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規定

《梧州市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規定》 意在為加強我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家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國家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家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國家建設部令第135號)、國家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國家建設部令第139號)等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產生、收集、中轉、運輸、傾倒、利用、回填、消納等處置建築垃圾的活動,適用本暫行規定。

根據本市建成區的實際情況,按下列劃定的市內交通道路範圍實施建築垃圾全密閉運輸:

河東區:從雲龍大橋橋頭大轉盤至西江一、二、三路、桂江一、二路、桂林路至錢鑒路桂江二橋東岸大轉盤、白雲路、阜民路、雲蓋路、石鼓路;包括大中路、和平路、民主路、南環路、東中路、東正路、文化路、建設路、北環路、桂北路、四坊路、五坊路、九坊路、四方井路、小南路、南堤路、大南路、南中路、居仁路、中山路、大東上、下路、大同路、冰泉東、西路等範圍內的市區交通道路。

河西區:從西堤一、二、三路、西江大橋北岸大轉盤至紅嶺路、德潤路、新興一、二、三路、西環路、棗沖路、富民一、二、三路至仙風山大轉盤、桂江二橋橋頭至富民防洪堤堤後路、鴛江路;包括工廠一、二路、新華路、日化路、奧奇麗路、蝶山一、二路、龍骨路、上、下三雲路、大學路、文瀾路、步埠路、太和路等範圍內的市區交通道路。

隨著本市建成區的發展,需重大調整建築垃圾全密閉運輸劃定範圍的,由市政管理局重新劃定範圍,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條 市政管理局負責本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增掛“梧州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公室”牌子,具體負責我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設與規劃、國土、環保、公安、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協同配合做好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建築垃圾的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支持和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採用城市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六條 市政管理局應當將城市建築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定納入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訂建築垃圾處置計畫,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城市建築垃圾。

第七條 城市建築垃圾消納場和城市建築垃圾中轉站由市政管理局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選址、申報,其建設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規定。城市建築垃圾中轉站的設定應當方便居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

第八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需具備以下條件:

有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和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等機械和設備,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第九條 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應當向市政管理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處置數量、運輸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並提交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契約。

第十條 需用棄土回填的單位應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提交施工工地回填棄土地形圖和計畫用量報表。

第十一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和個人申請城市建築垃圾運輸準運證,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二)運輸車輛必須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

第十二條 市政管理局應在接到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發給《梧州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和《梧州市城市建築垃圾運輸準運證》;不予核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取得《梧州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後,方可處置;單位和個人取得《梧州市城市建築垃圾運輸準運證》後,方可從事城市建築垃圾運輸工作。

第十三條 在本市建成區劃定範圍內的所有建設施工工地、城市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必須在進出口處配置洗車設備,做到專人清洗,淨車出場。

第十四條 在本市建成區劃定範圍內的建設施工工地必須用實體性材料圍場作業,不得在圍場以外場地堆放建築垃圾;施工單位在建築垃圾清運期間應安排專人清掃保潔,及時清除污染,並採取噴水等措施防止粉塵揚散。

第十五條 處置城市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隨車攜帶處置核准檔案,按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規定的運輸路線和時間運行,按指定的場點進行消納,不得超出核准範圍承運和消納建築垃圾;不得隨意傾倒、遺撒或堆放建築垃圾。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城市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築垃圾進行處置。

第十七條 居民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並傾倒到指定地點 。

第十八條 城市建築垃圾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危險廢棄物。

第十九條 產生城市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城市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未經核准從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運輸、處置。

第二十條 禁止出租、出借、塗改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和相關證件。

第二十一條 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政管理局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或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或不在法定期限核心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

第二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須嚴格遵守本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違反本暫行規定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的有關行為涉及建設與規劃、交通、公安、工商、環保等有關規定的,由市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由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施行時間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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