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水產畜牧局

(五)組織擬訂促進水產畜牧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 (七)承擔水產畜牧業行業管理職責。 (十)承擔水產畜牧業防災減災的責任。

主要職責
(一)
(二)指導農村草地承包、水面灘涂養殖使用權管理。擬訂水產畜牧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水產畜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現代養殖和肉食品加工企業、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水產畜牧業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水產畜牧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水產畜牧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水產畜牧業規模化、標準化生產。
(四)負責提出水產畜牧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水產畜牧業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共同制訂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水產畜牧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發改財政部門組織實施水產畜牧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組織擬訂促進水產畜牧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水產畜牧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水產畜牧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研究制定水產畜牧業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水產畜牧產品品牌。
(六)負責漁業漁政管理。組織管理漁業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負責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生野生動植物、漁業水域生態管理及環境保護和漁業資源的增殖工作;依據法律法規代表國家向漁業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人提出賠(補)償;維護國家淡水管轄水域的漁業權益的工作;代表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牽頭管理外來水生動物物種。
(七)承擔水產畜牧業行業管理職責。組織實施水產畜牧業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指導水產捕撈和養殖、畜產品養殖、加工、流通和新興水產畜牧業發展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水產和畜牧原(良)種場、現代水產畜牧業示範基地的規劃。指導漁業水域、草原、宜漁灘涂和水域以及水產畜牧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指導水產畜牧業節能減排工作;劃定水產畜牧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水產畜牧業、循環水產畜牧業等的發展。
(八)負責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指導動物防疫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及動物衛生監督工作,負責動物疫情管理並組織撲滅。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的管理。組織實施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
(九)承擔提升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責任。依法開展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發布有關水產畜牧產品安全信息。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畜牧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依法開展水產種苗、草種、種畜禽、獸藥、漁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許可及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獸藥、漁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檢驗檢測。擬訂水產畜牧業有關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開展獸醫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
(十)承擔水產畜牧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水產畜牧業災情,組織種苗、消毒劑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一)管理水產畜牧業經濟信息,監測分析水產畜業經濟運行,開展相關統計工作。發布水產畜牧業經濟信息,負責水產畜牧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行業信息服務。
(十二)擬訂水產畜牧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水產畜牧業教育和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的有關工作,依法實施水產畜牧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承辦水產畜牧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水產畜牧業社團組織為水產畜牧業、飼料工業發展服務。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