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 世紀60 年代末, 在核能、化工、基因工程等領域, 有關風險接受性的爭論日益激烈。美國社會學家Starr 於1968 年提出了“多安全才夠安全?”(How safe is safe enough ?)這一問題, 展開了對風險接受性的早期研究。經過後來許多學者的努力, 風險接受性研究, 現在已逐漸發展成為一個以一般意義上的公眾對風險的認知與選擇決策為對象的邊緣跨學科研究領域。在心理科學方面, 它與認知科學和決策心理學直接相關;在管理科學方面, 它是風險溝通的理論基礎;在社會科學方面, 風險對現代社會建構起著重要的作用;在傳播學方面, 人們對待技術和風險的態度與信息的傳播過程有著密切的聯繫。這些領域所取得的大量的理論和實踐成果, 對研究核能的風險接受性有很多有益的啟示。
三里島事故後, 已經要求新建核電站的反應堆堆芯熔化機率降低到10-5/(堆·年), 放射性物質大量外泄的機率低於10-7/(堆·年), 但公眾對核電的接受性並沒有因此而得到改善。產生這樣的問題有多方面的原因。究其主要原因, 是公眾與專家在核能風險問題上的態度存在極大的差異。
影響公眾風險認知的因素
風險是指產生不良結果或發生不期望事件的可能性。風險認知, 即人們對風險的理解和判斷, 它不僅反映了風險的特徵, 而且還是以人為主體的一種心理活動。按照認知心理學, 個體因素、風險特徵和認知環境是影響人們風險認知的3 個要素。
1 個體因素
人在風險認知中占有主體地位。一方面,知識結構的差異可能影響個體對風險的認知,例如普通公眾與核能專家的核能知識和經驗是不同的。但是, 在很多對普通公眾進行的調查研究中發現, 風險認知與知識結構的關係並非絕對的、無條件的。有時候, 對放射性有一定了解程度的人比不太了解的人對放射性更感到緊張, 對核能有一定了解程度的人比不太了解的人更反對核能。而且, 即使是同一種風險, 如果用死亡率和存活率進行不同的表述, 就可能引起人們對風險的完全相反的態度。因此, 與專家相比, 公眾對待核能風險的態度更加感性、更加複雜。公眾不是總以專家的目的和方法去認知風險。事實上, 情感和價值取向等個體傾向都會自然地影響公眾對核能的風險認知, 特別是在存在分歧的時候, 公眾可能表現出某種偏好。另一方面, 目前的研究結果普遍認為, 就普通公眾而言, 個體偏好對風險認知的影響比知識結構的影響更大, 而且隨著年齡、性別、社會地位、經濟地位、職業和居住地等社會基礎因素的變化, 個體偏好的作用大小和作用方向也會有所不同。
2 風險特徵
Knig ht(1921)從事件的結果是否可預見的角度認為, 風險可分為機率風險和不確定性風險兩大類。事件的結果和機率可以確定的風險稱為機率風險, 反之為不確定性風險。到目前為止, 全世界民用反應堆累計運行時間已達9800 堆·年, 但其實踐(或試驗)證據還不足以驗證反應堆嚴重事故的理論估計值———10-5~ 10-7(堆·年)-1 的可靠性。核安全分析在人因失誤、外部事件、低放隨機效應、廢料安全等問題上的估算中, 還存在很多假設(或推測)。
其不確定性導致人們對核能風險的性質和結果缺乏一致的認識(Demset z , 1999)。因此, 公眾對核電的風險認知在很大程度上受風險的主觀特徵的影響。根據美國心理學家Slovic 和Fischhoff(1982)的研究, 這些特徵歸為“ 熟悉性”和“憂慮性”兩個維度。美國阿瑞根大學的研究人員, 調查了人們對核電和其他類型的發電站的看法, 結果表明, 和其他類型的發電站相比, 公眾心目中的核電風險具有以下幾個特徵—不自願、災難性、恐怖、致命性、未知、滯後和不可控制。核電風險的這些負向主觀特徵, 使其風險水平往往被公眾高估。
3 環境因素
從傳播學的角度看, 大眾傳播能形成一個影響風險認知的環境。不管事物在客觀上如何, 報刊、廣播、電視的長時期報導, 都可以使大多數人形成一個新的概念,甚至產生“群體極化現象”。B .L .Cohen 曾對1974到1978年間《紐約時報》資料庫中有關意外事故的報導進行了分析,發現每年對車禍死亡的報導有120條,對工業意外事故的報導有25條,對與輻射有關的事故的報導有200 條。但是從死亡人數上看,每年有5萬人和0.45 萬人分別因車禍和工業意外事故死亡,而沒有人因輻射相關事故死亡,可是媒體報導卻對公眾產生了誤導,給人們留下了“輻射非常危險”的印象,也影響了人們對核能風險的認知。另外, 從社會的角度看, 公眾的風險認知可能受到個人所屬團體和社會價值觀的影響。Thompson(1980)強調從認知者的實際社會背景的多樣性角度來理解風險的可接受性, 美國社會學家Doug las 和Wildavsky(1982)則進一步提出了“文化理論”,主張在特殊的文化背景下, 研究不同群體中個人對風險的認知,後來還出現了很多基於“文化理論”的跨文化比較研究(Beck ,Dake)。
