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19日就《核電管理條例(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送審稿明確了核電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核電項目公司、核電運營公司三個主體的核安全責任,是對我國現有核電法規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根據送審稿,核電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其核電項目的核安全管理責任主體,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將成為核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承擔其控股核電廠全壽期的核安全管理責任。核電項目公司負責核電項目建設,對核電項目建設的安全和質量承擔直接責任。核電運營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運營責任。其責任可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契約予以明確。
由於核電機組退役存在著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量大、核與輻射安全及環境保護要求高、技術複雜等特點,送審稿規定,核電機組延壽、退役,由核電項目公司提出申請,經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核安全監管部門對申請提出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記者獲悉,目前我國還未遇到機組需要延壽與退役的情況。
送審稿特彆強調了核電企業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眾及時、準確、完整地公開相關信息,建立核信息公開管理制度,配備必要設施,及時公開核電廠的運行狀況、環境影響、放射性釋放、核事件及核事故、核應急等相關信息,答覆公眾關注的問題,提高公眾對核電的認知水平。核電項目環境影響和安全性評價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公開。與此同時,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核電廠實施監督性監測,並定期發布監測信息。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可以依法對核電廠外圍環境進行監測,並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