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珠鳳

梁珠鳳,生於1966年,是浙江路橋承兌匯票圈的知名人物。2008年6月13日,梁珠鳳因拖欠巨額資金無法歸還被害人,為逃避打擊,梁珠鳳出逃緬甸。同年7月7日在緬甸警方的配合下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09年11月30日,浙江台州路橋樑珠鳳非法集資3.2億元案在台州市路橋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梁珠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基本信息

簡介

梁珠鳳,號稱浙江路橋“一姐”,現年(指2009年)43歲的梁珠鳳堪稱當地承兌匯票圈的大姐大,幾乎壟斷了路橋的票據市場,很多做此“生意”的人都將“貼現”來的承兌匯票交予她。但她並不滿足現狀,涉足資金拆借生意,資金鍊終於斷裂,還款無望的她在陳仁福、張星華的幫助下潛逃到緬甸,不久就被警方抓獲歸案。

被指控

據檢察機關指控:自2006年以來,梁珠鳳為籌集資金高息轉借給陳仁福、張星華等人,從中賺取利息差,以相當於月利率2%至9%不等的高額利息,向李鵬、陳良增、應金國等25人吸存2.6億元,造成損失至少達1.58億元;在與他人進行承兌匯票買賣交易過程中,為了能套取貼現款支付前期債務和高額利息,以低於市場價的貼息率取得他人的承兌匯票,高價轉手倒賣,以變相高息借款的形式獲取張海友、周榮良、陳良增等19人承兌匯票139份,總計面額8125萬元,造成損失約6490萬元,涉案金額總計3.2億元。

一審判刑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梁珠鳳目無法紀,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並給存款戶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09年11月30日,浙江台州路橋樑珠鳳非法集資3.2億元案在台州市路橋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梁珠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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