由此可見,人們對核能風險的態度趨於感性化和複雜化。知識結構只是影響公眾對核能風險認知的一個方面,而且由於興趣和目的不同,公眾也不可能具有與專家相同的知識結構。因此,簡單地對公眾進行核能知識普及教育,也許並不足以改變公眾對核能的風險認知, 還需要考慮到個體偏好、核能風險主觀特徵、媒體宣傳和文化背景等因素對公眾風險認知的影響。
公眾風險決策的特點
公眾對待核能的態度, 反映了公眾對核能利弊進行權衡的結果, 它本質上就是風險決策。但是, 一般意義上的公眾在風險決策時與專家表現出很大的不同。
1 考慮的“需要”不同
公眾在風險決策時主要考慮自身的“基本需要”,專家主要考慮社會的“發展需要”。根據馬斯洛(A .Maslow , 1943)的“需要理論”,人的需要可分為“ 基本的需要”與“發展的需要”兩大類。公眾在風險決策時, 主要考慮的是與個人基本需要有關的問題,即那些“因缺乏而產生的需要”。例如,當地建核電站會對自己和家庭的經濟收入、周圍環境、健康等帶來哪些影響。但是,專家更多地考慮到一些外部的、長遠的需要, 特別是一些“發展的需要”,也稱“後需要”。例如發展核能對能源的供需平衡的影響、對全球環境的影響,以及對社會和行業發展的作用等。這些雖然重要,但一些公眾認為對自己的影響卻很小。
2 目標“準則”不同
公眾在風險決策時以“令人滿意” 為準則,專家以“最優”為準則。由於核能風險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 且公眾掌握信息和處理信息的能力很有限, 因此, 對一般公眾來說, 不可能也不期望像專家或決策者那樣進行“ 規範的決策” ,打個比方, 公眾選擇技術風險就像顧客買衣服一樣—--顧客一般不會先對全城所有商店進行統計, 將所有的衣服按質地、做工、款式、價格等各個方面進行打分, 最後通過加權計算選出最好的一件出來。相反,顧客在看過幾件衣服以後, 就選中了其中的一件, 雖然這一件不一定是最好的, 但並不影響顧客買這一件衣服的決心。在風險決策時也是如此——專家通過計算複雜的期望值尋求“ 最優解” , 而公眾尋求“滿意解”。顯然, 兩者在決策目標和決策方法上, 有著巨大的差異。一般認為, 公眾的決策與機率分析等數字計算能力之間沒有太大的關係(Wagenaar , 1992)。
3 風險偏好不同
公眾在風險決策時表現出極為複雜的“風險偏好” , 專家的“規範決策”則基於風險偏好一致性假設。規範決策是通過對損失和收益的期望值的比較來進行的, 不考慮風險偏好, 更不會考慮風險偏好會變化的複雜情況。例如, 比較後知道,花2 元錢購買獎額為1000 元但中獎率僅為萬分之一的獎券是不值得的。但是, 許多人都購買獎券, 原因可能很多, 但根本原因在於人們對2 元錢的潛在損失和1000 元錢的潛在收益的偏好不同。Slovic 等人發現, 在小機率風險情境中, 當收益值較大時, 人們偏向冒險;當受損值較大時, 人們偏向避險。例如, 為了得到1000 元的收益而花2 元錢購買中獎率僅為萬分之一的獎券的冒險行為, 或者為了避免汽車被盜(機率也很小)造成數十萬元的損失而花數千元買保險的避險行為。而按照“規範決策” ,這些都是不划算也不會去做的。顯然, 公眾在決策小機率風險事件時, 後果比機率對風險偏好的影響更大一些。因此, 雖然核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而且在三里島事故後, 新建核電站的反應堆堆芯熔化機率和放射性物質大量外泄機率被降得更低, 但由於嚴重核事故的後果未得到有效限制, 人們對待核電風險的態度並沒有得到相應的改善。
4 社會因素的影響
公眾在風險決策時對選擇風險技術的社會背景非常關注, 專家決策主要是技術決策。美國橡樹嶺國家實驗室的兩名分析人員指出, 公眾決定是否接受一項風險時通常考慮以下3 個方面的社會因素:
1)可能受到風險危害的人是否參與了決策過程;
2)責任和義務是否清楚;
3)管理和監督機構是否有可信度。
另外, 公眾不僅考慮自己承擔的風險大小,還關心與他人比較的相對值, 所謂“不患寡而患不均”。如果風險由全體社會(或組織)成員共同承擔, 風險的接受程度會高一些, 即所謂的“風險轉移現象” ;相反, 如果風險只由部分成員承擔, 但使多數人受益, 那么風險承擔者會有不公平感, 導致風險的接受程度降低。例如, 美國內華達州建永久核廢料儲置場的計畫受到許多來自當地政府和公眾的阻力, 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當地人認為, 將其他州產生的核廢料儲放在沒有核設施、也不產生核廢料的內華達州是不公平的。因此, 一些技術上可行的決策,可能因為忽視了社會價值而導致可接受程度降低。
