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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明確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內容
桐府辦發〔2007〕36號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監管,根據中央編辦發〔2005〕9號檔案和遵義市人民政府第39號令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我縣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明確如下:
一、鄉鎮人民政府
二、畜牧局
負責漁船及船員的發證、培訓等安全管理;負責漁業船舶的水上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統計上報工作,落實相關水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農業局
負責農業自用船水上交通安全行業管理,指導、督促鄉鎮開展農用船、自用船的檢丈、登記、發證和人員的安全管理,制止農業自用船參與社會運輸。
四、旅遊局
負責水上旅遊、遊樂、漂流等船舶及浮動設施的水上交通安全行業管理,保障水上旅遊、遊樂、漂流項目符合安全資質條件,督促行業船舶及人員按規定進行檢驗、登記及培訓考試。
五、林業局
負責林區水域船舶及浮動設施的水上交通安全行業管理,保障林區水上旅遊、遊樂項目符合安全資質條件,督促行業船舶及人員按規定進行檢驗、登記及培訓考試。
六、交通局
主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持水上安全管理辦公室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和周邊地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船舶法定檢驗、船舶登記和發證;組織開展船員技術培訓,負責船員考試、審驗、發證;負責水上水下施工許可,實施通航管理;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水路運輸行業安全管理;負責水路運輸企業資質條件審核、許可,維護水路運輸安全生產秩序;督促、指導水路運輸裝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督促消除安全隱患。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渡運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導鄉鎮開展渡口安全管理和渡口設施及渡船的維護管理。
水上交通情況複雜,監管任務重,各鄉鎮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共同把好船舶安全管理關,對因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能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將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