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桐梓縣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為建立健全該縣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制,一旦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快速反應,全力搶救,妥善處理,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損失,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桐梓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該縣道路交通安全實際情況而制定,適用於發生在桐梓縣境內的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總 則

(一)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縣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制,一旦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快速反應,全力搶救,妥善處理,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損失,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桐梓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道路交通安全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桐梓縣境內的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損失。在處置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時,堅持以人為本,把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按照在處置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的職責分工和許可權,分級負責,協調有序地開展搶救、事故處理和善後工作。

3、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處置與預防工作相結合,落實預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各項措施,建立應對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應機制,做到常備不懈,快速反應,處置得當。

組織體系

(一)領導機構

1、成立桐梓縣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應急指揮部),作為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指揮機構。縣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根據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委員會)啟動處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的指令,統一組織、指揮全縣的應急處置,向縣應急委員會提出結束應急狀態的建議等。

2、縣應急指揮部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縣政府辦聯繫副主任、縣公安局局長、縣安監局局長、縣交通局局長、縣農機局局長任副總指揮,縣民政、勞動、建設、衛生、氣象、醫院和保險公司等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

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縣公安局: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護、勘查,搶救傷員,實行交通管制,保障搶險道路暢通;負責道路清障及對易燃、易爆和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及時做好人員、物資的疏散和現場的管控,對危險物品及時進行妥善處置;組織事故調查、收集證據,分析事故成因,做出事故認定,提出處理意見;對路面管理、車輛發牌和檢驗、駕駛員考試和發證等環節進行責任倒查,提出處理意見;維護社會治安與穩定。

縣安監局:協助公安部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過”原則,提出處理意見。

縣交通、建設、農機局:參與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對道路運輸管理、運輸企業管理及道路線型設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等環節進行責任倒查,提出處理意見;負責組織、調配緊急救援物資所需車輛等運輸工具,優先運送救援人員和物資。

縣衛生局、縣醫院:負責現場傷員的救治和緊急處理,並將傷員迅速送往醫院救治,全力搶救傷員,減少人員傷亡,建立交通事故傷員搶救綠色通道。

縣民政局:負責做好死者親屬和傷員的撫慰工作。

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做好傷員的傷殘鑑定工作。

縣委宣傳部:負責收集信息和資料,由縣應急指揮部授權統一通報事故情況,做好宣傳工作。

縣文廣局:負責通過廣播電視發布交通事故信息,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播發交通事故案例情況,提供公益性的交通安全宣傳廣告等。

縣司法局:負責協調律師、人民調解組織、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參與交通事故的調處,提供法律法規支持和政策諮詢。

縣氣象局:負責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現場救援、處置期間的氣象預報工作。

縣監察局:負責組織監察部門對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保險部門:在第三者保險賠付最高額度內,負責做好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傷員的搶救治療費用的墊付工作。

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為死者親屬及傷員和親屬提供最大限度的食宿、交通方便。

(二)辦事機構

縣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公安局,作為其辦事機構。縣公安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縣公安局分管副局長、交警大隊大隊長擔任副主任。主要職責是:

1、負責應急信息的接受、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及時傳達和執行縣應急指揮部的各項決策和指令,檢查和報告縣應急指揮部的應急指示執行情況。

2、負責與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現場應急組織保持聯繫。

3、協調、組織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原因調查和快速評估,了解、匯總應急工作情況。

4、處理應急狀態終止後決定的有關事宜。

5、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履行預案中的職責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

6、負責處理應急指揮部日常事務,辦理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事項。

7、與縣應急聯動中心保持聯絡。

(三)工作機構

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發生後,迅速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進行現場處置或先期處置。現場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在縣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全面掌握事件發展態勢,及時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為上級決策提出建議等。

現場應急指揮部下設現場處置組、傷員搶救組、交通管制組、後勤保障組、治安管控組等五個應急小組,小組人員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應急預備隊的人員組成。

1、現場處置組

負責單位:縣公安局

職 責:

