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桐梓縣城鄉違法建設行為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一、綜合整治的基本原則(一)堅持依法行政、長效管理。 加大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的整治力度,加強監督和檢查,實行目標管理,嚴格兌現獎懲,推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綜合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職責分工1、婁山關鎮、燎原鎮、楚米鎮:全力配合縣城違法建設的綜合整治,做好規劃區村民建房的組織協調工作。

桐府辦發〔2009〕4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桐梓縣城鄉違法建設行為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桐梓縣城鄉違法建設行為綜合整治實施方案
為嚴肅查處我縣城鄉規劃區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有效遏制違法建設的蔓延,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形成網路化管理,及時查處、及時打擊,從源頭抓起、上下聯動,確保全縣城鄉規劃區範圍內不再發生新的違法建設行為,促進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的健康發展,縣政府決定對城鄉違法建設行為實施綜合整治,特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綜合整治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行政、長效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堅持依法查處打擊,構建長效管理機制,有效遏制違法建設行為,推進城鎮建設和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認真落實各鄉鎮人民政府在城鄉建設和管理中的主體責任,切實抓好轄區內違法建設行為的綜合整治工作,各鄉鎮政府的鄉鎮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鄉鎮長為直接責任人;縣建設局局長、縣國土資源局局長、縣城鎮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為全縣綜合整治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副局長為直接責任人。
(三)堅持民眾參與、社會監督。廣泛動員城鄉規劃區域內的各單位和村(居)民,自覺擔負起建設城鎮、管護城鎮的義務,積極勸阻和舉報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
(四)堅持集中力量、綜合打擊。抽調相關部門執法人員,啟動聯合處罰機制,加大現場巡查力度,採取行政、經濟和法律等手段,及時有效打擊違法建設行為,對違法建設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達到拆除一處、教育一片、懲戒一方的威懾作用。
(五)堅持疏堵結合、懲防並重。堅持科學規劃,加快經濟適用房、茅危房改造工程、“黔北民居”工程、“四在農家”工程的建設,加大各類住房供應;加強村民法制教育,有序解凍、合理安排和調整村民宅基地,依法規範村民的建房行為,積極妥善處理“城中村”問題和失地農民問題。
(六)堅持嚴肅紀律、獎懲分明。加大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的整治力度,加強監督和檢查,實行目標管理,嚴格兌現獎懲,推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綜合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加強綜合整治的組織領導
成立桐梓縣城鄉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並下設立辦公室,從縣建設局、國土資源局、公安局、地稅局等部門抽調精幹人員與城管執法大隊合署辦公,按照縣違法建設綜治領導小組的安排,對縣城規劃區內,實施執法巡查,組織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打擊違法建設行為。
三、綜合整治的目標、範圍和職責分工
(一)目標。通過實施綜合整治,實現全縣城鄉規劃區內無新的違法建設行為。
(二)範圍。縣城規劃區及鎮鄉規劃區。
(三)職責分工
1、婁山關鎮、燎原鎮、楚米鎮:全力配合縣城違法建設的綜合整治,做好規劃區村民建房的組織協調工作。其它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切實履行城鄉規劃管理的責任,積極組織建設性規劃的編制和公布、國土所和村管所的執法人員,加強綜合執法巡查,嚴厲打擊亂修亂建行為,認真開展違法建設的綜治工作。
2、國土資源局、縣城鎮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嚴格執行《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會同婁山關鎮政府、燎原鎮政府、楚米鎮政府、公安局等全力開展縣城規劃區違法建設的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和監督其他鄉鎮開展綜合整治工作。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建設用地管理工作。
3、縣公安局:嚴格按照《治安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打擊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黑開發商、妨礙執法公務的行為和人員、對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行為和人員,確保違法建設整治工作的順利推進。
4、縣文體廣電局:組織新聞媒體開展對綜合整治工作的宣傳報導,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5、縣建設局、雙創辦:負責對茅危住房的鑑定工作,對縣城規劃區內茅危房鑑定的申請,提出方案,並將茅危房建設工程、“四在農家”工程、“黔北民居”工程的選址、用地規劃和建設審批情況,會同國土資源局和城管執法大隊備案。
6、縣民政局:負責對涉及違法建設的特困家庭的審核、認定和救濟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
