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桐府辦發〔2010〕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桐梓縣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方案
為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嚴格執法程式,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合法、合理、公正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遵府辦發〔2009〕163號檔案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加強縣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以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工作制度為內容,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相協調,從源頭上防止濫用和亂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落實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切實推進依法行政。
二、工作目標
行政執法活動公正透明,主動接受監督,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符合法律目的,行政處罰行為符合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原則,行政處罰程式公開、透明,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全面正確實施,進一步提高廣大行政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水平,實現行政執法工作規範化,為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三、適用範圍
縣內法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依法受委託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
四、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要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符合立法原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另行設定行政處罰種類。行政處罰階次的劃分,不得超出法定幅度。
(二)公正性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時,對於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後果相同或相近的違法行為,適用法律依據及處罰種類、幅度應當基本相同,防止和避免發生不同情況相同對待和相同情況不同對待等隨意處罰的現象。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時不僅要做到實體上的合法適當,而且要做到程式上的規範合理,真正做到行政處罰權力與部門利益脫鉤,充分體現法律制度的公平與正義。
(三)公開性原則
行政處罰依據、程式要公開,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及標準要公開,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結果也要公開。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除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外,還應當就從輕、減輕、從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據作出說明。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教育為先、先教後罰。能夠通過批評教育解決的,不予處罰;能夠輕罰的,不予重罰。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引導公民自覺守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五、主要任務
(一)梳理行政處罰依據
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對由本單位負責實施的行政處罰的執法依據進行梳理,對含有自由裁量權內容的行政處罰的執法依據(包括頒布機關、處罰的違法行為、執法許可權、執法程式、強制措施、處罰種類、處罰標準及自由裁量幅度等)編制目錄。
縣政府實施的行政處罰的執法依據,由具體執行該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梳理和編制目錄。
(二)制定具體處罰標準
在梳理行政處罰執法依據的基礎上,按照合理行政、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運用範圍、行使條件、裁量幅度、事實要件等,進行合理細化和分解,作出準確、科學、詳盡的規定。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要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條件。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要根據涉案標的、主觀動機、違法手段、社會危害程度,行為人具備的客觀條件等因素劃分若干違法行為階次,並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細化為若干裁量階次,將不同的違法行為階次和裁量階次對應,形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
3、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1)不滿14周歲的公民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4、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誘騙、教唆實施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實施違法行為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5、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規定從重處罰:
(1)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2)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3)受到行政處罰後,不執行整改要求,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4)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5)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6)妨礙執法人員查處其違法行為的;
(7)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8)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9)對檢舉人、證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10)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
6、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行政處罰行為制定了自由裁量標準的,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可以直接引用。
7、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處罰幅度應當保持一致。
(三)建立相關工作制度
1、建立自由裁量說明制度。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是否採納,以及有關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都應當在處罰決定中予以說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要求聽證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2、建立自由裁量審核制度。行政處罰實施主體要加大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審核力度。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行政處罰建議,應經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的法制機構提出審核意見後,報該行政處罰實施主體負責人決定。
3、建立自由裁量集體研究制度。對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重大或複雜案件,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要進行集體研究。
4、建立評議考核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評議考核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規定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人員,嚴格追究相應責任。
5、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行政處罰實施主體作出較大數額罰款以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要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四)編制流程圖
各執法主體要結合自身執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編制本單位適用自由裁量權的流程圖。各單位制定的相關工作制度及編制的流程圖要製作上牆,並予以公示。
六、實施步驟
2010年1月15日前,各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應成立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領導小組,抽調專人從事此項工作,並由縣政府法制辦組織完成對各單位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2010年1月30日前,各行政處罰實施主體要完成行政處罰依據的梳理和目錄的編制工作,並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認定。
2010年2月25日前,各行政處罰實施主體要制定具體的行政處罰標準,制定行政執法程式(調查、檢查、告知等執法程式和初審程式、聽證程式、批准程式、批准許可權),建立自由裁量說明制度、自由裁量審核制度自由裁量集體研究制度、評議考核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工作制度,並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審核、認定。
2010年3月1日起,各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在縣政府信息中心網站上公布經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認定的具體的行政處罰標準並組織實施,落實相關工作制度。
各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對新頒布由自己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要在實施前將涉及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和處罰標準細化,制定具體標準書面報縣法制辦審核、認定後公布實施。
由縣監察局牽頭,與縣政府法制辦、縣政務服務中心、縣政府信息中心配合共同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網上電子監察系統,對各單位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規範自由裁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各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在2010年1月20日至3月20日前每10天要向縣政府法制辦報送一期工作簡報,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納入2010年度政府工作目標考核。
七、組織領導
縣人民政府成立桐梓縣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具體組織領導。
組長:冉賢俊 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
副組長:令狐紹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
王朝焱 縣監察局局長
婁贏政 縣外事僑務辦主任、政府辦副主任
游禮琳 縣政府法制辦副主任
成 員: 申劍 縣公安局局長
李玉明 縣城鎮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
周興 縣財政局局長
胡世勇 縣建設局局長
杜隆焰 縣民政局局長
張大亮 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劉波 縣安監局局長
李仁學 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黃東升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李曉波 縣司法局局長
李明德 縣交通局局長
徐啟書 縣審計局局長
鄧小林 縣經貿局局長
張正榮 縣水利局局長
陳守坤 縣農業局局長
陳德俊 縣人口計生局局長
聶開林 縣林業局副局長
張中紅 縣衛生局副局長
令狐榮楷 縣文廣局局長
胡大強 縣物價局局長
江旭東 縣畜牧局局長
周紅衛 縣農機局局長
申茜 縣人勞社保局副局長
喻剛 縣地稅局局長
冷輝 縣國稅局局長
廖維全 縣工商局局長
夏益岳 縣質監局局長
蔡毅 縣菸草專賣局副局長
李樹喬 縣教育局局長
張天才 縣糧食局局長
王先華 縣史志檔案局局長
趙孟 縣氣象局局長
胡大量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黃築剛 縣鹽務支局局長
嚴謝峰 縣統計局副局長
林玲 縣旅遊局副局長
令狐飛 縣政府法制辦幹部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於縣政府法制辦,游禮琳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工作人員根據需要從司法局等單位抽調,辦公室負責全縣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和考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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