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市藥業協會

樂清市藥業協會,成立於2004年9月,是民政部核准登記的合法的社會團體組織,其業務主管單位是樂清市經濟貿易局。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樂清市藥業協會成立於2004年9月,主要由樂清市本地區的藥店、醫療機構和全國各地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的批發、經營企業等組成。是民政部核准登記的合法的社會團體組織,其業務主管單位是樂清市經濟貿易局,業務相關主管單位是樂清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樂清市藥業協會是溫州市醫藥行業協會的副會長單位。協會現有會員單位448家,其中包括藥品經營企業的會員單位297家、醫療機構15家,外來的藥品、醫療器械的批發、經營單位136家。協會下設1個外來企業行銷分會。
協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促進和諧社會構建。服務企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是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服務政府,是政府的助手和參謀,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工作;規範行業,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影響政府,認真調查研究,真實反映行業的現狀、問題和建議,促進樂清市醫藥行業又好又快發展。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樂清市藥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樂清市區域內涉藥單位,自願參加組建的地方性、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積極宣傳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社會道德行為;是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的參謀,行業管理的助手,為政府和企業進行雙向服務;以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維護同行業利益,開展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協商和交流合作,為促進全市本行業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樂清市經貿局和樂清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場所設在浙江省樂清市樂成鎮鳴陽路197號一樓,聯繫電話:6259017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醫藥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掌握行業動態,提出行業發展、布局、規劃的建議和意見,及時向政府及其它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的訴求,維護廣大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排擾解難;
(三)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及時制訂行規行約,大力推進行業自律,行業誠信建設,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提高行業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能力;
(四)組織開展技術、管理信息、諮詢、交流、協作等指導服務工作,提高行業整體管理能力;
(五)推動同業和地區之間的業務聯繫,發揮協會網路優勢,促進行業間合作;
(六)組織會員開展各種聯誼活動,提供服務,聯絡感情,發揮群體作用;
(七)建立行業公共服務平台,協助會員單位開展產品展示,招商,諮詢等服務;推薦行業內優秀企業和名、特、優、新產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包括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個體診所等涉藥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必須是依照《藥品管理法》取得有關證照的企業、醫療機構和個體經營者;
(四)對發展醫藥經濟有影響的知名人士,本人願意,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聘為特邀會員;
(五)願意接受本協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牌匾。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行約和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維護會員間的團結和協作;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期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牌匾。
會員如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應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註銷其會籍,並收回會員牌匾。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終止與清算事宜;
(五)審議和決定本協會重大事項;
(六)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核心,帶領理事會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開理事會全體會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二)根據協會章程和理事會全體會議的決議,組織開展各項活動。
(三)協商提出協會名譽會長、顧問人選,提請理事會通過,協商提出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人選,提交理事會選舉。
(四)根據工作需要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副秘書長。
(五)籌措協會經費,擬定會費使用規定和使用計畫,提請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監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監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議;
(二)常務理事會監督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可設分支機構
(一)分支機構的名稱為樂清市藥業協會某分會;
(二)本會會員可根據其業務性質和地域等不同情況成立分支機構,但必須經本會理事會表決批准同意方可設立。名稱由理事會表決確定;
(三)本會分支機構在協會理事會的領導下,可獨立開展各項業務活動;
(四)本會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本會理事會聘任;
(五)分支機構負責人必須由本會的副會長中產生。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必要的財務人員,開設獨立的銀行帳戶,建立帳冊,嚴格收支,遵守國家財政紀律和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監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並由常務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監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監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監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監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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