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制度,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鄉居民醫保實施範圍和對象,是指除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以外的本市戶籍居民、本市各類全日制大學和中職技校的非本市戶籍學生(以下簡稱城鄉居民)。
在本市就讀的異地務工人員子女,符合條件的可以參加學校所在地區城鄉居民醫保。
按本辦法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城鄉居民統稱“參保人”。
城鄉居民就業後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城鄉居民醫保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市場參與、民主管理、機制創新,堅持多元籌資、平穩運行、便民惠民的原則;
(二)籌資及保障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三)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
(四)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餘的原則;
(五)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全市統一制度和政策的市級統籌,分級管理。統一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統一業務經辦規程、統一信息系統、統一風險調劑金制度。
第五條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包括住院統籌、大病保險、普通門診統籌、特定病種門診補助等。
第六條各縣(市、區)政府對本轄區城鄉居民醫保工作負責,應將城鄉居民醫保工作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鎮(街道)、村(居)委做好宣傳發動和參保繳費工作,落實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服務所需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以及經費。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醫保工作,具體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監督和指導。
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城鄉居民醫保業務經辦。鎮(街道)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中心(簡稱“居民醫保中心”)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合署辦公。
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配合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改革,加強醫藥衛生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規範醫療和經營行為,努力滿足參保人醫療服務的基本需求,為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安全、有效運行提供基本保障。
發改、財政、地稅、公安、物價、審計、監察、教育、民政、計生、殘聯等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基金籌集和管理
第七條建立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不設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符合醫保規定的醫療費用、建立市級風險調劑金、購買大病保險服務。
第八條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的來源:
(一)參保人個人繳費;
(二)各級財政補助資金;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條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一)個人繳費設定以下兩個檔次,參保家庭可根據自身實際進行選擇,同一戶口簿內符合參保條件的家庭成員按同一繳費檔次同時參保:
1、A檔:每人每年30元;
2、B檔:每人每年60元;
(二)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大學生、中職技校學生和符合條件的本市就讀異地務工人員子女,參加城鄉居民醫保所需財政補助資金按照學校(含分校區)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具體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鼓勵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村居民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給予個人繳費補助。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對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給予個人繳費補助。
第十一條城鄉居民醫保年度為自然年度。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為城鄉居民次年醫保年度繳費期,參保人應按繳費標準,一次性足額繳納全年城鄉居民醫保費。城鄉居民原則上以戶為單位參保。繳費辦法如下:
(一)農村居民繳費。由村委會具體負責,根據參保繳費標準,統一向農戶收取或從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中代扣代繳城鄉居民醫保費,並統一建立參保登記花名冊。村委會將本村收繳的醫保費存入當地指定的專用賬戶,並將參保登記花名冊和存款單據報送鎮(街道)居民醫保中心。鎮(街道)居民醫保中心應按規定及時將參保人員資料錄入信息資料庫。
(二)城鎮居民繳費。城鎮居民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或上一年度繳費單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委託的商業銀行辦理參保繳費。受委託的商業銀行應按規定將參保人員的資料錄入信息資料庫。
(三)在校學生繳費。全日制大學、中職技校的學生、在本市就讀的異地務工人員子女,由學校統一組織、統一收費、統一登記造冊。學校將收繳的醫保費存入當地指定的專用賬戶,並將花名冊(紙質和電子格式)和存款單據送學校所在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委託的商業銀行辦理參保繳費登記手續。
有條件的農村居民和在校學生,可逐步實行按城鎮居民繳費辦法到銀行辦理參保繳費或由銀行代扣代繳。
(四)特殊人群繳費。城鄉五保供養對象、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員、農村純生二女結紮的夫婦雙方及其年齡在14周歲以內的女孩,其個人繳費由縣級政府統籌安排,按A檔繳費標準給予全額補助。縣級民政、殘聯、計生部門以鎮(街道)為單位按農村居民、城鎮居民分類造冊,報送財政部門核准,經核准後的財政補助資金於9月底前撥付到縣級民政、殘聯、計生部門,由其按農村居民、城鎮居民繳費辦法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由市民政部門發放低保金的低保家庭成員,其個人繳費由市級政府統籌安排,按A檔繳費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市民政部門統一造冊登記,報市財政局核准,經核准後的財政補助資金於9月底前撥付到市民政部門,由其按農村居民、城鎮居民繳費辦法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十二條參保對象在規定的繳費期間未按時繳費的,視為自動棄保,不能補繳,只能在下一年度參保繳費。已參保繳費的不予退費。
第十三條繳費期結束後,各鎮(街道)收繳的城鄉居民醫保費、徵收機構委託商業銀行代收的城鄉居民醫保費全部劃入縣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縣級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中心核對無誤後,再轉入縣級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應納入當地年度財政預算安排。每年市、縣(市、區)財政根據核定的參保人數,應於9月底前將財政補助資金全部劃入縣級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建立周轉金制度,財政部門按上年度基金月均支付額的兩倍作周轉金撥付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支出戶,確保醫保待遇按時足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