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滕州市發改局

(十一)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全市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銜接平衡全市農村經濟、工業、能源、交通、高技術產業、服務業等發展規劃,提出政策建議,監督規劃的實施,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三)其他事項(一)市發展改革局向省爭取的高技術產業化項目經費由市發展改革局分配管理,需要市里配套的資金由市財政局專項安排。 (二)對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市發展改革局管前期,市建設局管後期;初步設計工作由市建設局負責,市發展改革局參與,概算方案由市發展改革局牽頭組織審查並會同市建設局審批。

滕州市發展和改革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及棗莊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政策措施,銜接、平衡各主要行業的發展規劃,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二)做好全市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搞好資源開發、生產力布局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引導和促進全市經濟結構合理化和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匯總分析財政、金融運行情況以及其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分析研究國際、國內及全市經濟形勢,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參與研究財政、信貸政策,研究提出綜合運用經濟槓桿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
(四)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的布局;負責組織編制政府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安排市財政撥款建設項目和市重大建設項目管理和安排市基本建設基金,安排市級財政投資的基本建設投資和投資計畫,參與審查市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查;指導協調非經營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代建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許可權,申報、審批、核准、登記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全市重點項目協調、調度管理及政府出資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
(五)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我市招投標的有關規定性檔案和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規模標準以及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對政府出資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及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和結構化的目標、政策;負責全市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申報和審批全市外商投資項目、國外貸款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
(七)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做好全市重要商品的供求調節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計畫的銜接;編制市級儲備計畫,綜合平衡各類重要市場的發展規劃和總體布局,引導和調控市場。
(八)綜合平衡全市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基礎產業和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組織安排國家和省、市基礎產業和高技術產業重點項目,最佳化配置高技術產業化的資金,提出推動高技術產業化的相關政策。
(九)做好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貫徹執行國家、省、棗莊市有關經濟體制改革方針政策,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制訂投融資、計畫、價格等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提組織研究所有制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和國民經濟市場化的重大問題,組織研究推動全市非國有經濟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措施;根據市政府授權,牽頭辦理全市擬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股本變更事項的論證審理工作,協調指導全市企業上市及非市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工作,參與市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工作,協調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工作,協調指導全市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組織的改革和發展工作,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議,指導和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
(十一)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全市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銜接平衡全市農村經濟、工業、能源、交通、高技術產業、服務業等發展規劃,提出政策建議,監督規劃的實施,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研究提出區域經濟聯合與經濟協作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負責對口支援工作,指導市區域經濟合作,承擔國防動員相關工作。
(十三)其他事項
(一)市發展改革局向省爭取的高技術產業化項目經費由市發展改革局分配管理,需要市里配套的資金由市財政局專項安排。
(二)對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市發展改革局管前期,市建設局管後期;初步設計工作由市建設局負責,市發展改革局參與,概算方案由市發展改革局牽頭組織審查並會同市建設局審批。待國家投融資體制改革方案和重大項目稽察辦法出台後再作相應調整。
(三)市發展改革局與市經貿局關於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管理職責的分工。需報國務院和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局牽頭會同市經濟貿局審核後,市發展改革局負責組織上報。需由省、市經貿委核准備案的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由市經貿局負責審核上報或核准備案。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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