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樂平市委、樂平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樂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通知》(樂發〔2010〕19號),保留樂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掛樂平市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牌子),為樂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樂平市委、樂平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樂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通知》(樂發〔2010〕19號),保留樂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掛樂平市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牌子),為樂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三)加強對市直關部門和鄉鎮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或參與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規範性檔案和政府規章。

(二)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依法行使煤礦安全監督職權,履行對全市煤礦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能。依法查處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

(四)負責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依法組織對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配合較大、重大、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五)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監督煙花爆竹銷售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負責煙花爆竹銷售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和銷售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銷售企業,組織查處煙花爆竹一般安全生產事故。

(六)負責市屬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並承擔行政監管責任,從綜合監督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角度,指導、協調和監督公安、交通、鐵路、水利、建設、郵政、電信、旅遊、質檢、環保等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八)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由其他有關部門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認可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九)組織開展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協助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十)依法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情況;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等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十一)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的安全監管檢查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二)擬訂全市安全生產科研規劃,組織、指導、推廣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歸口管理安全技術改造、安全技術措施資金項目,並監督檢查其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需要審查批准或驗收的安全生產事項,依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審查,辦理、監督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十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十五)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內設5個職能股室。

(一)人事秘書股(行政審批股)

組織綜合協調機關日常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文秘、檔案、機要、保密、外事、接待、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督查工作,撰寫局機關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檢查落實;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有關證照管理、登記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安全生產培訓和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負責信訪及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綜合協調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工作、治安、保衛等工作;負責安全生產行政複議、訴訟、申訴工作。負責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監督工作;負責市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有關安全生產情況綜合和市社會綜合治理工作有關安全生產情況綜合;綜合治理全市傷亡事故的統計和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考核發布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

承擔本部門負責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及相關證書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本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擬定全市安全生產工作規劃、年度目標和任務,分解下達年度全市安全生產目標;監督檢查全市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負責安全生產責任狀簽訂、檢查、考核、獎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先進的評比表彰工作。

(二)監管一股

負責金屬與非金屬礦山開採和石油、天然氣管道運輸、冶金、有色、建材、地質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按分級負責原則,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

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情況和有關人員安全資格持證情況;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行為;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上述相關行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上述相關行業的生產安全許可工作。

負責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改;指導和監督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評估工作。

開展有關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鑑定及技術推廣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相關行業安全事故的調查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組織、指導和協調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三)監管二股

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及煙花爆竹行業的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分級負責原則,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

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情況和有關人員安全資格持證情況;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行為;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上述相關行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審查和峻工驗收;負責上述相關行業的生產安全許可工作。

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和專項整治工作;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改;指導和監督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估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和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審查、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和容器(包括用於運輸工具的槽罐)專業生產企業的安全審查及定點、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材料的審核上報工作,指導危險化學品登記及化學品危險性鑑別與分類工作和危險化學品相關企業安全評價工作,並監督檢查;負責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和生產安全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發放工作,並監督檢查。

開展為相關行業服務的安全中介機構的認定初審工作和有關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鑑定及技術推廣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組織、指導和協調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協調質監、環保、衛生等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管工作。

(四)監管三股

負責機械、輕工(含出版)、電子、紡織、菸草、電力、貿易(含糧食)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公路、水運、鐵路、建築、燃氣、水利、郵政、電信、林業、軍工、旅遊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按分級負責原則,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情況和有關人員安全資格持證情況;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行為;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上述相關行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審查和峻工驗收;負責上述相關行業的生產安全許可工作;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改;參與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民爆器材、人員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指導和監督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估工作。

開展為相關行業服務的安全中介機構認定初審工作和有關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鑑定及技術推廣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相關行業安全事故的調查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組織、指導和協調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協調消防、氣象、建設、農業等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管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承擔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監督相關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五)煤炭監管股

貫徹落實國家和江西省有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研究分析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目標的建議;按照有關法律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整頓煤礦生產和經營秩序;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依法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負責對全市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在實施煤礦安全應急救援時,對全市煤礦救護隊伍實施統一指揮調度;負責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並組織複查;負責對煤礦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加強對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等證照的日常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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