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標準期權是一種金融契約,這一契約賦予其持有人在既定的時點以既定的價格出售或買人標的資產的權利。如果持有人只能在契約到期時才可執行,則這種期權契約為歐式期權;若投資者在契約到期日之前可隨時行使權利,即為美式期權。由於美式期權較大的選擇自由,所以市場定價寸,美式期權較相應的歐式期權價格稍高。分類
權標準期權又可分為四類:標準歐式買權、標準歐式賣權、標準美式買權、標準美式賣權。標準歐式買權和賣權是具有如下特徵的買權和賣權:到期日、執行價、標的資產在簽約時就已完全確定,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影響,且沒有行權的附加條件。標準美式買權和賣權除了滿足上述標準歐式買權和賣權所具有的特徵外,還應滿足下列特徵:可以選擇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時間為行權時間。當然只能行權一次,一旦行權,期權作廢。凡是契約條款不同於標準期權的都稱為非標準期權。非標準期權也稱為新型期權,種類繁多。
特徵
所有標準期權都有一些共同特徵:具有一個標的資產;實際有效期起點為現時;只有期權到期時的標的資產價格影響期權的損益;期權是買權還是賣權,在出售契約時就是已知的;期權的損益恆為標的資產價格與執行價格間的差額,等等。標準期權由於其缺乏彈性而存在很多局限性.期權(Option),它是在期貨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金融工具。這種金融衍生工具的最大魅力在於,可以使期權的買方將風險鎖定在一定的範圍之內。從其本質上講,期權實質上是在金融領域中將權利和義務分開進行定價,使得權利的受讓人在規定時間內對於是否進行交易,行使其權利,而義務方必須履行。在期權的交易時,購買期權的和約方稱作買方,而出售和約的一方則叫做賣方;買方即是權利的受讓人,而賣方則是必須履行買方行使權利的義務人。 具體的定價問題則在金融工程學中有比較全面的探討。 期權分為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看漲期權的買方有權在某一確定的時間以確定的價格買進相關資產;看跌期權的買方有權在某一確定的時間以確定的價格出售相關資產。
期權行使價
期權行使價(Strike Price 或 Exercise Price)在行使期權時,用以買賣標的資產的價格。在大部分交易的期權中,標的資產價格接近期權的行使價。行使價格在期權契約中都有明確的規定,通常是由交易所按一定標準以減增的形式給出,故同一標的的期權有若干個不同價格。一般來說,在某種期權剛開始交易時,每一 巨量看漲期權導致油價飆升
種期權契約都會按照一定的間距給出幾個不同的執行價格,然後根據標的資產的變動適時增加。至於每一種期權有多少個執行價格,取決於該標的資產的價格波動情況。投資者在買賣期權時,對執行價格選擇的一般原則是:選擇在標的資產價格附近交易活躍的執行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