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政發〔2009〕15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株洲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體系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株洲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體系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執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體系實施辦法
為推進我市兩型社會建設,促進我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統計局聯合制定的《單位GDP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考核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通知》及國土資源部《關於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等規定,制定本評價體系實施辦法。
一、建立和完善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體系:
(一)工業用地控制指標:(詳見附表一)
(二)集體企業用地控制指標:參照國有工業用地園區外項目控制指標的標準X修正係數。市一級修正係數為0.6,各縣(市)可制定自己的修正係數。
(三)公路用地控制指標:(詳見附表二)
(四)教育用地控制指標:1、幼稚園用地:25-35m2/人2、國小:20-30m2/人3、中學:30-40m2/人4、中等及專科學校:≤45m2/人5、大學:≤55m2/人
(五)行政辦公用地控制指標1、行政事業機關用地:根據機關編制數,人均用地按30-50m2計算。2、城鎮社區、管理處、村委會村部用地不得超過0.2公頃。
(六)城鎮安置用地控制指標1、村民集中安置區用地指標按每人70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區道路、房間間距及其他配套設施用地)計算。2、根據株政發〔2006〕22號檔案規定,村民預留安置用地指標,按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總面積的10%-15%〔人均土地1畝以上的按10%,1畝以下(含1畝)的15%〕計算。
(七)宅基地用地控制指標村民新建住宅占用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20m2,使用舊宅基地或空閒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50m2。
二、建立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體系:該評價體系的評價對象僅為各開發園區及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對單個項目進行評價。
(一)開發園區工業用地評價體系:1、從土地利用狀況、用地效益和管理績效三個方面選取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指標,指標體系見附表3。評價指標體系側重於反映工業用地集約利用水平,其指標內涵如下:(1)土地利用狀況側重於反映截至評價時點開發區土地利用現狀情況,由土地開發程度、用地結構狀況、土地利用強度來體現。(2)用地效益產業用地投入產出效益:通過工業用地固定資產投入強度、工業用地產出強度兩個指標來體現。(3)管理績效側重於反映開發區土地管理水平和效果,由土地利用監管績效、土地供應市場化程度兩個子目標構成。2、確定評價指標體系權重(詳見表4)3、集約用地度計算根據開發區土地利用集約度綜合分值的計算公式,計算出開發園區工業用地利用集約度綜合分值。園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依照綜合分值高低進行排序。
(二)其他建設用地節約集約用地考核體系:園區外的其他建設用地依據《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統計局關於發布和實施<單位GDP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考核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2號)的規定進行節約集約用地考核。由國土資源局、發改委、統計局三部門聯合考核。
三、建立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獎懲機制:
(一)節約集約用地評價結果與用地指標安排相掛鈎:每年在安排農用地轉用計畫指標、未利用地指標及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周轉指標時,結合上年度節約集約用地評價結果。對考核成績突出的在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計畫指標時予以獎勵,對未達到考核標準的削減其用地計畫指標。對土地利用評價達到要求的開發區(園區),確需擴區的,可以利用符合規劃的現有建設用地擴區,也可以申請整合依法依規設立的開發區(園區)。對符合產業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約要求的開發區(園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
(二)考核結果作為政績考核的依據:節約集約用地評價結果作為各級政府領導班子政績考核和幹部部門對各縣(市)、區政府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
(三)給予政策上的優惠:在不低於工業用地最低價的前提下,對利用率和投資強度較高的工業項目在地價方面給予優惠。鼓勵工業企業對現有廠區的建設用地進行追加投資、挖潛利用。
(四)依法處置閒置土地。新增建設用地或者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滿兩年未供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准檔案自動失效。超過《土地出讓契約》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尚未動工造成土地閒置滿一年的,按出讓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並按國家規定徵收增值地價。土地閒置滿兩年依法應當收回的,市、縣政府應當在半年內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收回閒置的土地,重新安排使用;依法不能收回的,要採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臨時使用、納入儲備等多種辦法,及時盤活利用。新增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後超過兩年未供地的,以及供地後超過兩年未動工建設而在之後的半年內又未依法收回的,扣減當地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