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市

核心市,1994年日本設立核心市。職能許可權小於政令指定市。

核心市在日語裡寫作“中核市”。1994年,日本修改了《地方自治法》,決定設立核心市。該法規定設立核心市的條件是:人口30萬以上;面積100平方公里以上;在本地區具有核心城市機能;如人口在50萬以下,則晝夜間人口比率須在100%以上。 核心市的職能許可權小於政令指定市,即可行使原由府縣執掌的60項許可權,如設立保健所、居民建房審批、城市規劃、限制屋外廣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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