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禮記》:“刑人於市,與眾棄之。”即在人眾集聚的鬧市,對犯人執行死刑。以示為大眾所棄的刑罰。《隋書·卷二五》中提到:最嚴重的死刑為轘(即車裂),其次為梟首並棄市(陳屍三日,無市者列於鄉亭顯處)。(此為北齊刑罰)
一般平民的死刑是”殺之於市,與國人共棄之“。而”王之同族不即市“,”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周禮·秋官·小司寇》)
具體案件
“士五(伍)甲毋(無)子,其弟以為後,與同居,而擅殺之,當棄市。”(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秦律竹簡)“秦皇平六國,制天下藏詩、書及偶語棄市。”《史記·秦始皇本紀》
“范堅遷尚書右丞。時廷尉奏殿中吏劭廣盜官幔二張,合布三十匹,有司正刑棄市。”《晉書》
“肅宗收復西京,以叛將安史之官河南達奚珣等三千人為重罪,與眾共棄”(《舊唐書·卷五十》)
明嘉靖年間,首輔夏言被次輔嚴嵩構陷,以近臣結交封疆之罪被判刑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