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犯認定
涉事四名村民當年被定罪時就疑點重重,甚至連偵辦案件的警方也承認“未提取到有價值的物證”,當地檢察院曾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4次退回補充偵查;甚至在起訴階段,還臨時剔除對四人作為另一起殺人案兇手的指控。事實上,若依照新《刑事訴訟法》在定罪證據標準上,引進的法治國家通行標準——“排除合理懷疑”,意即只要有一個合理的疑點存在,就達不到定罪標準,方林崽自認是兇手,無疑是個足以翻案的“合理疑點”。而且,《刑事訴訟法》中也有規定,當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新證據出現時,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法院、警方都未重啟對全案的調查;更讓人擔心的是,如果方林崽被執行死刑,四名服刑村民可能永無翻案之日。而方林崽被警方押出指認現場時,他向村民稱“人是我殺的”,結果竟被警察捂住嘴帶走,這也讓人浮想聯翩。
社會評論
司法實踐,不能背離法律基點。對突然冒出來的認領“已破”案件的“真兇”,若口供與現場勘驗等有出入,就應堅決不定罪、不翻案;但對存在明顯證據漏洞的原案判決,不再審、不改判,這不是堅持無罪推定,而是涉事司法機關不願直面疑點甚至是錯誤。樂平疑案,太多疑點待解。希望當地有關方面及時啟動再審程式,還原真相,而不要重蹈聶樹斌—王書金案的舊路,讓“誤會”在捂蓋子姿態中日益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