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運行安全要求

核安全法規對核電廠運行的基本安全要求。核電廠的運行必須遵循運行規程、運行限值和條件。運行規程、限值和條件必須根據設計、安全分析、調試的結果來確定。在核電廠運行壽期內必須保證有足夠的合格人員和工程技術支援力量,必須執行報告制度和經驗反饋。

調試

調試前必須完成安全分析報告和調試大綱,並經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調試大綱必須證實核電廠的建造符合設計及安全要求,並包括必要的可供運行人員套用的運行規程。

運行限值與運行條件

必須在運行許可證中規定運行限值和條件,以確定運行的安全界限。核電廠改動時,安全分析、運行限值和規程等必須修訂。

核電廠必須通過安全分析、試驗及運行經驗反饋,確定一組運行限值和運行條件,作為運行的安全界限。在這個界限內,核電廠不會受到不良的效應或不能接受的損壞。對於一些關鍵的電廠參量,必須設定正常運行限值和整定點,並由自動系統加以控制。

合格人員

運行、維護、試驗、檢查和支持功能必須由足夠的受過適當培訓並得到授權的人按經批准的規程進行。

對於運行人員和維護人員必須制定培訓和再培訓計畫,使他們能安全有效地履行他們的職責。特別要加強對控制室人員的培訓,包括套用核電廠的模擬機進行培訓。

工程與技術支援

在核電廠的整個壽期內,在所有安全重要的方面都應能得到工程與技術支援。

核電廠應能從工程單位、電廠供貨商或專家團體獲得對電廠改進、修理、專門試驗等工作的幫助,也需要在做分析工作時獲得幫助。

運行規程

營運組織必須建立經批准的書面化的規程作為對預期運行事件和事故的回響基礎。

營運組織必須利用詳細的、驗證過的和正式批准的規程來管理核電廠的正常運行。另外,也必須制定應急運行規程,為操縱員對異常事件的恰當操作提供依據。

報告制度與經驗反饋

營運組織必須將安全重要事件報告給安全監管機構。營運組織或安全管理機構必須做出計畫來分析運行經驗,以保證從中學到教訓及採取合適措施。這些經驗應當與國內外同行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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