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政府投資工程招標代理單位比選暫行規定的通知
株政辦發〔2010〕6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雲龍示範區管委會,市直各相關單位:
《株洲市政府投資工程招標代理單位比選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暫行規定
株洲市政府投資工程招標代理單位比選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鼓勵招標人採用競爭方式選擇招標代理單位,規範招標代理行為,維護招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2004〕56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必須招標的工程,選擇招標代理單位時,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招標代理單位比選是指招標人採用公開競爭的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服務單位。
第四條 株洲市招投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招標代理單位比選活動進行監督。株洲市政府集中採購中心負責政府投資工程招標代理單位比選活動代理服務。株洲市招標投標交易中心負責為招標代理單位比選活動提供場地、信息發布等相關服務。
第五條 招標人對招標代理的比選活動,應進入株洲市招投標交易有形市場,按程式規範運作。
第六條 招標代理單位比選活動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招標人委託政府集中採購中心編制比選檔案;
(二)招標人在指定網站和公眾媒體發布比選公告;
(三)申請人編制比選申請書;
(四)接受比選申請人提交的比選申請書;
(五)組建評審委員會(限採用綜合評分法的項目);
(六)現場公布比選申請書的主要內容,並對比選申請書進行評審或隨機抽取中標人;
(七)確定比選結果並公示;
(八)招標人與招標代理單位簽訂代理契約;
(九)相關資料移交招投標管理機構存檔。
第七條 招標人比選代理單位應當在株洲市政府門戶網、株洲市招投標局管理網上發布比選公告。比選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招標項目的性質等;
(三)招標代理單位資質要求;
(四)獲取比選檔案的時間、地點、方式;
(五)比選申請書遞交截止時間及地點。(比選檔案發出之日起至比選申請書遞交截止時間,最短不少於3個工作日)。
第八條 比選檔案一經發出,一般不得更改。確需更改的,應在比選申請書遞交截止時間2日前更改並經招投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書面通知所有已領取比選檔案的申請人。更改後比選申請書遞交時間應當順延。
第九條 申請人應按照比選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遞交比選申請書,不按規定時間和方式提交的比選申請書,招標人有權拒絕接收。
第十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代理單位,招標人不得受理其比選申請:
(一)代理資質不符合項目要求的;
(二)被依法取消經營資格的;
(三)被依法責令停業且在處罰期內的;
(四)財產依法被接管、凍結的;
(五)近兩年因弄虛作假、圍標、串標等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
第十一條 比選一般採用隨機抽取和綜合評分兩種形式。
(一)契約估算價在一千萬元以下的項目,招標人應在投標申請人中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代理單位;
(二)契約估算價在一千萬元至三千萬元的項目,招標人可採用綜合評分方式確定中標代理單位,也可以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代理單位;
(三)契約估算價在三千萬元以上的項目,招標人應採用綜合評分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二條 隨機抽取招標代理單位的操作規程由招投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據本規定另行制定,並報預審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單位的綜合評分辦法,應從招標代理單位的勝任程度及信譽、招標組織方案及業務檔案質量、投標報價等方面綜合評審。具體操作細則由招投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據本規定另行制定,並報預審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的組成和專家的抽取參照工程項目執行。評審委應當根據比選檔案載明的評審標準和辦法進行評審。比選檔案未載明的評審辦法不得採用,也不得更改評審標準和辦法。
第十五條 評審委評審完畢後,應提出書面評審報告,並按得分高低順序推薦前三名的招標代理單位作為中標候選人。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按評審委推薦的候選人依序確定中標人,也可授權評審委直接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確定後,除因法定情形外(法定情形參照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招標人不得另選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