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化法律制度

標準化法是調整在標準化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簡介

198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標誌著我國標準化法制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它確立了標準的法律地位,明確了標準的管理體制,規定了標準的範圍和制定之的原則,強調了違反標準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國家技術監督局,由國務院統一領導,負責管理全國的標準化工作,下屬標準化司,主要職責是組織和協調國家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檢查標準的貫徹情況,組織對新產品、引進技術和設備的標準化審查;管理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指導和協調各部門各地區的標準化工作。
根據《標準化法》第5條規定,我國的標準化管理實行統一和分工相結合的體制。就統一而言,國家技術監督局統一管理全國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標準化工作;就分工而言,國務院各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職能部門分工管轄區內本部門和本行業標準化工作。
我國的標準主要集中在工業生產、工程建設和環保等方面。一是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的方法或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三是有關環境保護的各項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四是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安全;五是有關工業生產、工程建設以及環保許可證、符號、代號和製圖方法。重要農產品和其他需制定標準的項目,由國務院規定。
根據制定標準主體不同以及效力不同,現行《標準化法》採用了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級劃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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