管理機制和信任度的影響
在公眾接受核能風險時, 不可能對核電站的運行有完全的了解, 更不可能直接參與對核電站的管理和控制, 而只能委託技術專家和政府管理部門控制核電的風險。這是一種典型的“委託—代理”關係。因為核電站和政府部門通常擁有更多的關於核電站運行及核事故方面的信息, 而且還可能向公眾有意隱瞞一些信息, 因此造成公眾與核電廠和政府部門之間存在信息的不對稱性。根據博弈理論對不對稱不完全信息下的“委託—代理”模型的分析, 我們知道:
1)如果不具有監督(包括直接和間接)的可能, 委託人是不願意承擔風險的。因此說, 可監督性對公眾是否接受核能有重要的影響。但長期以來, 由於種種原因, 公眾很難有獲得信息的渠道, 對核電廠的風險管理沒有約束力, 這是造成公眾要求核能“零”風險的一個重要原因。
2)在監督很難或不可能的情況下, 可以通過有效的信任機制實現委託人和代理人的合作。公眾更願意相信那些有聲譽的科學家或者其他值得信賴的組織及個人的意見, 是因為這些聲譽極高的科學家或組織如果有欺騙行為,被披露出來的後果將對他個人甚至其事業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因此, 公眾雖然並不完全了解風險本身, 但憑信任度也可以接受風險。相反, 如果缺乏有效的機制, 欺騙者沒有因其欺騙行為而受到相應的懲罰, 信任度就大打折扣。所以說, 在公眾參與還存在很多困難的情況下,信任度對核能的公眾接受性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核能界應該強調通過建立有效的信任機制, 贏得公眾對核能專家和安全管理部門的信任。
綜上所述, 公眾對核能的風險決策與個人需要的滿足、風險偏好、社會背景、監督機制和信任度等諸多因素有關, 而不是一個簡單的根據機率求期望值的判斷過程。
決策民主, 充分考慮公眾的特點
在反應堆的安全設計與安全概念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 要充分考慮到公眾的風險認知和決策特點。具體地說, 有以下幾點。
1)簡單、可靠的、具有固有或非能動安全性的設計, 比複雜的、需要機械或電力控制的安全系統更容易被公眾接受。許多事故表明, 反應堆的複雜的安全系統和控制系統, 可能因為維護與操作上的失誤而喪失作用。因此, 只有依靠簡單、可靠的, 具有固有或非能動安全性的設計, 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公眾的顧慮。
2)簡單、相對的安全概念, 比繁雜、絕對的安全概念容易理解。一般觀點認為, 作為一種風險管理和控制的手段, 風險分析應對風險的每一個細節都做出細緻的定量的計算。例如,說“生活在核電廠周圍人受到的年輻射劑量不到0.01 mSv , 致癌率不到千萬分之一點五” , 或者為了強調核能風險的可接受性, 將核能的風險與飛機、機動車駕駛等其他風險相比。這種將不同性質的風險進行簡單比較的方法, 忽略了風險認知和風險決策的複雜性, 而且在目前的輻射生物效應研究中, 要定量地確定劑量的隨機效應還非常困難。因此, 過分精確的結果反而容易讓人感到不可信, 產生牴觸心理。事實上, 公眾在認知風險和決策風險時大多使用“比較安全” 、“不太嚴重” 之類的概念進行模糊的語義思維, 而且公眾決策也不是為了尋求“最優解” , 而是為了尋求“滿意解”。因此, 安全概念並不是越精確越定量越好。正如AlvinWeinberg 所說:“我們不能確切地知道核電廠在運行狀態下的環境輻射可能造成幾個人死亡, 但我們知道核電廠的環境輻射水平只是在天然輻射的漲落範圍以內。也許這種說法並不那么精確, 但作為安全準則, 更容易被理解和接受。”
3)限制核事故後果的嚴重程度比降低事故發生的機率更容易被接受。對安全分析和整個社會而言, 核事故發生的機率與事故後果的嚴重性在風險評估上是同等重要的。但對個人來說, 一次事故並不比兩次事故好多少, 任何一次放射性泄漏事故都會給個人帶來嚴重的影響,特別是心理上造成的影響遠比放射性泄露事故帶來的損失大得多。因此, 從有利於公眾接受性的角度看, 核能更應該強調限制核事故後果的嚴重程度。
加強公眾溝通, 逐步引導公眾參與監督
只有通過積極有效的公眾溝通, 才能增進公眾對核能的了解, 並在核能的風險接受性問題上達成一致。核能的公眾溝通應注意3 個問題。
