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了提高核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素質,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於2002年11月19日頒布了關於印發《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 (2002)106號),決定在核安全及相關領域中建立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
根據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核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核安全綜合知識》《核安全專業實務》和 《核安全案例分析》。為了方便考生複習和準備考試,本叢書編寫委員會依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組織編寫、人事部審定的《全國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的具體要求編寫了此書,供廣大專業人員培訓或自學使用。
本書目錄
第一部分 我國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一、考試要求
二、我國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一)我國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圖示
(二)我國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層次及相互關係
(三)我國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各層次的制定和發布途徑
第二部分 核安全重要的法律和法規
一、考試要求
二、核安全重要的法律和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一
——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人頌發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一
——核電廠操縱人員執照頌發和管理程式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二
——核設施的安全監督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二
——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二
——研究堆營運單位報告制度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二
——核燃料循環設施的報告制度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實施細則
(十一)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
(十二)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實施細則之一
——核電廠營運單位的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
(十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十四)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
(十五)放射環境管理辦法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電離輻射與輻射源安全的基本標準
(十七)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三部分 與核安全有關的法律和法規
一、考試要求
二、核安全有關的法律和法規
第四部分 國際公約與相關檔案
一、考試要法語
二、國際公約與相關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