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標準
建築模數是選定的標準尺度單位,作為建築物、建築構配件、建築製品以及有關設備尺寸相互間協調的基礎。根據國家制訂的《建築統一模數制》,我國採用的基本模數M=100MM,同時由於建築設計中建築部位、構件尺寸、構造節點以及斷面、縫隙等尺寸的不同要求,還分別採用分模數和擴大模數。
為了建築設計、構件生產以及施工等方面的尺寸協調,從而提高建築工業化的水平,降低造價並提高建築設計和建造的質量和速度,建築設計應採用國家規定的建築統一模數制。各類建築物在進行設計時,還應根據建築物的規模、重要性和使用性質,確定建築物在使用要求、所用材料、設備條件等方面的質量標準,並且相應確定建築物的耐久年限和耐火等級。
歷史記載
宋代李誡《營造法式》中總結“材分模數制”,有“材份制”、“斗口制”等。“凡構屋之制,皆以材為祖,材有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接著便列出了八個等級的“材”之尺寸及使用範圍。
其重要作用是使建築物的節點標準化,首先要看到當時的建築物,多使用一組斗,作為梁、柱、額等承重結構構件之間的節點,同時利用斗,承托大挑檐,這是保護房屋的柱子、牆壁少受日曬雨淋所必須的。斗■本身由許多縱橫相交的枋木疊架而成,其中墊以小木塊,以枋木作成的■,與小木塊作成的斗之間的模數關係即是材■相間的關係。其他節點也多遵循材■相間的構造關係,法式制度的條文中對於某些節點的描述,直接用幾材幾■來稱呼,工匠見之一目了然。可以說,材分模數制蘊含著工匠對節點構造處理的概念。
材分模數制還有一個重要的特徵,就是變造的制度,這一點李誡正是針對先於他的元■法式之缺點而建立的。所謂變造,就是解決不同大小的建築之尺度問題,因為中國建築都是以群組方式來建造的,而在一個建築群中,又要體現出封建禮制秩序,主從分明,處於從屬地位的建築等第必須低於主要建築,因此要求材分模數制必須能適應它。於是李誡在制度中規定了“材有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這種多等級模數制使用時有很多優越性,對於領導設計與施工的都料匠來說,可以根據用材等第準確地把握建築群中每幢建築的尺度,取得滿意的建築藝術效果,對於工匠來說,只要掌握一套用材標準,各種不同等第建築中的構件,只要使用八等材各自的材分標尺去放線,施工。免去了對於繁多的尺寸之記憶,這在當時依靠口耳相傳的技術條件下,是非常理想的。
李誡所總結的用材制度,在當時的生產力、生產關係的條件下,無愧為一種完美的模數制
套用領域
分模數1/2M(50MM)、1/5M(20MM)、1/10M(10MM)適用於成材的厚度、直徑、縫隙、構造的細小尺寸以及建築製品的公偏差等。基本模數1M 和擴大模數3M(300MM)、6M(600MM)等適用於門窗洞口、構配件、建築製品及建築物的跨度(進深)、柱距(開間)和層高的尺寸等。擴大模數12M(1200MM)、30M(3000MM)、60M(6000MM)等適用於大型建築物的跨度(進深)、柱距(開間)、層高及構配件的尺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