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1、研究提出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制訂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區域經濟、生產力布局、城市化、產業發展等專項規劃;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調控政策,銜接、平衡各主要行業的行業規劃。
2、負責全區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綜合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引導和促進全區經濟結構合理化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研究提出促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政策措施。
3、監督、預測和分析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提出對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區運用財稅、金融、投資和價格等經濟槓桿進行調控的政策建議;參與解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
4、貫徹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研究分析我區產業發展動態,提出全區產業政策的實施意見,引導和促進產業結構和行業合理髮展。銜接、平衡高技術產業的發展計畫和項目申報,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根據國家產業導向政策,審批前置條件企業。編制全區工業集聚布局規劃,擬訂相關政策,審核、審批工業功能區及項目。
5、研究提出全區內外貿的發展戰略,監測和分析內外貿市場的供求狀況、對外貿易的運行情況;負責全區重要的產品進出口的計畫管理;負責編報和落實全區糧油等重要商品、物資的儲備計畫;研究指導全區市場流通服務業設施建設規劃和總體布局。
6、研究提出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引導資金投向,規劃重大項目的布局;負責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的綜合管理,綜合平衡全區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財政資金並納入投資計畫管理;負責審批限額以下基本建設項目,審核上報由國家和省、市審批的項目;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國有基礎設施資產權益轉讓項目的管理;編制重點建設項目計畫,負責全區重大項目的前期工作並對重點工程項目進行稽查監督;指導和協調全區招投標工作。
7、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區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與政策;貫徹實施《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引導投向;負責審批和上報利用外資、境外投資及利用國外貸款項目。
8、負責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規劃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事業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爭取並安排社會事業專項資金。
領導信息
局黨委書記、局長 羅正義
主持黨委和行政全面工作。
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陶劍波
協助黨委書記負責黨務工作,協助局長分管行政審批、重點建設、項目前期工作。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陳世青
協助局長分管產業發展、海洋經濟、服務業發展工作。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糧食局局長 石少華
協助局長分管財務核算、糧食工作。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彭國青
協助黨委書記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老幹部等工作,協助局長分管黨政辦公室、價格認證(拍賣行)工作。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葉中江
協助局長分管價格收費、體制改革工作。
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谷黎紅
協助黨委書記負責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宣傳、統戰、信訪、工青婦等工作。
物價局副局長 邱濟裕
協助局長分管物價監督檢查(驗審辦)、牆改辦工作。
局黨委委員 蔡海峰
協助局長分管綜合計畫、經濟信息中心工作。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鄭志宏
協助局長聯繫產業、投資線面上工作。
內設機構
黨政辦公室
(一)協助局領導處理、協調機關日常行政事務,做好上呈下達及聯繫工作。
(二)負責文秘工作,負責局內規範性檔案的審核,起草全局性檔案和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
(三)協助局領導做好黨務、黨風廉政建設、綜合治理、來信來訪、普法教育、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應訴等工作。
(四)負責組織人事、勞動工資及機關離退休幹部、職工管理服務工作。
(五)負責對外接待和聯繫安排本局召開的有關會議及會務工作;做好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及全體會議的記錄。
(六)負責對外宣傳報導和局內刊物的編髮等工作。
(七)負責機關的學習、考勤、保衛、衛生、車輛調度、資產管理等後勤事務工作。
(八)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綜合計畫科
(一)負責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協調、平衡有關部門,編制下達各專項規劃、計畫。
(三)負責全區國民經濟運行狀況監督、預測和分析,並提出對策意見。
(四)負責編報和落實全區重要產品、物資的儲備計畫。
(五)負責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全區國民經濟發展計畫、規劃的銜接平衡,爭取並安排社會事業專項資金。
(六)負責企業債券發行的有關工作。
(七)負責能源投資利用計畫和節能工作。負責地方電力建設資金、項目,原油、成品油倉儲設施及加油站(點)建設項目,循環經濟項目及第一產業投資項目的管理。
(八)負責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行政審批科(重大項目前期工作辦)
行政審批科:
(一)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的方針、政策,並提出在全區的實施意見和辦法。
