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記

語出:

(1).卷宗文錄。《新唐書·百官志二》:“掌言二人,掌宣傳,外司附奏受事者,奏聞;承勅處分,則録所奏為案記。”

(2).登記。《新唐書·百官志二》:“司綵、典綵、掌綵,各二人,掌錦綵、縑帛、絲枲。有賜用,則旬別案記。”

案記
拼音:
解釋:1.卷宗文錄。 2.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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