營業客車、非營業貨車、營業貨車、特種車、機車和拖拉機8種類型.
1、家庭自用汽車:是指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性的客車.
2、非營業客車:是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等機構從事公務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客車,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等機構為從事公務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承租且租賃期限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車.
非營業客車分為:黨政機關、事業團體客車,企業客車.
用於駕駛教練、郵政公司用於郵遞業務、快遞公司用於快遞業務的客車、警車、普通囚車、醫院的普通救護車、殯葬車按照其行駛證上載明的核定載客數,適用對應的企業非營業客車的費率.
3、營業客車: 是指用於旅客運輸或租賃,並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客車.
營業客車分為:城市公交客車,公路客運客車,出租、租賃客車.
旅遊客運車按照其行駛證上載明的核定載客數,適用對應的公路客運車費率.
4、非營業貨車:是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用或僅用於個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貨車(包括客貨兩用車).貨車是指載貨機動車、廂式貨車、半掛牽引車、自卸車、電瓶運輸車、裝有起重機械但以載重為主的起重運輸車.
用於駕駛教練、郵政公司用於郵遞業務、快遞公司用於快遞業務的貨車按照其行駛證上載明的核定載質量,適用對應的非營業貨車的費率.
5、營業貨車:是指用於貨物運輸或租賃,並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貨車(包括客貨兩用車).貨車是指載貨機動車、廂式貨車、半掛牽引車、自卸車、電瓶運輸車、裝有起重機械但以載重為主的起重運輸車.
6、特種車:是指用於各類裝載油料、氣體、液體等專用罐車;或用於清障、清掃、清潔、起重、裝卸(不含自卸車)、升降、攪拌、挖掘、推土、壓路等的各種專用機動車,或適用於裝有冷凍或加溫設備的廂式機動車;或車內裝有固定專用儀器設備,從事專業工作的監測、消防、運鈔、醫療、電視轉播、雷達、X光檢查等機動車;或專門用於牽引貨櫃箱體(貨櫃)的貨櫃拖頭.
特種車按其用途共分成4類,不同類型機動車採用不同收費標準:
特種車一:油罐車、汽罐車、液罐車;
特種車二:專用淨水車、特種車一以外的罐式貨車,以及用於清障、清掃、清潔、起重、裝卸(不合自卸車)、升降、攪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溫等的各種專用機動車;
特種車三:裝有固定專用儀器設備從事專業工作的監測、消防、運鈔、醫療、電視轉播等的各種專用機動車;
特種車四:貨櫃拖頭.
7、機車:是指以燃料或電瓶為動力的各種兩輪、三輪機車.
機車分成3類: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側三輪.
正三輪機車按照排氣量分類執行相應的費率.
8、拖拉機按其使用性質分為兼用型拖拉機和運輸型拖拉機.
兼用型拖拉機是指以田間作業為主,通過鉸接連線牽引掛車可進行運輸作業的拖拉機.兼用型拖拉機分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兩種.
運輸型拖拉機是指貨箱與底盤一體,不通過牽引掛車可運輸作業的拖拉機.運輸型拖拉機分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兩種.
低速載貨汽車參照運輸型拖拉機14.7KW以上的費率執行.
9、掛車:是指就其設計和技術特徵需機動車牽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種無動力的道路機動車.
掛車根據實際的使用性質並按照對應噸位貨車的30%計算.
裝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掛車按特種車一的30%計算.
10、補充說明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中各車型的座位和噸位的分類都按照"含起點不含終點"的原則來解釋(表中另有說明的除外).各車型的座位按行駛證上載明的核定載客數計算;噸位按行駛證上載明的核定載質量計算.
(二)基礎保險費的計算
1、一年期基礎保險費的計算
投保一年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中相對應的金額確定基礎保險費.
2、短期基礎保險費的計算
投保保險期間不足一年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按短期費率係數計收保險費,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具體為:先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中相對應的金額確定基礎保險費,再根據投保期限選擇相對應的短期月費率係數,兩者相乘即為短期基礎保險費.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浮動因素和浮動比率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保監發[2007]52號)執行.
三、保險費的計算辦法
交強險最終保險費=交強險基礎保險費×(1+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比率)
四、解除保險契約保費計算辦法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應按如下標準計算退還投保人保險費.
1、投保人已交納保險費,但保險責任尚未開始的,全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已交納保險費,但保險責任已開始的,退回未到期責任部分保險費:
退還保險費=保險費×(1-已了責任天數/保險期間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