(1)接警後快速趕到現場,劃定中心現場警戒區,實施現場警戒,保護現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範圍之內,疏導周邊民眾,保護自身及現場工作人員的安全,防止發生二次交通事故。

(2)解救受困的民眾,配合醫療急救、消防、專業施救單位搶救傷員、排除險情、保護財物。

(3)施救工作結束後,按照事故處理的有關程式規定迅速展開現場勘查,收集證據,查清事故原因,寫出書面匯報材料。

2、傷員救治組

負責單位:縣衛生局和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

職 責:

(1)接警後快速趕到現場,對脫險的受傷人員進行緊急醫療處理後迅速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2)配合施救人員對受困的傷員進行現場緊急醫療救護。

(3)組成專門醫療組對受傷人員進行搶救,保障傷員得到及時救治,將受傷人員的死亡率降到最低點。

3、交通管制組

負責單位:縣公安局

職 責:

(1)接警後快速趕到現場,在現場周圍實施警戒,防止發生二次交通事故。

(2)對現場外圍道路進行臨時性交通管制,開闢出醫療急救、消防、專業施救的緊急通道。

(3)組織車輛分流,避免出現嚴重交通堵塞;現場處置完畢後,儘快指揮恢復交通。

4、後勤保障組

負責單位: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

職 責:

(1)按照指揮部門的指令,組織人員趕赴醫院,掌握各醫院傷員住院情況,核查死傷人員人數、身份、單位、住址,將傷亡及救治情況匯報給指揮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

(2)為一線搶險救援人員提供食品、藥品等後勤保障。

(3)接待前來指導應急處置工作的上級領導,接待受傷死難家屬等事宜。

(4)負責事故的傷員救治、屍體火化、追究當事人責任、損害賠償等善後處理工作。

(5)協助進行現場救助或疏散,完成指揮部門交辦的其它緊急指令。

5、治安管控組

負責單位:縣公安局

職 責:

(1)接警後快速趕到現場,在現場周圍實施警戒,維護現場應急處置秩序,防止出現擾亂現場處置秩序、哄搶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發生。

(2)打擊各種嚴重擾亂現場處置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

(3)協助進行現場救助或疏散。

(四)鄉鎮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相應成立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作為本行政區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其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可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五)專家組

縣應急指揮部設立專家委員會,作為其決策諮詢機構,必要時參加應急處置工作。專家組由事故處理、法律法規、醫學、救援排險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現場指導交通事故的處置;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評估;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等。

專家組人員由縣應急指揮部統一聘請,並報縣應急委員會備案。

事故分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嚴重程度、涉及範圍等,劃分為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I級)、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Ⅳ級)四級。

I級(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包括: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II級(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III級(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IV級(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傷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預測、預警

(一)信息監測

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應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做到警鐘長鳴,防患於未然,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以及邊查邊改”的原則,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存在隱患及時解決,對存在有重大隱患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路段進行關閉通行,提出專項整頓方案,杜絕不安全事故發生。

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要經常深入路段進行監測,若發現有不安全事故苗頭髮生,不得瞞報、緩報、謊報,並立即在第一時間內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報告要準確,電話告知時間、地點及事故大小程度,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警後,按照事故的報告規定及時上報縣應急指揮部。

(二)預警

道路交通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方除應立即撥打110、119、120求助外,還應向縣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同時組織相關人員進入搶險狀態,並維持好事故現場,做好疏散工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警後,立即報告應急指揮部,由應急指揮部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預案決定啟動之後,立即通知各成員單位趕赴現場參加救援。

(三)預警發布

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交警中隊根據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信息的監測分析結果,按照交通事故的分類分級及處置規定,依託公安指揮中心應急平台,報請本級應急指揮部進行紅色(I級)、橙色(II級)、黃色(III級)和藍色(IV級)預警。

(四)預警體系建設

要進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檢測、監控技術裝備資源,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監測預警平台,實現公安、交通、氣象、衛生等部門間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預警工作機制。

