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69.02-1974.12,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八師150團農工
1974.12-1978.09,新疆鐵工局三團測量員、團委副書記、局保衛幹事
1978.09-1982.08,新疆大學政治系政治理論專業學習
1982.08-1984.04,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幹事
1984.04-1985.07,共青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1985.07-1991.03,共青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委員會副書記(其間:1986.09-1989.07,在中央黨校研究生班政治理論專業學習)
1991.03-1991.12,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八師副師長
1991.12-1993.10,共青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副書記、黨組書記
1993.10-1994.06,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地委副書記(正廳級)
1994.06-1997.07,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地委書記(其間:1996.09-1997.07,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7.07-1999.1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副部長,自治區人事廳黨組書記、副廳長,自治區編辦主任
1999.11-2000.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委書記
2000.12-2001.0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烏魯木齊市委書記
2001.03-2004.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烏魯木齊市委書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十二師黨委第一書記、第一政委
2004.12-2006.1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烏昌黨委書記,烏魯木齊市委書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十二師黨委第一書記、第一政委
2006.10-2006.1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烏昌黨委書記,烏魯木齊市委書記
2006.11-2007.0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黨委黨校校長
2007.05-2010.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常務副主席,自治區委黨校校長(2010年12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接受楊剛因工作變動辭去自治區副主席職務的請求,報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備案)
2010.12-2013.07,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2013.03-2013.12,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是中共十六大、十七大代表,第十六、十七屆候補中央委員,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3年12月27日,中紀委對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楊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免去職務
2013年12月30日,被免職,並撤銷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資格。
依法雙開
2014年7月11日,楊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與他人通姦楊剛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問題已涉嫌違法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楊剛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5年7月,北京檢察機關對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楊剛涉嫌受賄案依法提起公訴。
2015年11月12日,全國政協第12屆全國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楊剛因涉嫌受賄在北京市三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市三分檢指控,1998年4月至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楊剛利用其擔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事廳黨組書記、副廳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府副主席,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新疆金石置業集團公司、新疆鴻遠投資公司、蒙志鵬等單位和個人在產品經銷、獲取開發項目、工作調動、職務升遷等方面提供幫助。2008年2月至2013年8月,楊剛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賄賂1379萬餘元。
一審宣判
2016年1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楊剛受賄案,認定被告人楊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