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民經濟運行的方針、政策,擬訂工業、商貿方面的綜合性經濟法規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監測、分析國民經濟運行態勢,調節國民經濟日常運行;編制並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協調解決經濟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地方性的產業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產業結構調整,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聯繫工商領域社會中介組織,並指導其改革與調整。
(三)對電力、輕工、及商品流通等實施行業管理;擬訂地方性的行業規劃、行業法規和經濟技術政策,制定地方性行業規章並組織實施。
(四)研究和規劃競爭性行業投資布局,定期公布項目投資引導目錄,指導有關工商企業進行項目審批、登記備案和監督。
(五)擬訂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並組織調控;編制和實施關系國計民生和大宗、重點工業品、原材料的進出口計畫。
(六)指導企業技術進步、技術創新、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重大裝備國產化和重大技術裝備研製和設備招標;指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
(七)負責經濟技術協作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八)指導安全生產、職業和礦山安全監察工作,協調處理重大安全事故。
(九)指導工業、商貿企業生產質量管理工作。
(十)承辦區委、區管委和市經濟貿易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