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義務
海關查驗時,海關和收、發貨人的權利和義務是:
(1)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場,並按海關的要求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包裝等。
(2)海關認為必要時,可逕行開驗、復驗或提取貨樣。
(3)海關查驗造成貨物損壞時,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海關予以賠償。
損失賠償
按《海關法》第94條規定:“海關在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物品的,應賠償實際損失。”這裡所說“實際損失”是指:“由於海關關員責任造成被查驗貨物、物品損壞的,海關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賠償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金額,根據被損壞的貨物、物品或其部件受損程度或修理費用確定。必要時,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鑑定證明確定。
在下述情況下,海關對被查驗貨物造成的損失不予賠償:
(1)由於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搬移、開拆、重封包裝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
(2)易腐、易失效貨物、物品在海關正常工作程式所需要時間內(含扣留或代保管期間)所發生的變質或失效,當事人未事先向海關聲明的。
(3)海關正常檢查產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損。
(4)在海關查驗之前已發生的損壞和海關查驗之後發生的損壞。
(5)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貨物、物品的毀壞及損失。海關關員在查驗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貨物、物品應如實填寫《損壞報告書》一式兩份,由查驗關員和當事人雙方簽字,一份交當事人,一份留海關存查。
海關依法進行開驗、復驗或提取貨樣時,應會同有關貨物、物品保管人員共同進行。如造成貨物、物品損壞,查驗關員應請在場的保管人員作為見證人在《損壞報告書》上籤字,並及時通知貨主。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收到《損壞報告書》後,與海關共同協商確定貨物、物品的受損程度。受損程度確定後,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基數,確定賠償的金額。賠償金額確定後,由海關填發《賠償通知單》。收、發貨人自收到通知單之日起,3個月內憑單向海關領取賠款,或將銀行賬號通知海關劃撥,逾期海關不再賠償,賠款用人民幣支付。海關查驗貨物、物品後交給貨主時,貨主如沒有提出異議,則視為貨物、物品完好無損,以後發現損壞,海關不負賠償責任。