1、堅持客觀、公正的態度。一些宣傳為了降低人們的恐懼心理, 強調突出核能的優點, 有時候甚至採取一些誇大核能的優點、低估或掩蓋其缺點的做法。這種宣傳方式實在是弊大於利。從短期看, 它可能有一定的效果, 但從長期看, 公眾對風險沒有心理準備, 承受能力很低,只要發生一次事故, 公眾態度就可能發生劇烈的變化, 就像三里島事故和車諾比事故發生後的情況那樣。McGuire 借用生物學的免疫法, 提出在宣傳核能的安全性能及防護措施的同時, 說明核泄漏事故在理論上發生的可能性,為發生核事故的條件、特徵、危害, 以及應急措施等等提供客觀、科學的說明與解釋, 比長期簡單突出核電優點的宣傳效果要好。
2、強調溝通雙方的平等原則。溝通是通過信息的表達和接收達成共識的過程。過去核能在進行公眾溝通時, 主要強調錶達, 即對公眾進行說服性工作。但是許多經驗表明, 在有效的溝通中, “接收”或“傾聽” 比“表達”或“訴說”更至關重要。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使公眾產生一種參與感和被尊重感, 可以提高公眾的積極性, 減少不滿情緒。而且, 公眾的意見和建議還有益於核電站及早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美國核管會的三里島特別調查組, 在調查報告中指出了公眾參與的重要性:“市民團體的參與者在某些情形下的確對安全起了重要的影響, 有時在程式的聽證前階段起了催化劑作用, 有時施加壓力使問題得到更為徹底的審查或對缺乏主動精神的機構所提出的審核程式加以改進。更重要的是, 有效地推動市民參與核能審核過程是管制系統所必需的, 是公眾對公共事業的合理要求。
3、逐步引導公眾參與監督。可監督性對公眾是否接受核能有重要的影響, 缺乏有效的監督是公眾要求“零風險”的最根本原因。所以,在加強溝通的基礎上, 應逐步引導公眾參與核能安全的監督管理。但是, 鑒於國內公眾核能知識普遍貧乏的狀況, 公眾參與在實踐中有很大的難度, 美國在20 世紀90 年代環保方面採取的公眾參與的方法值得我們借鑑, 就是允許那些公眾信任的有專業知識的專家或機構參與, 這樣既可保障公眾的權力, 又可克服監督者在知識結構上的缺陷。
總結
核能的發展離不開三個必要條件。一是技術發展成熟, 二是政府支持, 三是被公眾接受。核能最終是要套用於社會的, 因此, 被社會公眾接受是核能得以持續穩定發展的最基本條件。決定核能的風險可接受性水平的, 不是堆芯熔化機率這樣的技術標準, 而是社會公眾。AlvinWeinberg(美國核反應堆奠基人之一)在其著作《第一核紀元》中曾經多次指出:“費米(Fermi)在核能發展初期警告我們, 公眾對核能的認識和接受性, 將成為未來核能發展的最嚴重的問題, 而我們卻忽視了它。”但是, 公眾的風險認知和風險決策與專家有很大的不同。除了在知識結構上的差異以外, 個體偏好、風險特徵、社會文化背景、可監督性和信任度等都會影響公眾對待風險的態度。核能在發展中, 應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的影響, 通過多方面的努力提高核能的公眾接受性。
首先, 全面調查, 做到心中有數應該通過深入、紮實、全面的調查, 了解核能的公眾接受性現狀, 特別是對一個時期內帶
有方向性、傾向性的問題, 以及公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做到心中有數。例如, 1999年日本發生的JCO“臨界事故” , 引起了輿論對核能安全的關注, 2000 年車諾比核電站的關閉事件, 也一度成為公眾關心的話題。這些都是進行調查研究的良好時機。
其次, 注重理論, 開展風險接受性理論研究公眾對核能風險的接受性雖然複雜, 但也有一定的規律可循。近年來, 風險接受性研究與災害科學、環境科學、心理科學、公共政策等領域的相關研究互相滲透與交叉, 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 對核能的生存發展不無借鑑之處。反過來, 核能的發展實踐也為風險接受性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研究背景, 豐富了風險接受性理論。
總之, 良好的社會環境是保證核能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之一。核能只有在理解公眾的風險認知和風險決策的特點的基礎上, 通過技術和公共關係等多方面的努力, 才能解決公眾接受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