應急處置

(一)突發事件信息報告

鄉鎮派出所或交警中隊接到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III級或III級以上級別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報警後,在立即報告鄉鎮人民政府的同時報告縣公安局指揮中心;縣公安局和鄉鎮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在事件發生後2小時內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縣應急指揮部應立即報告縣應急委員會。需報告上級機關的,相關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上報。應急處置過程中,在第一時間續報有關情況。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報告單位、報告人;聯繫人和聯繫方式;報告時間;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的初步估計;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發生後已經採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報告的事項。

(二)分級回響

根據事故的等級標準,分別啟動不同等級的預案。發生一般事故(Ⅳ級),由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時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並在1小時內報告有關部門。

發生較大事故(Ⅲ級),由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時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並在半小時內上報,由縣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預案,1小時內逐級上報縣人民政府,由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決定啟動相應級別的預案。

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重大事故(Ⅱ級),由事故發生鄉鎮人民政府及時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在半小時內逐級上報至縣人民政府,並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再向上級報告,請求救援。

(三)預案啟動

縣應急指揮部在接到縣應急委員會關於啟動處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預案的指令後,應通過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應急成員單位發出啟動預案的命令,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快速、有效、全面地進行應急處置。

(四) 前期處置

相關單位發現較大以上事故案情後,要及時報告縣指揮部辦公室(電話:110、112),指揮部辦公室一方面向領導報告,一方面根據預案要求指令相關單位進行先期處置,快速處置、清理交通事故、車輛故障、危險物品泄露等事發現場。公安局建立相鄰轄區邊界就近保護現場、疏導交通、搶救傷員的工作制度,最大限度提高現場處置和施救傷員速度。

(五)現場處置

1、迅速成立現場指揮部,劃定警戒區和疏散區,指揮現場處置組、傷員搶救組快速搶救受傷和受困人員,交通管制組、後勤保障組、治安管控組快速進行事故現場周邊人員的疏散和警戒。

2、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態的發展及時報告縣應急委員會,報請啟動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預案等應急處置措施,進行事態的控制和險情的排除。

3、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調令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參與應急處置;

4、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縣應急委員會匯報應急處置的進展情況,執行縣應急委員會的應急處置指令。

(六)指揮與協調

預案啟動後,縣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主要包括:

1、事故處理。公安交警部門到達現場後,首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同時,按要求對現場進行警戒或管制。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拍攝現場照片和對現場進行攝像,繪製現場圖,採集、提取痕跡、物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勘查事故現場,可邀請檢察機關參與。對載有易燃、易爆和危險化學品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待危險消除後再勘查現場。對交通事故肇事人,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對逃逸事故,應在接報勘查事故現場的同時,及時布置查緝和發出協查通報。清理、登記現場遺留物品,並妥善保管。現場勘查完畢,拆除現場,恢復交通。對涉嫌構成犯罪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2、現場搶救。指揮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縣公安局、縣衛生局迅速組織人員搶救人員,保護財產,必要時,請求軍隊、武警部門予以協助和配合。

3、交通管理。縣公安局根據處置工作的需要,依法決定採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員進出交通管制區域,對進出交通管制區域人員的證件、車輛、物品等進行檢查。

4、治安管控。事故發生後,迅速趕赴現場,控制事故現場及周邊區域,保護現場,防止發生打砸搶等現象和事態進一步惡化。

5、醫療救護。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縣衛生部門緊急派遣專業隊伍,為受傷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儘量減少人員傷亡。經採取初步急救措施後,醫療救護人員應當將傷病人員及時轉送有關醫院搶救、治療,保障受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

6、調集徵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縣應急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資金和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向社會徵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

(七)應急回響

當事態難以控制或者有擴大、發展趨勢時,或者事態演變擴大到新的級別時,縣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報告縣應急委員會,請求支援或提請啟動相關應急處置預案進行應急處置。

(八) 應急結束

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後,縣應急指揮部組織公安、安監、交通等部門進行分析評估,提出結束應急狀態的建議,報縣應急委員會決定,並撤銷現場應急指揮機構。