(二)負責提出全區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資金投向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負責限額以下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審批;負責全區企業投資備案和核准的綜合管理工作;審核上報需國家、省、市審批的政府性投資項目和需國家、省、市核准的城市基礎設施、交通、環保設施、農業水利基礎設施、房地產、社會事業等企業投資項目。上報爭取列入國家、省、市國債項目。
(四)負責全區基本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及時提出意見和辦法。
(五)會同區重點辦編制全區重點公益性、基礎性項目計畫。
(六)協調項目綜合驗收和招、投標工作。
(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重大項目前期工作辦:
(一)承擔綜合協調和督促指導全區重大項目前期工作,負責全區重大項目和政府性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的綜合管理、指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二)編制下達全區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年度計畫,督促、檢查前期工作計畫執行情況。
(三)組織召開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協調會議,及時通報前期工作動態。
(四)負責重大前期項目的編制、報批及組織相關技術經濟的論證。
(五)收集編髮國家、省、市各有關政策。
(六)聯絡上級有關職能部門,爭取項目列入國家、省、市重點建設計畫盤子。
(七)建立重大項目儲備庫等。
產業發展科(第三產業辦)
產業發展科:
(一)貫徹國家、省、市有關產業政策,負責提出本區產業發展實施意見和辦法。
(二)負責編制全區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意見。
(三)負責全區產業集聚布局規劃的編制、政策制訂等管理工作;審核上報需國家、省、市核准的工業性投資項目,負責工業性投資項目的管理。
(四)銜接、平衡高技術產業的發展計畫,最佳化配置科技成果產業化扶持資金,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申報高技術產業化、國債等專項項目。
(五)負責現代物流、貿易、住宿和餐飲等服務業投資項目的管理。
(六)根據國家產業導向政策,核准前置條件企業。
(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產業辦:
(一)認真貫徹國家產業政策,編制和實施全區第三產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分解第三產業考核任務,並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評比。
(二)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和提出全區第三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促進第三產業發展。
(三)協調貿易服務網點布點、建設和改造;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第三產業特種行業的產業政策和布局的審查、認證;負責第三產業行業性質的確認;參與第三產業投資項目的論證,並對項目的實施進行跟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計算機信息網路市場的管理。
(四)培育和發展各類批發市場、服務市場和生產要素市場,搞好市場的規劃、論證、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年審工作。
(五)對流通業、餐飲業、旅館業、社會服務業、信息服務業、居民服務業等行業實行統一規劃、分類指導、普及發展並實施行業性管理。
(六)負責對從事第三產業的有關行業經營管理人員與服務人員的管理和培訓;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三產人才的引進,提高第三產業隊伍的素質。
(七)組織建立第三產業網路,指導鎮、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健全考核統計基礎工作,匯集全區第三產業有關資料,及時提供信息。
(八)負責對鎮、辦事處第三產業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糧食管理科
(一)負責編制全區糧油購銷年度計畫、糧油收支平衡計畫及收購、銷售、儲備、調撥、庫存計畫,並檢查督促計畫的執行。(二)貫徹執行國家的糧食購銷政策,掌握糧油購銷情況,負責提出糧油購銷工作意見;抓好全區“訂單糧食”和軍供糧管理及應急糧供應安排落實工作。
(三)負責糧食全行業管理和產供銷市場調查工作;負責各類業務報表的統計、上報、分析工作。
(四)負責糧食行政執法工作,搞好糧食市場管理和行情信息、糧油質量和價格監督管理,貫徹落實國家糧油儲備政策法規。
(五)負責全區儲備糧油和商品糧油管理;直接管理區級儲備糧油和應急周轉糧的出入庫,輪換保管工作。
(六)根據調撥計畫負責糧油的調運工作;負責糧食舊倉報廢審批和基建項目申報工作。
(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價格收費管理科
(一)負責全區價格、收費管理,按照價格管理目錄及時制定和調整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二)審議列入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範圍的商品價格,指導和規範商品生產及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三)負責公益性、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制訂及調整,會同財政部門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組織有關收費成本、費用的調查,實施涉農、涉企收費監審制度,規範收費行為。
(五)統一管理全區的房地產價格,審核批准集資房、拆遷安置房、安居房價格,適時上報和公布房地產基準價格。
(六)負責價格和收費政策的落實,協調全區的商品價格和收費爭議。
(七)負責開展市場價格監測,掌握物價動態、預測價格走勢、價格浮動補貼的測算及上報工作。
(八)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體制改革科
(一)負責編制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提出主要改革政策、實施方案和改革重點。
(二)負責、參與開展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工作。
(三)負責指導國有、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的改制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社會保障體制、投資體制等配套體制改革。
(四)參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指導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改革和金融體制改革。
(五)指導民營企業開展制度創新,推動我區開展資本經營。(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財務核算科
