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強[廣東茂名茂港公安局原局長]

楊強[廣東茂名茂港公安局原局長]

楊強,54歲,廣東信宜人,研究生文化,原系茂名市茂港區區委常委、政法委員會書記、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局長(副處級)。日前楊強因利用職務之便,在幹部提拔和崗位調整過程中,先後收受36名下屬幹警賄賂,收受李振剛黑社會性質組織“黑錢”等罪名被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買賣官位受賄 牽出數十官員

2004年至2009年間,原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局長楊強利用職務之便,在幹部提拔和崗位調整過程中,先後收受36名下屬幹警的現金,合計345.58萬元。

當賭場“保護傘”狂收保護費

判決顯示,2007年5月至2009年9月間,楊強利用職務之便,授意李國恩、鄭光允許鄭剛、林躍進、李郁雲等人在茂港轄區內開設賭場,並通過李國恩、鄭光收取賭場“保護費”,充當賭場的“保護傘”。楊強從中收受現金118.25萬元,李國恩收受現金18.7萬元,鄭光收受現金9.75萬元。

楊強涉足了40個賭場,賭場的運營需要楊強的同意。為此,這些賭場每天須上交5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保護費。

公安局收黑錢 包庇縱容“黑幫”

1993年以來,以李振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茂名市欺行霸市、尋釁滋事、開設賭局、放高利貸、綁架勒索,獵取大量不義之財。

楊強明知李振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收受李振剛的賄賂,包庇、縱容以李振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茂名黑幫“老大”李振剛在該案的證言稱,2008年春節前,楊強到廣州辦事,當時還找他說急需錢用。在廣州天河體育中心南海漁村吃飯時,他給了20萬元。

派出所開“小金庫”,受賄徇私枉法

“一把手”楊強、“二把手”陳奕富、鄭光夥同其他幹警,利用職務之便,在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偵辦案件過程中,收受案件當事人或其家屬的賄賂,為其謀取利益。其中,楊強收受現金50萬元,陳奕富收受現金4.5萬元,鄭光收受現金2萬元。

2009年3月,在茅崗公安分局經偵大隊辦理鍾某、羅某、劉某等3人團伙電話詐欺案過程中,楊強和陳奕富利用職務之便,分別收受賄賂款3萬元和1.3萬元。

身家過千萬,900萬來源不明

2010年1月13日,楊強被茂名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經查,楊強家庭財產總計人民幣1889萬餘元、港幣82萬餘元、美金6300元。其中,能夠明確財產來源的總計人民幣1002.5萬餘元、美金6300元。

換言之,楊強共有人民幣886.6萬餘元、港幣82萬餘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屬於特別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楊強大肆受賄 終審被判無期

公安分局局長大肆賣官,幹警充當犯罪團伙的保護傘,派出所收取賭場保護費,徇私枉法、收錢放人。甚至有涉黑嫌犯被抓獲後,刑警隊居然造假出具“內線”證明,聲稱嫌犯是警方臥底。

經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茂名市茂港區原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分局局長楊強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近日,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楊強與茂港區法院原院長嚴得一起,被認為是當地李振剛涉黑團伙的兩大保護傘。楊強的《判決書》本身,清晰地呈現出楊強的保護傘下涉及的36名行賄買官的幹警。

藉口改革換崗 幹警排隊送錢

大批幹警排隊送錢。換崗前的幾天,陳奕富有時一天要往楊強家裡跑好幾趟,替下屬送錢

“2008年的一天,楊強叫我到他辦公室,說現在進行三基改革,局裡還有一些職位空缺要統一任命,讓我按下面的名單找他們談談。我接過紙條,看見上面寫著許崇等人的名字。楊強暗示要他們送8萬元才可以提拔。第二天,我就把張×曉、許×、張×森、張×偉、陳×橋和梁×等人,分別叫到我辦公室,把楊強的意思分別告訴他們,他們都表示願意出錢,換取政治上的進步。”

——— 這是與楊強一同受審的第二被告陳奕富所做的供述。陳奕富被捕前是茂港區公安分局副局長。他說,因為楊強不想直接接觸行賄人,要他作為中間人來轉送。

按照陳奕富的供述,大批幹警排隊送錢。換崗前的幾天,他有時一天要往楊強家裡跑好幾趟,替下屬送錢。

法院審理查明,除大部分賄款由陳奕富轉交給楊強外,同案第四被告人鄭光也負責介紹行賄,鄭光本是楊強的司機,後來成了楊強發號施令的傳聲筒。

據指控,共有36名幹警向楊強行賄。這些送錢的警員當中,除了後來被提拔為副局長的陳奕富外,其他分別被提拔為派出所指導員、派出所所長、主任科員等職,涉及治安、刑偵、經偵、禁黃賭毒等警務工作中的各個領域。

