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用科學發展觀統領教育督導工作全局,深入貫徹落實《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湖南省教育督導條例》、《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教育督導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緊緊圍繞建設教育強市的總目標,大力加強教育督導自身建設,不斷創新教育督導工作方法,堅持督政與督學相結合,常規督導與專項督導相結合,努力開創教育督導工作新局面,為建設教育強市做出積極貢獻。
二、主要工作
(一)開展第二輪縣級教育工作“兩項督導評估考核”
1.部署第二輪“兩項督導評估考核”。督促和指導首批接受省第二輪 “兩項督導評估考核”的3個縣市區對照評估考核方案認真進行自查自評,做好各項準備工作。3月份開始開展2009年度縣市區教育工作“兩項督導評估考核”。
2.對 “兩項督導評估考核”後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查,重點督查教育經費管理體制和教育經費投入方面的整改落實情況。
3.運用好“兩項督導評估考核”結果,將結果在市主要媒體上予以公布,並根據督導評估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二)啟動教育強縣市區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先進縣市區、幼兒教育先進縣市區督導評估
4.制定教育強縣市區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先進縣市區、幼兒教育先進縣市區督導評估方案。督促縣市區對照督導評估方案認真進行自查自評,對2010年接受教育強縣市區省級督導評估的縣市區加強督查。
(三)啟動縣級政府職業教育工作督導評估
5.根據省里有關檔案精神,制定縣級政府職業教育工作督導評估實施方案。督促和指導2010年接受省級督導評估的縣市區對照《湖南省縣級人民政府職業教育督導評估方案》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評工作。啟動職業教育先進縣市區督導評估。
(四)繼續開展同級督政工作
6.修訂和完善市直部門履行教育職責考核細則,對相關職能部門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教育工作職責和落實市委、市政府教育工作決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考核,同時指導縣市區做好對同級和下級政府的督政工作。
(五)繼續實行縣級教育督導工作年度考核
7.繼續實行縣級教育督導工作年度考核制度,研究制定2010年教育督導工作考核辦法,依據考核情況實施獎懲。
(六)抓好各類學校辦學水平督導評估
8.抓好示範性普通高中督導評估。配合省政府教育督導室對2007年底以前掛牌尚未接受督導評估的省示範性普通高中進行督導評估,對2004年已評估的省示範性普通高中進行新一輪督導評估。對受評學校進行前期視導,督促和指導對照督導評估方案認真進行自查自評。對2009年已經接受省、市督導評估的學校整改工作加強跟蹤督查。
9.開展義務教育合格學校督導評估。根據義務教育合格學校督導評估方案和督導評估規劃,紮實推進2010年義務教育合格學校督導評估工作。對鄉鎮中心國小、九年一貫制學校和國中學校進行督導評估,在此基礎上,統一公布義務教育合格學校名單。指導各縣市區教育督導部門抓好完全國小的督導評估,並對縣級評估的完全國小進行審查備案。
10.開展民辦學校和幼稚園的督導評估。制定和完善民辦學校和幼稚園的督導評估方案及督導評估規劃,並按規劃穩步推進督導評估工作。
11.對直屬單位年度工作進行綜合考核。制定和完善直屬單位年度工作綜合考核方案和規劃,年末按規劃組織考核工作。
(七)建立督學責任區制度,圍繞教育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專項督查和專題調研
12.實施督學責任區制度,分級建立教育督導責任區,對義務教育階段控流保學、中國小辦學行為、基礎教育課程改革、中國小體育衛生工作、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普九”債務化解、教師績效工資落實等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和專題調研,並將有關情況進行通報。
(八)進一步加強教育督導機構和隊伍建設
13.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及有關部門的支持,進一步健全教育督導機構,充實教育督導人員,增加教育督導經費,改善教育督導條件。舉辦市、縣兩級教育督導幹部業務培訓班,學習教育督導理論知識和督導評估的業務知識,交流各地教育督導工作經驗。進一步加強教育督導隊伍作風建設,完善相關的監督機制和獎懲制度,規範教育督導行為,調動教育督導工作者的積極性。
(九)不斷改進和創新教育督導運行機制。
14.堅持“科學督導”,進一步修訂和完善各項評估指標體系,確保督導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堅持“陽光督導”,認真研究和改進督導評估的方式方法,完善督導評估工作規程和實施細則,確保督導評估過程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堅持“有效督導”,確保教育督導工作落到實處。
(十)切實抓好教育督導理論研究、信息化建設和宣傳工作
15.充分發揮教育科研院所在教育督導理論研究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時開展全市教育督導優秀論文和成果評獎活動,鼓勵和組織廣大教育督導工作者廣泛開展民眾性的教育督導研究活動,為教育督導工作的開展提供理論基礎和智力支持。繼續辦好《株洲教育督導》及株洲教育督導網,進一步加強教育督導信息網路建設,建立健全教育督導信息報送制度,實現教育督導信息的及時反饋和交流。重視教育督導宣傳工作,通過多種媒介廣泛宣傳教育督導工作的先進經驗和典型,進一步擴大教育督導工作的社會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