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縣審計局

柳城縣審計局成立於1984年5月,是主管全縣審計工作的政府直屬機構,履行縣政府賦予的行政管理職能。人員編制22人,其中局長1名,黨組書記1名,副局長2名。

工作職能

(1)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2)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參與起草地方性有關財政經濟規範性檔案;擬定柳城縣審計政策和相關規定並監督執行。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3)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年度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4)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各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使用縣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人民政府投資和以縣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縣屬國有企業、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單位受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根據自治區審計廳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
8.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5)按規定依法對鄉科級領導幹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6)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7)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重大案件。
(8)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相關審計報告。
(9)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本局設有一個1個二層機構柳城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心,6個股室為辦公室、財政金融審計股、行政事業審計股、經濟責任審計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法規股。
柳城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心職責:主要是負責以財政資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政府統一借貸的資金、國債資金、政府專項補助資金等為主要資金來源的項目審計,或者以政府部門為投資主體的項目審計。
辦公室職責: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統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信訪、接待、政務公開和信息化等工作;負責檢查各股(室)貫徹執行各項制度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及人員管理、工資福利;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政金融審計股職責:草擬縣本級預算執行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縣金庫辦理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的審計監督;負責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負責自治區審計廳授權對中央、自治區駐柳城縣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地方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審計;根據自治區審計廳授權對國際金融、聯合國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捐贈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事業審計股職責:負責審計與縣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屬事業單位的預算執行及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人大機關、縣政協機關、縣人民法院機關、縣人民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縣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社會福利、救濟、救災、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經濟責任審計股職責:根據國家政策法規規定接受縣委、縣人民政府的委託,組織、指導、協調對縣屬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鄉(鎮)黨政領導和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匯總上報審計結果;承擔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的有關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縣人民政府規定,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度審計計畫和方案。對縣屬重點建設項目的預概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組織對縣國有施工企業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審計監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縣人民政府規定,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進行審計,對外提交審計公證報告;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規股職責:負責組織擬訂本局有關審計業務的規章制度;組織審計項目的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貫徹執行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各業務股的審計報告、審計建議書、審計決定的覆核工作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工作,完成領導臨時安排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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