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的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鎮街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3、各鎮、街道、開發區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4、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5、市投資和以市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6、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7、市政府部門、各鎮街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各鎮街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市直機關和市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市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法人代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九)配合上級審計機關組織開展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十)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套用,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內設機構
辦公室、法規科、財政金融審計科、行政事業審計科、經貿審計科、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工程審計科、人教科行政編制
( 17名 )衣海濤、崔少東、劉樹建、邴昌文、牟旭光、王寶欣、劉勇、翟洪山、劉春雪、朱可德、王德海、武蕊、李友林、韓秋黎、施明恩、見國、張志德、於新利、馮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