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貿易法律處原副處長榮民因犯貪污罪、受賄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榮民認為量刑過重,不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榮民有期徒刑1年6個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一審宣判後,榮民抗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榮民接受請託後,利用職務便利,或者打探情況,或者直接參與請託事項的辦理,或者利用職務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利用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請託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賄賂,這些行為完全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關於一審法院沒有考慮坦白、自首的抗訴理由,二審法院認為,榮民所犯貪污罪是被民眾舉報後,紀檢部門找他談話,他才交代,不能認定為主動坦白。在被審查期間,榮民交代了有關部門沒掌握的受賄事實,可認定為自首,一審法院鑒於榮民的認罪態度及其沒有退贓的情節,對其處罰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