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冠彪

梁冠彪

梁冠彪,“香港貨櫃車拖走男嬰案”主謀。深圳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梁冠彪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提出抗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6月8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作案經過

2010年4月25日7時許,僅3個月大的男嬰周孟麟,經歷了他短暫的生命中最慘痛也是最後的一段時間――他被一輛香港大貨車掛住拖行了至少數公里之後,掉落在馬路上,弱小的身軀隨後被無數車輛碾壓、粉碎……製造這個慘劇的,正是這輛大貨車的駕駛員、香港司機梁冠彪。

2010年8月31日,此案一審開庭。公訴此案的檢察官認為,有大量的證人證明梁冠彪下車查看時,嬰兒仍然存活並發出哭聲。其中一名報案的目擊證人李先生說,自己在一個紅綠燈處追上了梁冠彪,和巡防隊員一起拍打梁冠彪的車門,告訴他車後面有個小孩。梁冠彪隨後下車查看了大概一兩秒鐘,然後猛加油開車逃逸。

梁冠彪沒有對嬰兒採取絲毫救助措施,明知道在貨櫃車底這樣弱小的生命被拖著必然會死亡,仍然駕車逃逸。途中,梁冠彪以左右擺動走S形的方式駕駛貨櫃車,意圖將車底嬰兒車及嬰兒甩掉。駛至南坪快速特區檢查站減速帶處,梁冠彪察覺嬰兒車還在車底。在南坪快速塘朗山隧道內離南出口約一公里處,嬰兒從梁的大貨車底完全掉下,後遭大量車輛碾碎。

“我們認為梁冠彪涉嫌故意殺人,因為多名證人指證他曾下車查看,發現車底卷夾有尚存活的男嬰,他卻沒有採取任何救助行為,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2010年5月6日,市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冷血司機”梁冠彪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但嬰兒是自行墜落還是被人為拋棄在隧道?尚無答案。

2010年5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請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該案犯罪嫌疑人梁冠彪。市檢察院經認真審查,初步查明:4月25日上午7時11分許,犯罪嫌疑人梁冠彪駕駛粵ZEB64港號牌貨櫃車行經布沙路錦航酒店路段,與行人黎雲發生碰撞,致使黎雲推行的嬰兒車及車內嬰兒小麟麟被捲入車底。梁冠彪未作停留,繼續駕車前行。當車行至匯佳百貨路段、遇紅燈停車等候時,有市民發現車底卷夾有嬰兒,手腳會動,並伴有啼哭聲,提醒梁冠彪下車查看。梁冠彪行至車身右後側俯身查看,發現車底卷夾有嬰兒,但未採取任何救助行為,駕車拖掛嬰兒快速離開現場。貨櫃車行出塘朗山隧道,為逃避出關檢查,梁冠彪下車查看,將仍卷夾在車底的嬰兒車部件丟棄。

2010年4月28日,公安機關在塘朗山隧道內發現被害人小麟麟屍體殘骸。

判決依據

負責此案的市檢察院偵查監督一科副處長黎勝介紹:在此案中,梁冠彪共實施了兩個行為:前行為是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小麟麟被捲入車底的過失行為;後行為則是明知小麟麟可能存活,仍駕車拖掛被害人行駛的故意行為。

黎勝說,第一,當時有多名目擊證人的證言證實,梁冠彪在匯佳百貨路口曾下車查看,明知有嬰兒被卷夾在車底。這與梁冠彪的供述相互印證。第二,多名目擊證人的證言都相互印證,證實梁冠彪下車查看時,小麟麟仍然存活。當時小麟麟的手腳會動,並伴有啼哭聲,梁冠彪下車近距離查看時,應該可以發現小麟麟仍然存活,或應當認識到小麟麟可能仍然存活。但梁冠彪明知拖掛存活的小麟麟行駛,會導致其死亡的情況下,仍駕車拖掛被害人行駛,其行為是對被害人故意實施的再次加害行為。

市檢察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梁冠彪交通肇事致被害人被捲入車底,在明知被害人被卷夾在車底可能存活、拖掛存活的被害人行駛會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仍執意高速駕駛車輛拖掛被害人逃逸,導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涉嫌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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