7、民兵應急分隊在原有的工作職能增加協助配合城鎮管理行政執法大隊拆違工作和日常巡查違法建設工作兩項職責。巡查工作採取包片、定人、交叉、徒步、的方式,巡查收集違法建設的地點、現狀、當事人的有關情況,及時將信息反饋到城鎮管理行政執法大隊。
8、供電、供水、供氣、通訊等單位: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國辦〔2007〕71號檔案要求,配合做好違建整治工作,不得為違法用地、違法建設項目提供供電、供水、供氣、通訊等服務。
四、綜合整治的工作措施
(一)加強宣傳培訓。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要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縣委、縣政府整治違法建設的決心,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切實增強各單位和民眾的法制意識,大力支持、廣泛參與綜合整治工作。縣國土資源局、城鎮管理行政執法大隊要加強對縣城違法建設的綜治執法人員的執法培訓,做到熟悉政策、精通業務、規範執法、文明執法。
(二)加強經費保障。違法建設綜合整治所需經費由縣、鄉鎮財政分級負責,並專款專用。縣城違建綜合執法的經費由縣財政承擔,實行專戶管理,專項審批;各鄉鎮也要安排違建綜治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執法工作需要。
(三)嚴禁為違法建設和違法建築提供市政公用服務。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精神,對未取得合法手續的建設項目,發改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規劃建設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電力和市政公用企業不得通電、通水、通氣,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工商部門不得登記。各有關部門要依據本部門職責,切實加強監管,形成執法合力。
(四)提高執法效率。縣城鎮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和各鄉鎮政府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時發現違法建設行為,迅即開展調查取證,要儘快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和採取執法措施,防止違法行為的擴大,減少執法阻力,提升執法效果。具體的時限要求由城鎮管理行政執法大隊提出方案報縣政府批准後執行。
(五)搞好住房保障。縣國土資源局牽頭,建設、發改、監察等部門參與,於2009年6月底前提出規劃區內農民建房的管理辦法,報縣政府批准後嚴格執行,滿足規劃區農民建房的合理需求,避免或盡力減少二次拆遷。同時,縣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鄉鎮政府做好涉及違法建設的特困家庭的審核、認定和救濟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
(六)實行分類整治。1、對綜合整治工作開展後頂風亂占亂建的必須嚴厲打擊,堅決依法拆除。2、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和危及公共安全的現有違法建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強制拆除。3、對2007年10月1日後查實的違法建設依法實施拆除。4、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違法建設依法實施強制拆除。5、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且經鑑定沒有安全隱患的現有違法建築,依法從嚴給予行政處罰,按規定追繳相關稅費。6、對機關宿舍區亂搭亂建的,實行行政“一把手”負責,由該單位採取行政手段或有關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不得出現新的亂搭亂建。
五、綜合整治的時間步驟
綜合整治分為方案準備、宣傳動員、集中整治和鞏固提高4個階段。縣城從2009年4月25日開始,其它鄉鎮啟動時間自行確定,縣城綜合整治的具體時間為:
(一)方案準備階段(2009年4月20日至5月15日)。主要任務為制發《縣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違法建設行為綜合整治的通告》,違法建設的調查、摸底、匯總;抽調工作人員、宣傳資料印製、經費落實等。
(二)宣傳動員階段(5月18日至5月23日)。主要任務為通過張貼縣政府《通告》、發放宣傳資料,電視、報刊(專題節目)宣傳、宣傳車進社區、公布舉報電話等形式,教育廣大民眾充分認識違法建設的危害性,增強規劃的法制意識,調動廣大民眾的參與積極性,營造良好的整治氛圍。
(三)集中整治階段(5月25日至10月31日)。主要任務為在宣傳的同時,組織綜合執法人員開展進村入組的現場巡查,對頂風作案、亂占亂建的及時調查處理,依法拆除,做到發現一處、拆除一處,不新增違法建築。同時,對現有的違法建築開展調查摸底,提出分類處理方案,對嚴重影響城鄉規劃、危及公共安全的違法建築物依法實施拆除。
(四)鞏固提高階段(2009年11月1日以後)。認真總結前期工作開展情況,嚴密規劃管理措施,規範村民建房行為,加大規劃巡查執法力度,確保不新增違法建築物、構築物。
六、加強監督檢查
(一)實行目標管理。從2009年起,縣政府對城鄉規劃管理執法工作,納入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的目標管理考核。同時,各鄉鎮也要將參與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納入規劃區內村組、社區幹部的年度績效考核內容.
(二)嚴格監督檢查。對違法建設綜合整治工作中機關單位家屬區亂搭亂建處理不力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與違法建設和妨礙執法的,由縣監察局會同有關部門嚴肅查處,觸犯法律的,依法處理。
(三)責任追究。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城建領導小組不定期對縣城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進行暗查,暗查情況公開在新聞媒體上曝光,對弄虛作假、謊報事實的全縣通報;對查處違法建設不作為、查處不及時、處罰不到位,造成負面影響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根據違法建設的性質(違法用地規劃、違法建設性規劃)和造成負面影響的程度,對涉及部門的黨政負責人和辦案人員實施警示誡勉直至追究黨政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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