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營運單位(許可證申請者)在核電廠建造和運行前,向國家核安全當局提交安全分析報告檔案。編制安全分析報告的目的是向國家核安全當局論證擬建核電廠在運行時能確保全全,並能保障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和保護環境。國家核安全當局根據該報告評定核電廠能否獲得建造許可證或運行許可證。
據核電廠建設的不同階段,安全分析報告分為初步安全分析報告(PSAR)、最終安全分析報告(FSAR)和修訂的最終安全分析報告(RFSAR)。它們在內容上各有所側重並逐步深化。《初步安全分析報告》中對廠址特徵應給出詳細和確定的描述,但對系統和設施等的描述則是初步的。《最終安全分析報告》中應對系統和設施等做出詳細的描述並全面反映在《初步安全分析報告》的審評過程中向國家核安全局做出的承諾。在《修訂的最終安全分析報告》中除應全面反映在《最終安全分析報告》的審評中對國家核安全局的承諾外,還應全面反映在調試和試運行階段的經驗反饋。
根據中國現行的核安全法規,核電廠營運單位在核電廠建造前必須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建造申請書》、《初步安全分析報告》以及其他有關的資料。經審核批准後,取得《建造許可證》,方可動工建造。在核電廠首次向堆芯裝載核燃料前,核電廠營運單位必須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首次裝料申請書》、《最終安全分析報告》以及其他有關的資料。經審核批准,取得《首次裝料批准書》後,方可裝載核燃料進行調試。從核電廠首次達到滿功率之日起,經過12個月的試運行,營運單位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修訂的最終安全分析報告》以及其他有關的資料,經審核批准,獲得《運行許可證》後,方可投入商業運行。
核電廠在運行期間需要進行運行管理,給出核電廠生產準備工作和運行計畫的資料。(說明負責核電廠設施的設計、審查、批准、施工管理、試驗及運行等各項任務的機構及其職責、工作人員數量和合格條件;(提出核電廠工作人員培訓大綱;(提出應急計畫及其執行機構;(提出在常規運行、非正常運行和應急活動中所採用的管理規程、運行規程和維修規程;(提出核電廠實體保衛的具體計畫。同時核電廠運行許可證的申請者應提交擬採用的運行技術規格書及其依據,經國家核安全管理當局審查並修改後,作為運行許可證的限值和條件。核電廠許可證申請者應分階段提出初步和最終運行技術規格書,包括數據、曲線、圖表及其他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