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區範圍內的所有中國小。
第二章 入學 註冊
第三條 中國小實行就近入學,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劃定招生範圍。
國中學校最遲在新學年開學前15天向本校招生範圍內符合條件的學生及監護人發放入學通知書。國中學生持通知書、學籍卡最遲在開學一周內到指定學校報到、註冊。學籍卡由區教育局統一設計印刷,由學生原畢業的國小負責填寫。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國中就讀學校等,加蓋區教育局學籍鋼印。凡年滿6周歲(不得遲於7周歲)的兒童均應依法接受九年義務教育,持戶口本最遲在開學一周內到指定學校就近免試入學。
第四條 中國小適齡兒童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入學或不能按時入學,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並備案,可免於入學或延緩入學。延緩入學期滿後,應按時入學。無故逾期一周不入學者,由學校報教育主管部門及當地政府備案,並協助當地政府動員學生入學,或由政府對學生法定監護人依法採取措施強制其子女入學。
第五條 學生的學籍號實行全區統一編碼。國中學籍號編排規則是由六部分13位代碼組成,具體構成如下:(如:2 XX 0204 XX XXXX),一位為學段代碼(1為國小,2為國中),二三位為年度代碼(如:2006年為06),四至七位為地市和縣區代碼(如:石峰區為0204),八至九位為學校代碼,十至十二位為學生代碼。接受證、轉學證、借讀證、休學證的編號規則為11位數(如: XX 0204 XX X XX)一二位為年度代碼,三至六位為地市和縣區代碼,七至八位為學校代碼,九位為年級代碼,十至十一位為流水號。
學生的學號一經確定就不能被別人代替。學生在本市內學校之間轉學,或由外地轉入,學號都由教育股編排。
第六條 學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確需要換,須持當地派出所證明,於每年3月份到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更名手續。
第七條 新生註冊時間為每年的九月中旬。學校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註冊手續。
第八條 國小原則上按45人編班,班額最高不超過50人;中學原則上按50人編班,班額最高不超過55人。
第三章 轉學、借讀、 休學、復學、退學
第九條 學生因家庭住居地和父母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轉學者,須辦理轉學手續。轉學時必須開具全區統一規格的接受證和轉學證,不得以便條形式開具轉學證明,同時轉學證明應簽署經辦人姓名。任何學校開出的轉學證必須真實有效,決不允許弄虛作假。
轉學的程式是:(1)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向轉入學校寫出書面申請,填寫轉學申請表;(2)轉入學校開出接受證,到轉入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縣、區教育局)簽署意見;(3)憑接受證由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證,到轉出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縣、區教育局)簽署意見;(4)憑轉學證再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條 學校不得拒收手續完備的正常轉學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學校接收確有困難,由教育主管部門再按就近入學的原則統籌安排。學校接收轉學學生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
第十一條 辦理轉學手續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後兩周和放假前兩周,學期中途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學生轉學必須轉入與在原校就讀時相同的年級,不得以轉學名義留級。
第十三條 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新疆建設者,確需借讀,在學校學位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在親屬所在地借讀。
解放軍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台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準予借讀。
第十四條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報經戶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持原校證明及借讀所在地親屬戶籍證明,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借讀。但本區學校的學生不得在區內另一所學校借讀。
借讀學生必須在與原校相同的年級借讀,凡低於原年級借讀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借讀資格,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不列入借讀學校正式學籍,借讀期限為一學期至一學年。防止借讀生“兩不管”:非本市戶口在本市借讀的學生,或本市戶口在外地借讀的學生,一般都應回戶口所在地參加考試。如本人申請,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可允許在借讀學校參加畢業考試。凡要求在我區借讀學校取得畢業證書者,必須在每年的2月底前來我局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六條 進城務工那農民子女就讀按株石教字[2004]35號檔案和株石教字[2006]27號檔案辦理入學手續。各校須建立進城務工那農民子女專檔,其子女可憑正常轉學手續入學籍,也可不入學籍只辦理借讀手續。
第十七條 學生因病無法繼續隨班學習,由學生本人和其監護人持醫院證明向學校申請休學,經學校同意,並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休學。休學時間以一學期為起點。因病休學期滿後,學生需持醫院康復證明,在每期的開學前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對符合復學條件的學生,學校應準其復學,並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就讀,也可根據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的要求和學生的實際學歷,編入相應的年級就讀,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須續辦休學手續,但休學總年限不得超過兩年。學生在畢業學年內不能休學。凡需休學者,須報教育局批准備案。嚴禁假借休學,搞變相留級或插班就讀。
第十八條 無特殊情況,學生一律不得中途退學,學校也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
第四章 升級、畢業
第十九條 學生原則上按規定逐年升級,對學習成績優異,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習程度的學生,經全面考核,可允許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提前升級應在學年開學前進行。對因殘疾隨班就讀的學生,經區教育局批准,可安排其到相應水平年級學習。國中學校一律不得招收復讀生。
第二十條 學生修業期滿,並完成規定課程,德、智、體、美、勞及各學科考核合格,準予按時畢業,由教育局發放統一規格的畢業證書。畢業證書須蓋校長印章和學校公章,報教育局審查驗印。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學生,可參加當年補考,成績合格可補發畢業證書。但必須在校修完規定年限的學業。
第二十一條 畢業證遺失,可補發畢業證明書,而不補發畢業證書。畢業證發放後,就不再因學生姓名的更改而補發畢業證或畢業證明書。
第五章 考試、考核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按教育目標、課程計畫和課程標準要求全面考核學生德、智、體、美、勞等發展情況。考核內容包括學業成績和操行評語。學業成績考核是平時考查和期末考試的綜合評定,學業成績考核實行等級制,按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第進行評定。
學生學業成績、畢業成績和學生操行評定結果應通知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並記入學籍檔案。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德、智、體、美、勞等各方面表現優秀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可分別授予市級區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稱號或其它單項榮譽稱號。
以上獎勵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四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應以正面教育、引導為主,對少數嚴重違反《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或犯有其它嚴重錯誤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應給以批評教育或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學校應讓其繼續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幫教措施,不得取消其學籍。
第七章 學籍檔案管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必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學籍檔案包括學生個人學籍檔案和學校文檔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表、學生花名冊均須在新生入學時建檔、造冊,由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後一式兩份,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各存一份。
學生個人學籍檔案應包括:學生學籍表(含思品表)、體格檢查表、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學校學籍檔案應包括:1、教育主管部門驗印的學籍花名冊;2、在校分班名冊;3、中國小畢業生登記表;4、學期和年度學生異動情況登記表;5、學期和年度學生基本情況統計表;6、學生異動情況證明材料。學校要確定專人負責學籍檔案的建設和管理,填寫要認真、及時、完整,資料應齊全、規範、準確。
第二十六條 各校新生花名冊、異動花名冊、學生基本情況統計、學生異動情況統計應於每學期開學兩周內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包括紙質和電子報表,並加蓋學校公章)。學年統計表在新學年與學期報表同步上報。
借讀學生學籍由原學籍所在學校管理,借讀學校建立臨時學籍,並註明借讀字樣和借讀時間、年限。學生借讀終止時,轉原學籍所在學校登記、存檔。學生轉學,由轉出學校將學生個人學籍檔案直接交、寄或密封后學生自帶轉入學校。
第二十七條 凡弄虛作假、亂開休學、轉學、畢業證明或表彰獎勵證明,塗改學籍檔案,為學生建立雙重學籍等,教育主管部門將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