這些花錢買官的人,南方日報記者隨便挑幾個在網路進行搜尋,發現了大量舉報投訴的信息。

法院判決認定,楊強利用職務之便,在人事任免過程中收受下屬的現金345.58萬元,授意下屬允許他人在茂港轄區開設賭場,收受賭場“保護費”118.25萬元,在偵辦案件過程中夥同其他幹警或者單獨收受當事人或其家屬的現金50萬元,收受賄賂合計513.82萬元。

幹警花錢買官後 大多是斂財犯罪

李國恩向楊強行賄6萬元,利用職務之便,僅賭場保護費就有18.7萬元。

據茂名當地一名警員告訴記者,2008年機構改革,茂港分局的基層幹部指標幾乎都在楊強手中。任免不看人品和能力,花錢買官幾乎成了半公開的秘密,他聽到的買官價格是10萬元。而在判決書中記者看到,楊強賣官的價碼在8萬元左右。在送錢的幹警中,除了有幾個約楊強吃飯、只送了1萬元的幹警沒被提拔之外,其他送錢的都如願獲得了提拔。

事實證明,幹警花錢買官之後,大多是斂財和犯罪。以李國恩為例,判決書認定他送6萬元行賄楊強,此後利用職務之便,僅收受的賭場保護費就有18.7萬元。法院判決認為,李國恩構成了徇私枉法罪和行賄罪、受賄罪。

陳奕富供認,他還是羊角派出所所長時,就有轄區內的多名商人不斷前去送錢,希望能得到關照。除了買官斂財外,多名警員更徇私枉法。黎×鵬證言稱,鄭光說他有個朋友要在高地派出所的轄區開賭場,叫他吩咐民警不要“亂搞”。2008年期間,鄭光總共給了黎文鵬2萬元,他把錢給了所里的內勤,用來支付所里的開支。

判決書指出,在茂名何小華騙稅案中,何小華是犯罪嫌疑人,但其對經偵大隊大隊長鍾×亮說願意出3萬元贊助經偵大隊,被取保候審之後,在處理兩個詐欺團伙的案子中,楊強等人干預,將案件中2名嫌疑人取保,5名嫌疑人釋放!

楊強受審時供述,其有6處房產,遍及茂名、廣州、佛山等地;而且其做生意、向外借款等,還損失了數百萬元沒有計算在內。

充當賭場保護傘 替黑老大追債

楊強明知李振剛涉嫌犯罪,仍收受李振剛的賄賂,指派警察赴江蘇崑山市將謝建雄抓回茂名

判決書認定,2007年5月—2009年9月間,楊強直接授意李國恩、鄭光允許開設賭場,並讓李國恩、鄭光收取賭場“保護費”,充當賭場的“保護傘”。楊強從中收受現金118.25萬元,李國恩收了18.7萬元,鄭光收了9.75萬元。

除了收保護費、贊助費、私設小錢櫃之外,幹警充當保護傘的危害最大。

判決指出,1993年以來,以李振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茂名欺行霸市、尋釁滋事、開設賭局、放高利貸、綁架勒索,掠取不義之財。

2005年,商人謝建雄向李振剛借了490萬元,他後來還了400萬元,但仍因有“利滾利”產生的2048萬元高利貸被追債。按照法律,放高利貸應該被依法打擊,然而,李振剛通過行賄茂港區人民法院院長嚴得(另案處理),法院竟然裁定謝建雄要償還高利貸,並以謝建雄拒不履行法院裁定為由,將此案轉給公安機關抓人。

楊強明知李振剛涉嫌違法犯罪,仍收受李振剛的賄賂,包庇、縱容犯罪,並指派警察搭乘李振剛的賓士越野車赴江蘇崑山市將謝建雄抓回茂名。楊強在受審時承認,曾經收受李振剛賄賂的43萬元。

據近日李振剛在廣州中院受審時的庭審情況,有證言稱李振剛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成功與茂港公安分局“結盟”,並給予分局領導楊強作案分成。

南方日報記者採訪了解到,據檢察機關指控,以李振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從2002年到2009年,犯下故意殺人、詐欺、敲詐勒索、偽造證據、非法經營、洗錢等17宗罪,加上團伙中多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下的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徇私枉法、受賄等罪名,指控的總罪名約30宗。李振剛團伙在廣州中院受審耗時長達兩個星期,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擇日宣判。

判決書

具有坦白情節楊強被判無期

法院認為,楊強受賄犯罪造成的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壞,情節嚴重,應從重判處,鑒於他在辦案部門調查期間交代了本案沒有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案發後贓款、贓物已被追繳,故其可酌情從輕判處。

判決楊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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