宣布應急狀態結束後,縣應急處置成員單位和相關的部門、單位應按照處置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補充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重新回到應急準備狀態。

六、事故後恢復

(一)善後處置

1、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發生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迅速採取措施,開展救濟救助工作,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

2、縣應急指揮部組織公安、安監和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及時進行調查、統計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影響範圍和受災程度,評估、核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情況,報縣應急委員會、市應急指揮部和相關部門,並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3、衛生部門做好受傷人員的救護工作,民政等有關部門做好喪葬撫恤工作。

4、由經辦機構及時歸還徵用的物資、設施、設備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時歸還或者造成損壞的,應當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

5、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導致傷殘或者死亡的,其撫恤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調查與評估

處置結束後,縣公安局要會同安監局、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事故原因、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並向縣應急委員會做出報告。

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基本事實;事故發生後接警、出警及組織施救、現場處置情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肇事和受損機動車駕駛人的基本情況;肇事和受損機動車的情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間接原因及交通安全管理各環節存在的問題;對交通肇事行為人、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追究刑事或黨紀、政紀責任的情況以及整改措施。

縣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要於每年第一季度對上年度發生的交通事故進行全面評估,向縣人民政府匯報。

七、應急保障

(一)人力保障

縣、鄉兩級政府組建由公安、醫療衛生、交通、民政等部門人員組成的處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備隊伍。應急預備隊伍按照突發事件具體情況和應急指揮部要求,具體實施應急處理工作。

(二)財力保障

各級各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確保資金投入,保障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審計、財政部門負責對應急經費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三)物資保障

各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處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救援物資及預付資金儲備制度,滿足現場專業力量和公眾防護及殯葬死者的需要,儲備物資存放在交通便利、貯運安全的區域,確保應急需要。

(四)醫療衛生保障

醫療衛生等部門組織和參與現場醫療救護工作,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相應的應急準備措施,建立醫療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應急醫療救治網路,要指揮緊急救治傷員的醫院。

(五)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事發現場實施交通管制,根據需要組織開闢應急“綠色通道”,保證救援車輛優先通行。交通部門要根據救援需要,調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運輸工具,保證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的優先運輸。

(六)通信保障

電信、移動等單位要建立通信調度指揮網路,為處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提供通信與信息保障。縣交警大隊為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聯絡中心,各中隊以值班室為通信聯絡中心。指揮中心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七)科技支持

縣應急指揮部應依託相應的科研、業務機構,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技術支持系統。組織相關機構和單位開展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和綜合防範的技術研究。

八、監督管理

(一)預案演練

按照預案要求,適時組織不同類型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實戰演練,包括應急機制、指揮協調系統、應急專業隊伍、應急處置過程等演練。演練科目可分單個、多個或綜合性科目,採取現場模擬或模擬現場方式實施,綜合性科目的演練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對每次學習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評估並認真總結,不斷完善、強化和提高各項應急處置的實戰能力。

(二)宣傳和培訓

宣傳、公安、教育、衛生、司法等部門應廣泛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對外公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報警電話等。

定期組織全縣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和各有關部門的領導幹部以及指揮部工作人員進行常規培訓或專業培訓,將有關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課程列為行政幹部培訓內容,增強各級領導的應急意識,提高防範能力和應急指揮與處置能力。各應急成員部門、聯動單位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對指揮員、工作人員、救援人員及專業應急力量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培訓,不斷提高本部門、本單位預防和處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能力。

(三)責任與獎懲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機構和事發單位由於玩忽職守,導致漏報、遲報、謊報、瞞報,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本預案規定的應急處置職責,或者拒不配合併阻礙、延誤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預警信息傳送或應急處置行動,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在參加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致傷、致殘、犧牲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九、附則

(一)預案管理

本預案是縣人民政府進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準備和回響的工作檔案,各鄉鎮人民政府應遵照執行,並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本預案實行定期評審與更新制度。縣應急指揮部每兩年對預案組織一次評審,並視情作出相應的修訂。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預案由縣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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