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湘籍商會

柳州湘籍商會

(一)擁護商會的章程; (十) 第二十三條商會設立會長會議。

商會簡介

柳州湘籍商會會徽柳州湘籍商會會徽
柳州湘籍商會,2006年12月26日成立,是以柳州市及市轄縣(區)參與經濟建設的湖南籍企業、個體經營者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隸屬柳州市工商業聯合會。會員涉及房地產﹑建材﹑工業﹑礦產﹑農業﹑醫藥﹑貿易﹑餐飲﹑娛樂等20多個行業。商會秉承:“ 團結互助﹑共謀發展”的宗旨,在共享社會資源,服務會員的同時,成為湖南與柳州兩地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柳州湘籍商會始終堅持“團結互助,共謀發展”的辦會宗旨,為柳州湘籍人士構建一個信息交流、溝通各界的良好平台。柳州湘籍商會的成立,必將進一步凝聚柳州湘籍人士的才智,進一步加深柳州湘籍人士的友情;必將更好的為塑造柳州湘商形象、樹立柳州湘商品牌發揮巨大的作用。柳州湘籍商會四次應邀參加了廣東東莞、黑龍江、雲南、廣西憑祥湘籍商會成立慶典佳賓,二次舉行了抗冰和抗震救災捐款活動,向湖南捐款152600元,向四川捐款120850元;三次參加柳州市組織的招商引資暨表彰大會。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柳州湘籍商會”(以下簡稱商會)。
第二條 商會的性質:商會是由在柳州市以及市轄縣(區)參與經濟建設的湖南籍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組織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始終堅持“團結互助、共謀發展”的辦公宗旨,認真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履行統一戰線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的職能,堅持以商會友,以商交友的原則,引導會員依法經營,幫助會員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係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投資環境。廣泛聯繫各工商企業及經濟組織,加強經貿合作與交流,促進會員間的經濟發展,為推動柳州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柳州市招商促進局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柳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住所:柳州市三中路89號
第二章 初始出資金額及初始出資人姓名
第六條 商會的初始註冊資本為人民幣陸萬元。
第七條 商會由初始出資人李孝祺、李新軍、陳繼軍、李明亮、劉心良、李蘇青各出資人民幣壹萬元。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國家、自治區、柳州市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積極參與經濟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
(二) 反映會員的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 團結聯絡會員與各地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繫和交流,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和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四) 組織會員進行交流、互訪、考察、學習、培訓等活動;
(五) 為會員提供信息、管理、法律、融資、諮詢等服務;
(六) 協助政府或企業開展各種會展和招商引資活動;
(七) 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八) 辦好會辦企業、事業;
(九) 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四章 會員
第九條 凡承認商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湘籍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可成為商會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 凡具有法人資格湘籍各類企業、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商會成為單位會員;
(二) 凡湘籍個體經營者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商會成為個人會員;
(三)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商會的章程;
(二)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商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商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商會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向商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商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商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商會章程;
(二) 執行商會的決議;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五) 要求商會維護其權益;
(六) 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 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商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討論決定終止商會的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召開商會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應提前七天以書面形式送達議題,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主要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召開理事會需提前七天以書面形式送達議題,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個季度或者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商會設立會長會議。會長會議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決定對名譽會長、顧問的聘任;對理事會負責(會長會議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會長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長會議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會長會議至少一個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七條 商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商會會長為商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商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者會長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離職時,指定一名常務副會長行使會長職權;
(二) 副會長行使分管有關方面的職權。
第三十一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秘書長對理事會和會長會議的決議負責;
(二) 落實理事會和會長會議的決議;
(三)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四)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決定;
(六)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商會會長如超過15個工作日不在商會主持工作,應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款或贊助;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一) 商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等經費;
(二) 商會理事會(會長會議)等經費;
(三) 經本理事會(會長會議)通過決議並以促進會名義捐贈、扶貧、慈善及購買禮品、紀念品開支;
(四) 商會辦公場所的租金、裝飾;固定資產的購置、低值易耗品的購置及水電費、通訊費等開支;
(五) 經本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通過的接待費用及商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等。
第三十六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五條 商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生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柳州湘籍商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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