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管理和認可實施暫行辦法

2012年7月25日,國家能源局、國家核安全局以國能科技〔2012〕226號印發《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管理和認可實施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5條,由國家能源局和國家核安全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國家能源局 國家核安全局通知

國家能源局 國家核安全局關於印發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管理和認可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能科技〔2012〕226號
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實施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加強核電標準化管理和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認可工作,現將《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管理和認可實施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管理和認可實施暫行辦法
國家能源局國家核安全局
2012年7月25日

核電標準管理和認可實施暫行辦法

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管理和認可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實施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保證核電安全,根據《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能源行業核電標準制修訂過程遵守《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能源行業核電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的規定,其中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的認可遵循本辦法。
第三條 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經過國家核安全局審查認可後,在前言中增加“本標準已經國家核安全局審查認可”,並加掛HAD 編號。
第四條 國家核安全局委派專家參與能源行業核電標準項目立項論證。國家能源局下達能源行業核電標準計畫前,由國家核安全局確認需要認可的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項目。
第五條 國家能源局下達能源行業核電標準計畫,標出需要認可的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項目,並抄送國家核安全局。
第六條 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起草過程中應充分注意與國家相關核安全法律法規的協調性,對於其中的重大問題應充分討論,協商一致。
第七條 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起草階段應充分徵求意見,徵求意見單位應具備廣泛代表性。
第八條 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審查採用會議審查的形式。標準審查會專家由國家能源局能源行業核電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國家核安全局核安全專家委員會委員、相關單位的代表及專家組成。審查通過的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報國家能源局批准。
第九條 國家能源局發布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前,將標準報批稿送國家核安全局認可,國家核安全局認可通過的,提供HAD 編號,由國家能源局發布。
第十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經下達計畫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起草過程中應當徵求國家核安全局意見。國家核安全局確認是否屬於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屬於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的項目審查後按第九條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發布前國家能源局已經發布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由國家核安全局審查認可後成為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
第十二條 國家核安全局定期發布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目錄用於指導核電廠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退役以及核安全審評和監督。
第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能源行業核電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管理的技術支持,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負責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認可的技術支持。
第十四條 經國家核安全局認可後的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全文對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和國家核安全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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