(一)研究制訂財務工作計畫,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抓好局機關的行政、事業單位經費開支預決算工作和報銷結算工作。
(二)負責糧油政策性資金運行的監督和管理,協同有關部門管理和使用糧食風險基金。
(三)指導系統內的國有資產管理;會同糧食管理科負責糧食基建項目的預決算。
(四)負責督促檢查指導所屬基層核算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匯總糧食企業會計報表和財務分析;負責對所屬企業的內審工作。
(五)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區牆體材料改革辦公室
(一)貫徹執行有關新型牆體材料的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浙江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的具體實施。
(二)負責編制全區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組織協調新型牆體材料的科研、生產和推廣套用;解決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和供應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搞好新型牆體材料企業定點扶持工作;發展牆材新品種。
(四)按規定徵收、管理和使用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五)負責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的信息交流、培訓、統計和宣傳。
(六)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區經濟信息中心(信息化辦)
(一)研究制訂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發展規劃、政策;研究提出信息產品製造業、通信業和軟體業的發展指導意見;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信息產業投資導向。
(二)對信息網路(電信網、計算機、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網和其它專用通信網)建設實行巨觀管理,推動區域、行業和企業信息化工作。
(三)負責信息產業基本建設、技術引進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管理工作,協調項目的綜合平衡。
(四)依法對信息服務業市場進行監管。
(五)宣傳電子信息技術,通過聯網蒐集國家產業政策、市場、新產品、新技術信息;對外推介我區投資環境、重點企業和名牌產品等,促進交流和合作。
(六)規範本局信息套用工作,提高計算機套用水平;完善本局資料庫建設和辦公自動化系統,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七)負責管理、維護本局計算機軟硬體設備及對外聯網工作。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區重點工程辦公室
(一)負責全區重點工程的綜合管理;貫徹省、市有關重點工程建設的政策。
(二)編制下達全區重點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審核上報列入省、市、區的重點建設項目及年度形象進度計畫;負責許可權內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借用各類國外貸款項目的管理;負責內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外資項目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確認的審核轉報、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的審核轉報。
(三)指導和協調全區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
(四)協助做好全區重大項目的前期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和管理、建設標準和規模的控制、招投標工作的實施、契約的訂立和履行、工程質量管理、項目檔案管理、工程監理等進行稽察監督。
(六)負責全區重點建設項目的形象進度匯總、分析通報及考核等工作。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區物價局監督檢查分局(驗審辦)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價格法律、法規,依法負責價格監督檢查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驗審工作。
(二)負責監督檢查政府定價、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執行情況;負責監督檢查行政事業單位收費的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對本轄區各收費執收單位和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度驗審工作。
(三)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牟取暴利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查處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及本轄區範圍內的企事業單位、有收費職能的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的價格違法行為。
(五)負責指導職工物價監督組織和其他民眾組織的物價監督活動;受理各類價格投訴、價格舉報,依法查處各類違法案件。
(六)負責本機關價格訴訟的答辯和應訴;協調處理價格爭議。
(七)組織實施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制度;負責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工作的指導、宣傳、推廣、監督和檢查。
(八)指導業務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內部價格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物價、計量信得過單位”的評選工作。
(九)協同有關部門對本轄區範圍內城鄉集市貿易和個體工商戶的價格進行管理。
(十)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區價格認證中心
(一)負責對涉案價格進行價格評估、價格鑑證、認證、諮詢、仲裁,以及拍賣公物的底價認證和財物拍賣等價格事務工作。
(二)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對刑事件的扣押、追繳及沒收物品等各類涉案物品進行價格鑑定。
(三)接受行政執法和司法機構的委託,對屬於民事、行政、經濟執法過程中涉及的罰沒物、事故損壞、應稅物、抵債、抵押物、過期無主物、糾紛涉及物等進行估價鑑定。
(四)對各種市場主體進行價格行為合法的公證。
(五)接受企業和消費者委託對產品價格進行鑑證。
(六)接受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它組織和當事人的委託,就有關價格政策法規、價格信息等提供諮詢服務。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