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縣市區及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政績考核實施細則

株洲市縣市區及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政績考核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縣市區及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政績考核工作,根據《株洲市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政績考核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縣市區政績考核分縣市區政績,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政績兩個方面進行。

第二章縣市區政績的考核

第三條縣市區政績考核的基礎分為100分,其中:工作目標占80%(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分別占60%、4.5%、4.5%、4.5%、6.5%)、社會公認評估占10%、綜合評價占10%。

第四條確定工作目標的依據為:

(一)市、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二)市、縣市區黨代會工作報告,市、縣市區委全會和經濟工作會議精神;

(三)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財政預決算報告;

(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

第五條工作目標的確定一般依以下程式進行:

(一)制定目標方案。各縣市區根據全市總體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本地近三年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上年基數,分別提出本年度工作目標,市政績考核辦匯總。

(二)專門評審。由市政績考核辦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目標方案進行評審。

(三)徵求意見。分別徵求各縣市區和市分管領導對評審後目標方案的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

(四)審議決定。目標方案報市政績考核領導小組審定。

第六條工作目標分為定量指標(A)和定性指標(B)。定量指標,以絕對值(相對值)或增長率(平均值)的形式表示;定性指標,指難以用數值,需要依據進度、質量、標準或要求、效果進行評估的指標。

第七條定量指標分為正指標和逆指標。

(一)正指標得分=完成值÷目標值×項目分值。

(二)逆指標得分=[1-(完成值÷目標值-1)]×項目分值。

(三)每項指標得分最高為本項目分值的1.2倍,如超過則按1.2倍計分;最低為0分。

(四)定量指標核定原則:當年市委、市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門已下達指標的,按下達值核定;無下達值的原則上以上年實際完成值+[上年實際完成值×3年平均增(減)速]核定;如自報值高於核定值的,按自報值核定;沒有可比性的,按適度調高的原則核定。

第八條定性指標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個檔次,分值分別對應105、102.5、l00、80、60分。考核檔次確定按以下標準進行評估:

(一)優秀。指標的進度、質量、標準完成很好,工作有重大創新和突破,被授予國家級先進;或在全省縣市區中排第1-10名。

(二)良好。指標的進度、質量、標準完成較好,工作有較大創新和突破,被授予省、部級先進;或在全省排第11-40名。

(三)合格。指標的進度、質量、標準全部完成,在全省排第41-70名;或省里沒有組織排名,但指標的進度、質量、標準全部完成。

(四)基本合格。指標的進度、質量、標準基本達到要求;在全省排第71-100名。

(五)不合格。指標的進度、質量、標準沒有完成;或在全省排101名及以後。

第九條社會公認評估主要包括市領導對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滿意度和人民民眾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滿意度,其中,市領導滿意度占30%,人民民眾滿意度占70%。人民民眾滿意度主要包括經濟發展民眾滿意度、人居環境民眾滿意度和就學、就醫情況民眾滿意度和幹部作風民眾滿意度,各占25%。

社會公認評估分為“滿意”、“較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四個檔次,分別對應1.0、0.8、0.6、0.4的係數,另加一欄“不了解”。評估採用調查問卷方式進行。

單項調查得分=(“滿意”個數×1+“較滿意”個數×0.8+“基本滿意”個數×0.6+“不滿意”個數×0.4)×100÷有效票數。

第十條綜合評價得分,按《政績考核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實施。

第十一條縣市區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黨的建設、社會公認評估和綜合評價七個方面的基礎分均為100分,每個方面逐項考核計分,將每項得分相加,然後分別乘以其分值權重後,將各方面得分相加,再結合加減分因素確定該縣市區政績考核最後得分。

第十二條考核的組織原則上按照《政績考核辦法》所規定的程式進行。

(一)經濟發展、社會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指標的考核,由各縣市區或市直相關部門提供數據,市統計局匯總認定。

(二)中心工作、重點工作由市相關工作部門負責考核認定。

(三)人民民眾滿意度調查由國家統計局株洲調查隊組織實施。

(四)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由市政績考核辦統一組織考核,具體得分由相關主管部門認定。

第三章縣市區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的考核

第十三條縣市區黨委、政府正職政績考核的基礎分為100分,由履行崗位職責、民主測評和綜合評價構成,分別占60%、30%、10%。

(一)履行崗位職責得分按縣市區政績考核得分折算。

(二)民主測評得分由市領導測評分、領導班子成員測評分和幹部民眾測評分組成,分別占35%、25%、40%。市領導參加測評的範圍為全體市級領導。測評評價“好”的比例不超過20%(按比例計算,四捨五入);幹部民眾參加測評的範圍參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確定。測評內容主要是對測評對象進行綜合評估,分為“好”、“較好”、“一般”、“差”四個檔次,分別對應1.0、0.8、0.6、0.4的係數,另加一欄“不了解”,同時,對測評對象思想政治素質、政策理論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工作實績、廉潔自律等方面表現“差”的情況進行評估,由測評者在測評表相應欄目內打“√”進行測評。單項評估為“差”的要扣分,1個“差”扣0.1分,如“差”的總個數超過了有效測評個數的1.7倍,本項測評得分計為60分。計分公式為:測評分=[(“好”個數×l+“較好”個數×0.8+“一般”個數×0.6+“差”個數×0.4)×100÷有效測評個數]-單項“差”個數×0.1。

(三)綜合評價得分,按《政績考核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實施。

第十四條縣市區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政績考核的基礎分為100分,由履行崗位職責、民主測評和綜合評價構成,分別占60%、30%、10%。

(一)履行崗位職責得分按縣市區政績考核得分折算。

(二)民主測評得分由黨政正職測評分、領導班子成員測評分和幹部民眾測評分組成,分別占35%、25%、40%。測評內容同第十三條規定。幹部民眾參加測評的範圍參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確定。測評評價“好”的比例不超過20%(按比例計算,四捨五入)。

(三)綜合評價得分,按《政績考核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實施。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細則中,涉及分數計算時,中間過渡數據保留小數點後3位,最後得分保留小數點後2位。

第十六條本細則有明確規定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沒有規定的,按照《政績考核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細則由市政績考核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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