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立現代化的仲裁理念

作者:張斌生

[摘 要]:統的仲裁幾乎和訴訟差不多,是一種正面對抗的模式。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感到這是一種陳舊的觀念,仲裁理念正在飛快地發展和變化。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國的仲裁業急需樹立現代化的仲裁理念,這就是:仲裁應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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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正文]:
統的仲裁幾乎和訴訟差不多,是一種正面對抗的模式。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感到這是一種陳舊的觀念,仲裁理念正在飛快地發展和變化。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國的仲裁業急需樹立現代化的仲裁理念,這就是:仲裁應該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快捷性、兼容性、和諧性,不能拘泥於傳統的類似訴訟的對抗模式。

實踐證明,傳統模式解決問題,往往事倍功半。有時越是分清了是非,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越激化,這種失敗的處理方式,不是仲裁所追求的。仲裁庭的氣氛要和諧寬鬆,更加理性、人情化,不應該劍拔弩張,刀光劍影。仲裁畢竟不是法院,如果不能凸顯其優勢,把它搞得跟法庭一樣,那就是失敗。

轉變和更新觀念要明確以下三點:一,並不是一切民商事糾紛都要訴諸官方。許多社會矛盾本來可以由社會自行消化、自我平衡的。健全、發達、成熟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必須有這樣的功能,仲裁應當承擔起這樣的歷史任務。

二,仲裁對於訴訟來說,並不是一個簡單的案件分流問題。仲裁不是第二法院,也不是行政裁決中心,要努力發揮仲裁區別於審判權、行政權的特色來,創出自己的牌子。最有必要發揮其靈活性、兼容性的特點,即在仲裁案件時,要更多地遵循商業貫例和商業本身的遊戲規則。作為仲裁的主持人,應當善於因勢利導,提高案件的和解率和自動履行率。

三,仲裁一定要營造一個和諧的氣氛。仲裁員大可不必像法官那樣繃著臉,要讓當事人有一個親切的感覺。不但讓當事人感到你客觀、公道、正派,而且讓他們感到你是真正設身處地地替他們著想,是在和他們商量這個糾紛該用什麼方式解決最為合適。包括作為代理人的律師,也要共同來營造這樣一種氣氛。

英國抗訴法院一位大法官最近寫了一篇文章。他認為,仲裁絕對不要刻意模仿法庭審判。為了保證效率,第一要有一個高水平、根據特定的案件需要、適合於特定爭議的仲裁庭;第二在程式上要有最大程度的靈活性,不拘形式;第三要有開朗的、有知識的、擺脫偏見的律師來代表當事人;第四要有方便的仲裁地點。他說,“仲裁員在觀點上必須是全球性和國際性的,不是對抗性的,而且永遠不要進行辯護。”

仲裁解決爭議不是簡單地來一個黑白分明,這裡面可能沒有明確的勝訴者和敗訴者。當前的潮流是要提倡和解,仲裁員應當儘量降低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性。一個釘一個鉚地細究細枝末節未必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大手筆、高境界,利利索索地辦案,近情近理,那才叫高明。

所以,仲裁的優勢不僅要體現合法、合情、合理,還要體現合算,真正省錢、省時、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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