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楊峰系九江市都昌縣人。2010年9月8日至9月14日,楊峰將非法領養的兩名六歲女童“寶寶”和“貝貝”帶至九江市廬山區經濟適用房櫻花苑8棟3單元504室(毛坯房,無水電)居住,白天以鐵鏈鎖住非法收養的女童,限制其人身自由,夜晚讓女童睡在毛坯房地鋪上,以惡劣的生活條件維持其生存。2011年2月21日,震驚社會的鐵鏈囚養女童案一審宣判,江西省九江市廬山區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楊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事件
2010年9月14日,兩名被鎖女童試圖爬窗被小區人員發現。物業人員打開房門後,眼前的一幕令人震驚:兩名女童分別被兩根1米多長的鐵鏈鎖在水管及廚房內的固定設施上,渾身破爛不堪,全身到處都是被蚊蟲叮咬的紅斑、腫塊,已有很長時間沒有洗澡。房間裡除了兩瓶有些髒的水外空空如也,靠牆角處放了一隻破盆,裝著已經發餿的剩飯,旁邊則是用來裝大小便的小盆。當天17時許,警方將兩名女童解救出來,並送往福利院。從警方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訊問筆錄中獲悉,楊鋒經常鼓動親戚們到鄉下抱養女童,並表示:“這是一種低成本投入,高成本回報的生意,可以用‘一本萬利’來形容。每天的投入極少,等孩子稍大一點後,可以以各種方式賺錢,一年便可全部回本。”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峰用鐵鏈鎖住其非法收養的兩名女童,非法剝奪女童的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峰犯非法拘禁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楊峰受到傳喚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楊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